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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施工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不含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及其所属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具体工作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 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 取得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将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应向省交通质监局提出考核申请;其中一级企业考核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 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 、2 );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 张。
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知识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企业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
1 .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 )项目负责人: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 )企业专职安全员: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2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3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二级企业申请人能力考核条件
1 .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 )项目负责人: 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且具
有2 年以上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经历;
(3 )施工现场及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以上学历, 或初级以上职称, 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经历。
2 .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3 .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省交通质监局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 年。
省交通质监局应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顺序号。
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闽+“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1 (一级企业企业专职安全员)、C2 (一级企业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C (二级企业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 公路工程) 、S (水运工程)。
第三章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延期申请按考核申请程序执行。企业延期申请材料由省交通质监局受理,其中“一级企业”经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核意见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延期,除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申请外,还应按规定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 、4 );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四)原考核证书。
第十九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委托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不低于8 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省交通运输厅或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考核证书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 年,项目负责人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5 周岁,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延期申请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 起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1 起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省交通运输厅或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四)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证书变更申请;其中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变更申请由省交通质监局负责受理。施工企业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 .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 .原考核证书。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调动。
1 .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
2 .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 .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 .原考核证书。
必要时,省交通质监局可通过电话联系原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关调动情况。
(三)其他个人信息变更。
1 .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企业证书类别变更的,应提交个人近期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4 、原考核证书。
企业负责人申请变更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申请变更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重新申请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提交以上材料,方可变更。
(四)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 .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
2 .申请人所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的复印件;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三条 因申请人工作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的,变更申请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在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上签署意见,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新发证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并变更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 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工程开工前,应当在管理系统参与工程的上述两类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04 〕151 号)及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 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闽交办建〔2015 〕32 号)同时废止。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八、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因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开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有关技术、安全部门批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工程开工时,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向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3、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工地项目经理要组织施工员向实际操作的班组成员将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作详细讲解,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班组。
4、施工员根据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实施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责任人落实到班组、个人、履行签字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者,不得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私自变更,如由合理的建议,应书面报总工程师批准,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贯彻执行。
6、安全职能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的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档卡。
2、项目部必须同各作业班组长和职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3、每天上班前,各作业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强调当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检查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观察和了解职工当天的情绪和心理状态。
4、对施工机械、机具,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必须进行二查:一查其安装是否正确,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护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检修后运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别是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机械,必须在班前进行检修、检查其安全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机维修,修好试机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凡是不具备上岗作业条件者,一 律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部班前安全活动必须有书面记录,由项目安全员签字确认,企业安全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 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项目经理部成员,都必须轮流坚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时间。在值班期间,尽职尽责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详细检查各作业面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整改。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穿拖鞋等情况,按处罚规定给予处理。值班期间,上下清查人数,凡工地有加班加点的人作业,值班人不得离开现场。参加值班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作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二、工地看场人员安全责任:
工地看场人员,除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对进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清查发现有新增人员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汇报。并在工地门口设安全监督岗,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带小孩者,有权制止,不得让其人进入施工现场。
三、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将追究值班人员的直接安全责任。
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蓝及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郑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物体。
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及不按规定放破或不加支撑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没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在单行墙面上行走。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在高压电源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拿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照明。
10、严禁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实施细则
有生产,就存在安全,安全生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为了强化安全管理,根据我项目部实际,特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劳动安全纪律部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罚款50元,班组成员中有三人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200元,五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罚班组长1000元;帽壳已坏,不起安全防护作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一人连续被罚三次以上,将停工学习,因不戴安全帽而发生了轻伤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自负。
2、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每发现一人次,罚款20元,班组成员一次有三人被处罚,罚班组长100元。
3、酒后人员严禁作业,如发现酒后作业人员每一人次罚款50元,酒后作业发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负,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担经济责任外,将视其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发现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每一人次罚款20元,因小孩年幼无知而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监护人自负,因乱动机械设备而造成经济损失者,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5、严禁机械工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发现在工作岗位看书、干私活,每一人次罚款2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者,加倍处罚。
6、木工、易燃作业处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每一人次罚款20元。
二、临时用电部分:
1、施工现场线路架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有一处不设横杆,不用绝缘子、线路一把抓,罚款20元。
2、闸刀保险丝必须匹配,有一处保险丝用铝丝、铜丝代用,罚款50元。
3、总配电箱、闸刀箱不加锁,下班后不拉闸,无防雨措施,一处每次罚款20元;
4、手持电动工具,照明线路不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处罚款20元;
5、电气设备有按规程作接零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20元。
6、临时照明线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动力、照明线路通过金属脚手架无绝缘隔离保护,线路拖地,老化破皮,漏电等发现一处罚款10元。
三、机械设备部分:
1、手持电动设备在使用时不用防触电的个人防护用品,发现一处罚款20元;
2、操作木工电锯、平刨带手套者,每一人次罚款10元。
3、操作木工电锯不用防护挡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护指键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罚款10元。
四、基槽边防护部分:
1、二米以下基槽不设防护支护,不设围挡,每10沿长米,扣罚架子工班组长1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将支撑顶在脚手架上,引起外架变形、倾斜,每10沿长米,扣罚班组长20元;
2、未经施工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将支护、围挡拆除,每一处扣罚拆除者所在班组长20元。
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坏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置、安全宣传标牌者,按损坏实物原值加倍罚款,从工资中扣除。
4、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向基槽内抛物件,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责任;
奖励:
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安全生产特别奖”其条件如下:
⑴生产管理人员:
1、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尽职尽责搞好安全工作,部违章指挥。
2、所管工种班组全年无因工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设备事故;
3、所管工种班组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做到无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
4、坚持对所管工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强,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齐全;
5、所管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达到全优良标准。
⑵生产工人:
1、能够认真学习,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到三不伤害,无违章操作现象;
2、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为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坚持正确使用安全三宝,全年无事故;
4、在紧急关头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人生伤亡事故;
安全罚款用于安全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比一次,年终给予;安全生产特别奖可随时奖励。
施工用电管理责任制度
1、由组长组织对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线路、保护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专职电工进行维修。
2、副组长每天进行巡检,对出现的用电隐患及时记载,限期让专职电工进行整改。
3、组员及其他管理人员配合组长和副组长的检查工作,并在节假日前后、大雨、大风后和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施工用电安全防火制度
1、非专业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器设备。
2、各操作人员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操作证得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
4、现场管理人员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化建议,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电工违章作业。
5、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和规程,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作业指令。
6、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用电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专业电工应端正工作态度,主动配合用电作业者共同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施工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1、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在作业前应检查所有绝缘情况,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人使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3、电气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4、发现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沙灭火。
5、在安装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电位置,再作安装。
6、多台配电箱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7、安装照明线路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8、外电杆架线,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9、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10、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11、施工用电应按安全要求作接地,如遇雷雨应停止工作。
12、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标示牌,防止误合闸。
13、现场配电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拦和从事修理工作。
14、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
15、严禁带电负荷拉合开关。
16、施工现场用电经安全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使用。
施工用电检查维修制度
一、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证电工操作、安装,严禁非电工人员接电源操作。
二、电工操作人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的性能,定期对各用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三、在检查维修期间,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方可进行操作。
四、对施工用电设备、装置,经常进行保护、维修,处延长使用率,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五、检查时必修有施工现场施工员、安全员、专职电工组成施工用电安全小组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六、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小组:
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总负责:XXX
2、组长:XXX
3、副组长:XXX
4、组员:XXX XXX
七、检查制度:
1、每旬定期组织检查一次;
2、每逢下大雨、吹大风,停工后第二天上班前进行检查;
3、及时检查、立即处理,不得带问题使用,以防护用电设备的安全。
模板工程安装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操作人员严禁穿硬底鞋及有跟鞋作业。
2、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工具、钉子必须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
3、安装和拆除箱涵侧墙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并设防护,禁止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
4、雨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滑时再进行工作。
5、二人抬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具,吊点要选择可靠、绳索系牢后升降,不得乱抛。钢模板装拆时,上下要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拆运送,严禁从高处掷下,高处拆模时,要设专人指挥。
6、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7、支模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固定牢靠;拆模间歇时,应将已活动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
8、高处作业要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台,上下要使用梯子,不许站立在墙上工作。装拆模板时,作业人员要站立在安全地点进行操作,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工作;操作人员要主动避让吊物,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意识。
9、拆模必须一次性拆清,不得留下无撑模板。拆下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施工时模板材料堆放要求
为了创建文明工地的需要,为了使大家安全得到更多的保障。我项目部对模板工程施工中材料堆放作以下要求,望自觉遵守。
一、配料棚内成品、半成品分开堆放整齐。
二、需要安装的模板、材料按构件尺寸随运随用,不得将部相匹配的材料在施工层乱堆乱放。
三、模板堆放应顺墙码垛,不要堆放在跨度比较大的房间中间部位。
四、拆除后的模板、材料及架杆分类归堆,即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五、模板上的钉子面朝下放,最好将钉子拔掉后堆放。
施工机械防护措施
一、施工现场机械的防护对象主要有电锯、电刨、搅拌机、砂轮机。
二、电锯应对皮带加木制或铁制防护罩,电刨要放在木工棚内干燥处。
三、电刨的防护主要是对皮带进行木制或铁制防护罩,电刨要放在木工棚内干燥处。
四、搅拌机的防护主要是搭建防护棚,防雨和落物伤人。防护棚有钢管搭设,上设双层防护。
五、砂轮机应对其皮带进行密闭性防护,并且安放在钢筋工棚内干燥地面上。
施工机械检查维修制度
一、工地所有的机械设备应由施工负责人与机械班长进行编制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修与保养,专职维修人员作好每日的例行保养以及要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机械正常使用。
二、机械维修工必须做到施工机械好坏心中有数,以便能及时、准确的找到原因进行维修。要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
三、对各种机械检查出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决不能凑合勉强使用,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并做如实记录。
四、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定期检修,造成机械带病运转和其它损失的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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