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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彻底根治煤矿“三违”这一屡禁不止、积重难返的顽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三违”防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集团公司明文界定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一般性“三违”和严重“三违”。
第三条 “三违”防治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安全,利于生产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4、严明制度,惩治从严的原则。
第二章 “三违”的预防
第四条 矿进行生产决策时要精心筹划,细致安排,努力使生产接续、开拓布局科学合理,克服思考不周而导致的布局失误,努力降低生产事故率;积极推行正规循环组织生产,避免集中会战、突击赶产等非正常情况发生,努力从系统上创造均衡稳定、稳健推进煤炭生产的安全氛围。
第五条 积极优化生产作业环境,努力创造条件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消除滋生“三违”的环境,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第六条 大力灌输“说到就要做到,要做就要做好”的理念,保证企业各项制度、指令、措施和管理要求毫不走样地及时贯彻落实。各级管理者安排工作要做到“精心谋划、细致安排”,提高决策、指挥的科学性,所有工作落实必须不打折、不走样、不跑偏。如果条件发生变化,就要及时向上级反馈,以便重新决断和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七条 加大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1、政工部要结合矿井实际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安全宣传,向职工灌输“违章指挥就是杀人,违章作业就是自杀,发现‘三违’不制止就是见死不救”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剖“三违”案例,每周下发一期安全宣讲材料,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职工安全活动;经常结合实际编写事故案例,供职工学习。
2、群工部要积极利用板报、橱窗、标语等阵地大力宣传矿月度、季度、年度安全奋斗目标、阶段性要求以及安全常识和典型事故案例等,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知识竞赛,举办安全黑板报展、安全演讲、文艺演出等活动,使职工明确“三违”的定义、“三违”的危害及发生“三违”会受到什么处罚等,经常通报“三违”处理情况,在全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安监部配合政工部定期编制“三违”及事故案例分析,通报“三违”及其处罚情况;经常运用“曝光”、“现身说法”等形式开展反面典型教育,以增强安全教育的感染力和针对性。
4、政工部要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年度培训计划完成率和要害岗位人员持证率均须达到100%。
5、各基层单位要根据矿有关部门的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职工安全活动日、工前工后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编制施工措施,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进行闭卷考试;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干部均须参考。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必须补学补考;未经学习或考试不及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活动和规程措施学习执行签名制度,任何人不得代签。
6、安监部、政工部等部门严格按照夹煤纪检[2003]10号和夹煤党政办[2003]33号文件,对基层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及规程措施学习掌握情况进行监察、审查和考核。
第三章 “三违”的治理
第八条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安监部、生产部及其他职能部门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不制止、重大质量问题及隐患不及时督促安排整改处理的,一经查实,干部一律撤职或解聘,工人予以留察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建立反“三违”制衡机制。工区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现场的瓦安员、验收员、工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1、工区领导、班组长违章指挥,其他人员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汇报、拒绝执行。干部出现严重违章指挥的,只要发生一次就责令其引咎辞职,班组长予以留察。
2、验收员具有独立验收把关权,现场有权停头停面。验收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现场工程质量低劣没有立即要求停产整改、对“三违”行为没有果断制止未发生事故的,第一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因以上情形发生事故的,对验收员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3、加强瓦安员队伍建设,赋予其独立安全监察权,凡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工程质量低劣不责令整改,出现“三违”不制止、不汇报,未发生事故的,第一次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发生责任性重大事故一律开除。
4、发挥现场工人的监督作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应当坚决抵制。鼓励职工举报现场违章现象,在井口信息站、矿主干道设置“三违”举报箱,由安监部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凡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对抵制、举报“三违”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管理人员一律撤职或解聘,工人直接予以开除。
第十条 下达反“三违”指标,实行区域包干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一)区域划分
1、安监部、生产部负责在全矿范围内抓“三违”。
2、群工部、党政办公室负责在掘进一区、采煤五区、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区域及沿线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3、政工部负责在掘进二区、掘进三区、采煤二区的生产区域、修备工区修护区域、回收队报废巷道及沿线的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4、经管部负责在掘进四区、采煤四区、联采四区的生产区域及沿线的机电、运搬、皮带的生产岗位和工作场所反“三违”。
5、采掘及生产辅助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抓“三违”。
6、保卫科负责在井下要害场所及固定岗位反“三违”。
(二)“三违”指标划分
1、严重“三违”指标的划分:五部一室、保卫科、各采掘及生产辅助单位每季度各完成一个指标。
2、一般“三违”指标的划分:
(1)采掘单位每月分别完成5个指标。
(2)安监部、生产部每月分别完成8个指标。
(3)经管部、政工部、群工部、保卫科及生产辅助单位每月分别完成3个指标。
第十一条努力消除延点现象,减少滋生“三违”的诱因。井下生产单位应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工人延点,除矿特殊工作安排外,单位每发生1人次延点罚党政主管各10元。半年或年度由安监部组织机关部室就延点控制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评定,评出最优与最差分别予以重奖和重罚。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三违”的预防工作由矿长、党委书记牵头组织,分管矿领导具体实施,对矿领导的考核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三违”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1、单位季度内完成严重“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各嘉奖500元,否则罚款500元;每超额完成一个严重“三违”指标对党政主管每人另嘉奖1000元。
2、单位月度内完成一般“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各嘉奖200元,否则罚款200元;每超额完成一个一般“三违”指标对单位党政主管每人另嘉奖50元。
3、如单位反“三违”指标未完成,而机关部室在其生产区域抓到“三违”时,则对未完成指标的单位党政主管加倍处罚。
4、当月被抓“三违”人数列全矿第一的,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300元,列第二位的各罚款200元,列最后两位的单位党政主管对等嘉奖。
第十四条 职工举报干部违章行为属实的,对其嘉奖500元。
第十五条 凡举报严重“三违”行为,并经追查分析确认的, 奖举报人1000元/个。
第十六条各单位汇报“三违”必须如实,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查到的“三违”必须及时报送安监部。安监部要安排专人及时组织座谈分析,做好情况登记工作,并负责将单位月度反“三违”指标考核情况于每月10日前通报全矿。
第十八条严重“三违”的追查分析由安监处长牵头,分线矿领导参与;抓严重“三违”或职工举报干部违章的人员必须参与“三违”的追查分析。
第十九条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本规定已经明确的严格执行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公司和矿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工部每月举办一期“三违”人员学习班,使“三违”人员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得到应有的教育。“三违”人员在学习期间停工停资,拒不参加学习的按职工培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管部负责对各单位及部门的“三违”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煤字(2003)80号文件同时作废,本规定与矿其它文件相抵触的按本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矿。
煤矿三违举报奖励制度
中共临汾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e#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一条 完善煤矿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都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都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事故后,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的责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从严处罚,失职渎职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煤矿生产和安全管理体制。矿长必须具有履行确保安全生产必备的人、财、物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否则,严厉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矿长任命须经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报市煤炭局备案。煤炭主管部门要对各煤矿矿长实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三条 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每个煤矿都要缴纳至少200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律停产停建,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交者,从保证金中扣除。待整改到位并补缴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复产复建。
第四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保互检制度。不同所有制、不同主体的煤矿之间,要签订安全联保互检协议,每月抽调专业人员至少互检一次,实行责任、风险共担。
第五条 严格煤矿退出机制。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关闭的处罚。
第六条 建立煤矿矿长黑名单制度。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事故,建议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在全市辖区内担任矿长职务。
第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矿每旬至少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严格图纸交换制度。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每月实测填图,矿长签字加盖公章、县煤炭局审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煤炭局。
第九条 建立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根据全市监管煤矿的安全状况,按标准划分为A、B、C、D4个等级,定期进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A、B级可以不受停产整顿影响,加强C级矿井管理,严格D级矿井管理。对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评为D级的,依法给予预警、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倒查机制。对安全投入不到位、管理机构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责任不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行为,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政齐抓、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和煤炭工业经济的各级政府副职逐步进入班子。采煤县(市、区)必须按省规定配备安全专职助理,县(市、区)煤炭局长必须懂专业、业务强,任命须征求市煤炭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市、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劳动用工、“五人小组”等管理机构,并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煤矿安全联合协调机制。市、县两级要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煤炭、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组织、煤监、国土、安监、供电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年度安全监管能力、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及应急救援和演练等支出。
第十五条 建立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各县(市、区)要聘请煤矿安全专家每季度对辖区内煤矿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会诊。会诊意见必须报市煤炭局备案。
第十六条 强化“五人小组”管理。“五人小组”成员要按规定招聘,纳入全额事业编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煤矿监管人员的平均工资的两倍。要制定严格的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对重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瞒报、不报的,一经发现,一律辞退,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矿井特派员制度。从煤炭院校毕业生中招聘优秀毕业生派驻各煤炭企业,实行统一招聘,由市煤炭局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主要负责对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不定期交叉检查制度、特殊情况越级报告制度、不称职辞退制度、综合考核制度,建设一支忠诚的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队伍。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前问责、过错追究制度。只要存在安全生产过错行为,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启动干部召退回程序;对本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非法违法生产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听之任之等不作为的,予以停职、免职、撤职;对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界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非法生产: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2、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3、不在批准采掘区域内组织生产的;4、利用措施井组织生产的;5、不按施工顺序进行建设。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违法生产:1、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的;2、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3、未经复工复产验收批复,进行生产和建设的。
第二十条 煤矿非法生产和建设,一经发现,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5倍的处罚,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处罚,并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对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依法关闭矿井,严肃追究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矿违规违法生产,一经发现,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处以50-20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有下列情形的加重处罚:1、瓦斯超限作业的;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县级领导要对辖区内地方监管煤矿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包保,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严防煤矿事故发生。
四、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查隐患、堵漏洞,现场解决生产建设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必须做到每矿必到、每井必下,检查工作要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包片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分管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两次,县(市、区)长煤炭助理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县(市、区)煤炭局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三次,副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六次,在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节点和时段,必须及时下井,查明掌握情况;“五人小组”要对监管的所有矿井进行全天候监管,全面掌握矿井安全、生产、建设和运行状况,并建立工作日志。
第二十五条 创新煤矿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动态与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煤矿进行检查,对重点矿井、重点区域各级煤矿监察监管部门每月突查、夜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带班领导与班组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及时发现并解决现场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建设矿井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五、建立超前防范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十五种76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重大“三违”行为的,比照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发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停工、撤人命令,先撤人、后处置,及时制定上报抢险、救援措施。因撤离、处置不当导致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煤矿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三十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班班前会要认真研究分析作业地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并登记备案;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加强现场危险源的排查处置,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每季度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在排查监控的同时,报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六、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挂牌督办的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销号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区)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凡一年以内,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比照省政府对市政府按重大事故处理的规定,再加重一级处理;对重点产煤县(市、区)连续两年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和部门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无事故的县(市、区)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煤炭局局长予以重奖、重用或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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