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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体制制度

时间:2022-04-11 07:43:5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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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体制制度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旅游安全管理体制制度

安全是旅游的重中之重,为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二大部分,第一部分: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第二部分:其它大型活动预案和制度

一、紧急突发事件、伤亡事故预案

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处理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成员任组员。在出现紧急突发伤亡事故时成立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全面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

(一)安全事故处理小组主要职责

1、接受上级主管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旅游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市旅游局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决定;制定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

2、组织本旅行社应急救援及处理工作;

3、做好事故后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并执行责任追究制。

(二)紧急事故处置原则和操作程序

1、原则:

(1)发生旅游事故后,一线工作人员应坚持救援第一的原则,应立即组织救援,将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2)公司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组长、组员应坚持首接负责的原则,立即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

(3)超出公司能力范围以外的、遇有把握不准的或情况特别紧急严重的问题应立即上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操作程序:

(1)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要做好记录并由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待恢复正常后,一天之内,由副组长负责上报材料,分析、研究事故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2)对一般、重大、特大突发伤亡事故,一线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并会同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严格地保护现场,在第一时间进行组织抢救并上报公司。

(3)在发生紧急事故时,公司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处理事故,并将事故情况迅速报知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市旅游局相关职能部门。

(4)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成员在现场应进行调查、取证、分析、核实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②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按公司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突发事件的应变措施

1、发生一般、重大、特大突发旅游紧急事故和恶劣的旅游意外伤亡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

发生治安事故: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发生消防事故:应及时拨打119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拨打122报警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拨打120报警

同时,拨打公司电话、总经理值班电话和副经理值班电话,并立即执行《紧急事故、伤亡的应急处理预案》,由公司紧急事故处理小组决定,出现重特大事故时通知市旅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保险公司。

2、现场指挥

(1)一线工作人员有责任制止一切案件、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保护好现场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责任人和一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畏罪逃匿。

二、其它预案和制度

(一)大型旅游活动(超出100人)、特殊惊险旅游项目和特殊群体旅游活动管理。把旅游安全始终放在首位,周密安排旅游团队的行程计划,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旅游安全的诸多安全因素,及时做好安全提示工作;在组织大型旅游活动、特殊惊险旅游项目(登山、探险、等)及组织学生、老年旅游时,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或相关组员,必须亲自审核活动的安全准备情况和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导游带团过程中,部分游客极力要参加一些危险项目旅游的,导游要求游客、领队签订导游随身携带的我社危险项目旅游协议书,强调参加危险旅游项目纯属自愿,若由此而引发的其他纠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旅游者个人承担,不涉及他人责任。

(二)加强旅游业务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选择具备经营资格且信誉好的汽车公司(车队),技术性能合格,证照齐全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责任心强和技术过硬并且有旅游车辆驾驶员上岗证的司机运营旅游团队,做到不超载、不违章、不疲劳驾驶、不开故障车等切实保证游客的安全。

(三)必须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切实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小组成员负责加强对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游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旅游安全常识,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拨打紧急救援电话。

(五)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公司处理应急事故小组成员应依据有关案件的性质及原因,组织员工认真分析,总结与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5-07-08 21:33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第八条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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