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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精神奖励办法

时间:2022-05-19 17:36:00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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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精神奖励办法

六合区住建系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根据区人社局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住建系统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结合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真正实现按岗定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的分配制度,完善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住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住建工作规律,尊重干部职工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住建工作的繁杂性、专业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注重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干部职工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引导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住建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四、考核工作机构

成立住建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建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局下属单位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局主要领导任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科、财务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组织人事和政策法规科,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局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

局系统各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班子成员以外)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考核内容

1、局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党建工作、服务窗口、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与能力、工作成效、社会及职工满意度等。

2、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以管理责任轻重、技术含量高低、风险程度大小、工作负荷强弱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工作效率、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突出工作实绩。

六、考核方法

1、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3、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管理层级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进行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七、评分标准

实行百分制考核,分经济目标、党建工作和作风效能建设三个方面,各方权重比例为6:3:1。具体考核工作按《六合区住建局下属单位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八、绩效考核评定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人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述职,自评绩效分;

2、分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给出绩效考评分;

3、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和绩效考评分进行复核;

4、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和绩效考评分;

5、考核结果公示时间7天。

6、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绩效考核兑现

按六人社字[2011]202号文件精神,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岗位层级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其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2、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的职工,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原工资发放单位按被借调人的岗位层级标准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年发放。

2、住建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3-5%作为调节资金,用于对下属事业单位中部分作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的奖励。

3、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停发处分期内的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份比例计算)。

4、新聘用人员等其他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照六人社字(2011)203文件精神。

5、因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的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借调单位负责考核,原单位发放,具体按六住建发(2011)37号文件执行。

6、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7、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六人社字[2011]202号文件以及本考核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本单位考核细则,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按照岗位层级确定标准核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幅度内,具体幅度在各单位考核细则中明确。各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细则应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局批准后实施。

十、其它事项

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由住建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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