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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

时间:2022-04-12 07:03:00 薪酬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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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四川省结合实际,将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专人负责畅通举报渠道

根据要求,四川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相关工作人员举报不奖励

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凡是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都属于奖励范围: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属于奖励范围。

据记者了解,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明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根据相关规定,四川将对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对于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而对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据介绍,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5-07-21 11:11 | #2楼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意义重大。具体的说,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主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举报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执法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形成震慑作用。

一、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的几个要点

(一)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公众“站出来”

长期以来国人的公共参与意识比较薄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真正事到临头的时候,别人也是一样漠不关心,一切都依靠政府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生产经营的企业太多,还有无数证照不全甚至无牌无证的小作坊。受人手、经费的限制,事实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依靠自己,不可能完成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的任务。所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必要的制度。制度设计的目的就要鼓励社会公众站出来,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制度设计就是失败的,决不应当是一个摆设。

为了让大家站出来,必须考虑如下几点:

、要有高额的奖金吸引。 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不要怕别人得好处,为了维护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给一点奖金,是值得的,何况这些奖金仅仅是罚没款的一个零头,都是罚款没收来的钱。再说,建立奖励制度,真正的原因是因为政府自己无法包揽这个公共服务。在政府无法包揽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

、要切实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 好的制度要惩恶扬善,不要一下子就把举报人暴露在违法犯罪分子的面前,叫好人流血又流泪。那样就没法举报了。所以,要对泄密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惩不贷。受财政资金支出手续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或者监管部门向举报人发放奖金,需要填表并经过受理单位、主管办案单位负责人和地方领导审批。而在一个基层“熟人社会”,举报人往往担心走漏风声、遭到打击报复不敢领奖。为此,举报鼓励机制应该完善保密程序。

、不要质疑举报人的动机,也不要管举报人是什么单位的,只要他不负有食品药品监督的法定义务都行。 对于新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执法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都不要排除在外。古人都能做到“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亲”,我们现在为什么不能做到呢。举报人可以是活雷锋,也可以是与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只要举报是属实的,没有欺诈和胁迫,举报信息不是来自执法工作人员的,都应该受到鼓励。当然,在设计奖励的数额上,可以分清举报和投诉的差别。用来自执法工作人员的举报信息,骗取奖金的,应当予以严惩。

(二)要从制度上确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行为的性质

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进行奖励,在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奖励,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它究竟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还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理论上并没有搞清楚。按照国家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它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这种定位是错误的,也是没有诚意的表现。事实上,许多举报人揭发违法行为,并不一定是为了奖金,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甚至做人的良知。但我们既然是设立奖励制度,就要拿出诚意来,真心实意的鼓励,甚至诚恳的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不要等别人来申请,才给奖金,不申请就不给奖金。

(三)要仔细斟酌列举各种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类型

普通的民众对哪些情况属于违法的,可能并不清楚,仔细列举有助于广泛打击各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让他们无藏身之地。目前草案中关于涉及食品的、涉及药品的、涉及医疗器械的、涉及餐饮食品的、涉及保健食品的、涉及化妆品的,这种分类非常好,但还需要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完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要做重复规定

比如征求意见稿的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意见

第三条【奖励资金管理】 市、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核拨。

市、区食品安全办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专帐,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食品安全办定期对下级食品安全办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不予奖励的情形】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执法部门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执法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 一) 匿名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者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 二) 举报人不能提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证据的;

( 三) 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 四)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执法部门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无关的;

( 五) 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 六) 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主动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

( 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 八) 举报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信息举报的;

( 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涉及食品的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原文;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去掉原文“违法”二字;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斟酌如下规定:

(一)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 地沟油” 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 三无” (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四)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五)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第十三条【涉及药品的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四)生产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

(五)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

(六)生产、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八)生产、销售、使用未标有效期、批号或更改有效期或批号的药品;

(九)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奖励程序】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作为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奖励申报,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连同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案件移送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于每月10 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向同级食品安全办申报。有两个及以上查处部门的,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奖励申报。

(二)各级食品安全办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将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书面通知举报奖励申报部门。

(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举报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领取举报奖金(或由同级食品安全办将奖金打入举报受理部门指定账户),并自领取举报奖金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举报奖金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并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上签字。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受理部门自举报奖金发放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对弃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同级食安办。

举报受理部门为各级食品安全办的,食品安全办要指定有关成员单位办理,食品安全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对于奖励金额在1000 元以内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的7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在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案件移送书、罚没款收据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报送同级食品安全办备案,同时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程序领取并发放举报奖金。

第三十二条【保密义务】 举报受理部门不得向被举报对象透露举报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认真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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