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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奖励办法
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纳税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民营企业获得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
(二)总部机构坐落在我市;
(三)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欠缴税款行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当年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同时获得两项资格的企业,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额按民营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计算。集团型民营企业的各项税收总额按母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我市实际纳税数额确定。
前款所称各项税收总额,指计入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口径内的各项税收,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随主税附征的其他地方附加收费。
第六条 民营企业自获得奖励资格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应填写《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申请奖励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获得中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资格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财税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以及海洋石油等主体税收归属市财政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主体税收归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上述三区全额负担;其他民营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总部机构坐落地所在区县各负担50%。获奖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分配办法,其中用于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个人获奖资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奖惩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公司全体员工责任和纪律意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各部门均属之。
3.0权责:
3.1总经办、行政部有权提出行政奖惩权。
3.2各部门主管人员有对下属提出奖惩权。
3.3公司员工有奖惩提报权。
4.0定义:
4.1奖励方式及种类:
4.1.1晋职: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晋职时职别发生改变;
4.1.2晋级: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同一职别内职级晋升;
4.1.3现金奖励:对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员工进行一次性现金奖励;
4.1.4通报表扬:对表现优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优秀的员工,用通报的方式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表扬;
4.1.5提案奖励:详见《公司提案管理制度》;
4.1.6服务奖:员工在公司效力满五年及满十年的时候,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证书;
4.1.7其他特别奖励:当公司遭遇突发性事件如失火失盗以及在其他相关事件中表现积极见义勇为者,公司给予50-500元之间的奖励。
4.2惩处的方式及种类:
4.2.1通报批评:对因工作粗心大意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下轻微错误(公司经济损失在50元以内)的员工,采用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教育,半年内两次通报批评则转为警告;
4.2.2义务清扫:对轻微而且无意违反车间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可罚其进行义务清扫1-2小时;
4.2.3警告:对工作粗心大意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下一般错误(公司经济损失在50-100元)的员工,采用警告的方式进行教育;
4.2.4严重警告:对工作粗心大意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下较严重错误(公司经济损失在101-300元)的员工,采用严重警告的方式进行教育;
4.2.5记过:对有意或经警告后不思悔改仍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车间/部门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因工作失误直接造成损失在300-500元者,记过一次的处分,记过三次为一次大过;
4.2.6记大过:对有意或经警告后不思悔改仍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拒不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对上级管理态度粗暴者,或因工作失误直接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罚款50-300元,记大过一次的处分,记大过三次给予辞退;
4.2.7留厂察看:对工作表现积极但在其他方面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采取留厂察看的方式进行处分,并降一级工资标准发薪;
4.2.8停职反省:对屡次违纪但尚未够成开除的员工,可对其停职反省或放假处理;停职反省或放假期间不予核算工资,按领导要求检讨;
4.2.9劝退:对情绪不佳或身体状况欠佳或身体缺陷而达不到工作要求或经多次培训后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员工,或难以沟通采取劝退的方式进行处理;
4.2.10辞退/开除:1.经多次警告后仍屡教不改的,2.记过/记大过之后不能正确反思改正错误的,3.留厂察看期间仍有违反规章制度的,4.经教育后仍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调整的,5.班前/班中酗酒的,6.有盗窃斗殴等违法行为的,7.在工厂内/外打架的,凡此种种,均可采取开除的方式予以惩处;
4.2.11罚款:通常作为以上惩处方式的补充手段,但也可独立使用。其处罚额度在5-5000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00元;凡先动手(追打)殴打对方人员,情节一般的,一律罚款300元,赔偿被打受伤者全部医疗费用,开除出厂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并开除出厂。
4.2.12降级:工作表现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或工作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但学习态度良好,可以通过学习培训在短期内达到岗位要求者,经直接领导提议,相关领导评审后,可对其实施降级处理;
4.2.13降职:工作表现不能满足工作岗位要求或工作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短期内无法达到要求者,经其直接领导提议,相关领导评审任后,可对其实施降职处理。
5.0作业内容:
5.1员工考勤方面
5.1.1一次迟到早退3分钟以上10分钟(含)以内者或当月累计迟到早退10-30分钟者,每次罚款1元/分钟;
5.1.2一次或累计迟到早退30-60(含)分钟者,每次罚款1元/分钟;
5.1.3迟到早退1小时(不含)以上、2小时(含)以下者,扣罚其半天工资;2小时以上,4小时(不含)以下,扣一天工资;4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同时通报批评;
5.1.4旷工一天扣除三天薪水,同时警告一次;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以自动离厂论处;
5.1.5请假未得到书面批准的情况下,无论是正常上班还是加班时间,均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口头方式或委托他人请假,但必须至少得到直接上司的口头批准,事后一天内补写请假条以及提供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病历本等)并经批准方为有效;时间超过2天以上时,须向部门经理以上口头请假并及时报行政部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5.1.6正常上班时间内,无论因公或因私离岗,均应申请登记,否则离岗10分钟以内罚款5元,10-30分钟罚款10元,半小时以上以旷工论处,相关处罚同旷工;管理人员,除业务人员外,其余人员无论因公或因私外出,均应填写出差审批表,经部门经理以上签署,交当值勤保安留存,方可外出,否则视为离岗,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5.1.7忘记打卡或非因公出差导致签卡者,每次罚款5元并通报批评;月度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10元并通报批评;因迟到、早退而故意漏打卡,一经发现,每次作旷工半天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5.1.8请人代打卡者一经查获,第一次处双方罚款20元并记过一次;第二次罚款50元并记大过一次,第三次罚款100元处理,再犯加倍处理。
5.1.9加班任务已经完成,不按时下班混加班费者,罚款10-20元/次;管理人员不及时将非安排加班但滞留车间现场的人员清离现场,罚款5元/次;
5.1.10年度内无一违反考勤要求并请假在3天以内的员工,可申请年度优秀员工评选,具体办法参见《优秀员工评选办法》。
5.1.11月度/年度内无违反考勤要求的员工方可有资格参加优秀员工之评选。
5.1.12厂牌不许转借他人,违者罚款10元/次;厂牌丢失罚款10元/张并及时补办;离职时厂牌故意不上交罚款50元/张;
5.1.13离职员工应按公司规定上交/移交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等相关公司物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按该资料/物品之重要性/市值进行处罚/赔偿。
5.2纪律方面
5.2.1上班时间串岗、聊天、上网,罚款10元/次并通报批评;
5.2.2不按规定规范着装,如不穿工衣、不戴厂牌、不穿工鞋、不系头巾上班或工衣穿着不整、厂牌乱佩戴位置及厂牌未按公司规定私自更换照片,罚款5元/次,第二次罚款翻倍并通报批评;以此类推,累计超过3次者,行政部扣除其当月5%的绩效奖金;穿拖鞋、短裤、背心、光背进入厂区者,罚款10元/次,第二次罚款翻倍并通报批评,以此类推,累计超过3次者行政部将扣除其当月5%的绩效奖金;
5.2.3、上、下班打卡不排队,乱插队、推搡,处罚款5-10元/次并通报批评;
5.2.4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果皮纸屑等),处罚款5元/次,同时罚义务清扫1-2小时,再次发生加倍处罚;
5.2.5工作场所内喧哗、吵闹、唱歌,罚款10元/次,通报批评;
5.2.6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吃东西,罚款10元/次并警告处分;
5.2.7不按要求实施工作范围内5S,罚款5元/次并通报批评,同时加罚义务清扫1小时以上;
5.2.8非授权人员在车间内随意走动,罚款5元/次并通报批评;
5.2.9上班时间做与上班无关的事情,如看报纸、上网查看与工作无关资料、玩游戏等等,一次罚款10-20元并通报批评,第二次罚款20-50元并记过一次,第三次罚款50-100元并记大过一次,三次以上辞退;
5.2.10拒绝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50元罚款,以及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教育后仍不悔改、服从者,处50-100元罚款并记过一次;情节极其严重者罚款300元并辞退处理。
5.2.11与上级发生激烈冲突无动手打架者,罚款20元,并警告一次;与上级发生激烈冲突并先行动手打架者,罚款300元,上报公安机关,并承担被打者一切医疗费用(管理人员先行动手殴打员工等同处理)
5.2.12用粗言秽语侮辱上级或同事者,处50元以上罚款并记过一次;
5.2.13晚上无故超过十二点回宿舍者,发现一次处罚10元;
5.2.14厂区内(含宿舍)任何人任何场所任何时间发生肢体冲突,先动手者处300元以上罚款并立即辞退,后动手者处50元以上罚款并记大过一次或留厂察看;情节严重者重罚300元以上并承担被打者一切医疗费用,辞退并交派出所处理;恶意闹-事、打架者一律按辞退处理;
5.2.15上班前3小时内或班中酗酒,处100元以上罚款并停职反省(公司组织之特殊活动除外);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并开除;
5.2.16在工作场所作出有伤风化之举,处100元以上罚款并立即开除;
5.2.17有意破坏公司内任何财产(包括宿舍),均在赔偿损失后罚款50-200元后立即开除;未经批准,有意占用公司资源私用,罚款20-200元并通报批评;
5.2.18客户参观时不专心工作,东张西望影响公司形象者,罚款5-20元并警告处分;
5.2.19将公司重要机密文件、技术资料流入到竞争对手或向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告知公司弱点者,罚款200-2000元并立即开除;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法律责任外,一律解聘处理。(业务人员);
5.2.20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业务或在外兼职其他公司业务,给公司带来不良后果及影响者,公司除追究业务人员相应法律/法规及经济责任外,一律解聘处理。
5.2.21业务人员因与客户沟通错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公司除追究业务人员一定经济损失外,一律解聘处理。
5.2.22无论是宿舍还是工厂,从窗户往下倒水或扔垃圾者,均处50元以上罚款并记过一次,造成严重后果者由肇事者完全自负;
5.2.23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及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功率超过100W),第一次处20元罚款并警告,第二次处50元罚款并记过,第三次处100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开除;
5.2.24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私自带人入住宿舍者,处50元以上罚款并记过一次;集体宿舍私自带异性进入同居者,处100元以上罚款并开除;
5.2.25在宿舍休息时间里大声谈笑、喧哗、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引致他人投诉者,查实后处1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批评,再犯罚款20元以上并警告;
5.2.26在公司范围内有偷盗行为者,无论是公司物品还是私人物品,一经查出,罚款200-1000元并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
5.2.27在宿舍聚众赌博者一经查获,处100元以上罚款并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
5.2.28员工在上班时间睡觉者,第一次给予本人20-50元处罚并警告一次,第二次给予本人20-50元处罚并记过一次,第三次给予本人50-100元处罚并给予记大过一次;三次以上作辞退处理;如离岗睡觉者,一经查获给予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或视平时表现予以100元以上罚款并辞退。
5.2.29下班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空调、电脑处以5元以上罚款,第二次双倍处罚并通报批评,超过两次者给予20-100元重罚,且相关部门经理也按此标准连带处罚。
5.2.30对于无正当理由请假、辞职未得到批准而纠缠上级人员吵闹影响他人工作者,一经核实给予该员工30元以上/次罚款,再犯加倍处理。(如确实有事可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部门主管解决不了可找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解决不了时可找行政部,行政部解决不了时会上报厂长/副总及总经理,在未向上逐步反映情况时视为无正当理由)。
5.2.31对于无正当理由请假、辞职未得到批准或因其他原因等用语言恐吓、威胁管理人员之员工一经核实给予罚款50-300元辞退处理,公司保安人员将对该员工进行笔录,笔录资料交公安机关备案。(如确实有事可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部门主管解决不了可找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解决不了时可找行政部,行政部解决不了时会上报副总及总经理,在未向上逐步反映情况时视为无正当理由)。
5.2.32对于一些未执行之行政通知、通告(如:通知体检未有任何理由未参加者)等之员工罚款20元/次,再犯加倍处理,超过三次者一律辞退。
5.2.33上、下班打卡、打饭不排队、插队之人员罚款5元/次或通报批评。
5.2.34员工确因有事而管理人员不予理采、不给员工解决实际问题者,一经核实给予该管理人员处以20元以上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5.2.35员工在外兼职影响到工作正常开展者,一经查处,处100元以上罚款并记大过一次;二次发现立即辞退;
5.2.36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均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5.2.37不允许相互打听、讨论工资问题,一经发现处100元罚款;管理人员则工资连降两级或作辞退处理;
5.2.38保安员未按要求检查、交接-班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2.39保安员不遵守岗位工作守则,不按公司制度工作者,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5.2.40工程技术人员应按职责界定可出入区域,如有违反此规定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50元并记过一次;第三次给予罚款100元并立即开除厂籍。
5.2.41混用清洁用品,不严格遵守5S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次。
5.2.42有上述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参加月度评优;有记过以上处分的员工不能参与年度评优;年度中有三次以上上述违纪行为者不能参与年度评优。
5.3消防区域责任人、第一安全责任人方面
5.3.1公司整体: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厂长/副总经理;
5.3.2生产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生产部经理;行政部: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为:行政部经理
5.3.3各具体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卫生间、仓库、公共通道)由相关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其区域安全责任人;
5.3.4;厂区内严禁吸烟,凡发现在厂区内(含卫生间)吸烟者,一律罚款100-300元,在各具体区域有人吸烟或吸烟造成火灾及其它人为造成火灾(包括烟头引起火种,如垃圾篓燃烧等),损失在1-500元者,当事人除吸烟罚款300元外,另行给予100-200元罚款,区域责任人给予30元罚款,第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若无法确定肇事者,其区域责任人将给予100-200元罚款,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以上事件如有发生,行政部除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外,并将扣除各当事人及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的10%;
5.3.5当火灾损失在500-5000元时,其当事人除罚款200-2500元外,并辞退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区域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撤职或降级;第一安全责任人罚款50-250,并给予降级处分;以上事件如有发生,所有责任人除通报批评外,行政部将有权扣除当事人及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5.3.6当火灾损失在5000-10000元时,当事人扣罚薪金辞退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区域责任人罚款2500-5000元降职留厂查看,其第一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2500元并降3级以上处分;以上事件如有发生,所有责任人均通报批评,行政部有权扣除当事人及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5.3.7当火灾损失在10000元以上时,当事人应赔偿部分损失,辞退后交公安机关处理;区域责任人给予部分赔偿后并辞退,其第一安全责任人除撤职,并给予部分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事件如有发生,所有责任人均通报批评,行政部有权扣除当事人及责任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5.4绩效方面
5.4.1内部报表记录错误,处罚款5-20元/次;如报表对外,如采购定单、报关单据、IQC、QA检验报告、样品测试报告、客户服务报告等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导致客户投诉/退货时,罚款50-500元/次(造成损失时,通过会议确定罚款金额)并对相关人员警告一次;
5.4.2产品、材料数量批次等交接(含入库出库/车间交接)不清楚,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罚款并通报批评;
5.4.3不按规定要求对产品/材料进行标识或标识错误混乱,罚款5元/次并通报批评;产品状态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更换标签,罚款10元/次并通报批评;
5.4.4不按指定位置摆放物料/产品并标识,罚款5元/次并通报批评;
5.4.5批次混淆,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罚款并要求返工将批次查清楚,同时通报批评;如返工未能解决混淆问题,则加倍处罚;
5.4.6将相关材料实验、技术研发实验电池混入正常电池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30-100元并警告;
5.4.7数量不对且查不清楚时,责任人按价赔偿并处罚款10元以上,通报批评;
5.4.8仓库盘点数据不准确,帐物卡数据不一致,或有领借退转报废等没有及时入卡入帐者,每次/每点罚款5-10元;因仓库数据错误导致生产计划无法完成或生产线混乱,或导致延误交期、取消定单时,依照具体损失状况,处50-500元以上罚款并记过一次;
5.4.9仓库发料时寻料时间超过10分钟,或帐上有,但找不到料,罚款10元/次并通报批评;
5.4.10仓库发错料或领料员开错单领错料,罚款10元/次,通报批评;如造成损失,则由相关人员评估损失后确定处罚金额,罚款在50元以上并记过一次;
5.4.11文件发放不及时或发放错误,相关责任人罚款5-10元/次并通报批评一次;文件发放后未及时更换,罚款5-10元/次并通报批评;导致损失者,通过会议评估确定处罚金额30-300元并处警告以上处分;采购未及时将换版的采购标准发给供应商导致采购
失误时,依据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0-300元罚款并警告;
5.4.12规定开单领料(包括车间/仓库/办公室)时,不按要求开单者,处50元以上罚款并警告领、出料双方;
5.4.13无特殊情况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生产计划,每延误半天,罚主要管理责任人50元并通报批评;计划安排/执行不当,导致生产线停工待料或产品堆积过程不畅时,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员罚款30-200元/次并通报批评;
5.4.14不按工艺操作要求操作,视问题严重程度对操作责任人/监督/管理责任人罚款20元以上并警告;当造成一定损失时,将由相关部门管理通过会议确定罚款额度并记过处分;
5.4.15未按要求实施首件三检并保持记录,罚款10元/次并通报批评;酿成质量事故,则根据事故损失确定罚款金额,罚款在50元以上并记过一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巡检,IPQC人员罚款10元/次;首件三检/巡检失误导致损失,根据损失确定罚款金额;
5.4.16IQC、QA检验失误导致损失的,根据损失确定处罚金额,处罚30元以上,并记过一次;
5.4.17人为操作失误(如涂布阴阳面、注液错误、分容柜参数设定错误等)造成质量事故的,按质量事故损失赔偿并记过;
5.4.18品质/生产/设备异常不及时反馈导致损失者,处30-200元罚款并警告一次;
5.4.19接到异常反馈后,未能按规定之时间及时纠正处理完毕,导致损失者,处相关责任人员罚款30元以上(具体金额会议确定)并记过一次;
5.4.20设备配件管理不善导致停产待料,处相关责任人员50元以上罚款并记过一次,具体罚款金额视损失状况而定;
5.4.21不按规定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或对计量器具不按要求进行互检,罚款10元/次并通报批评;导致生产损失或检验结果失真时罚款30-200元/次,并警告一次;导致客户投诉/退货损失时,罚款50-500元/次(具体金额会议确定);
5.4.22因设计失误,导致延期交货或客户投诉退货,依据损失状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上;
5.4.23因合同评审不认真,导致承诺客户之品质/交期不能满足,造成损失者
,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损失大小进行处罚;处罚最低在30元;
5.4.24因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理解或记录不清楚准确,导致客户退货或罚款损失,或导致公司备料错误的损失,由营销副总确定对相关业务员进行处罚额度。
5.5其他方面
5.5.1如出现上述条款未曾包含或适用两个以上条款时的违纪或绩效方面问题,按如下方式处理:1.按以上条款中最接近的条款上靠;
2.两个以上条款都适用时,按从严从重之条款处理;3.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会议确定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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