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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征制度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xx-x风电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保障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xx-x风电场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部室、班组(责任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险情和发生事故者,给予经济罚款。
3、设立安全奖励资金,安全专款主要用于;
(1)、用于奖励先进安全单位及个人;
(2)、用于奖励安全优质单项工程;
(3)、用于安全宣传、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等:
此款不用于年终安全经济责任制奖罚中。
4、各项安全奖金的发放,应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审核,安全行政副职核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同意后发放。
二、奖 励
1、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特别奖、单项工程安全奖。
1.1、安全生产特别奖: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由各部室、班组申报后,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考核属实后,或由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报项目部主管经理审批同意,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a、在危机关头,排除险情,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b、在发生事故时奋力抢救避免、减少伤亡和事故损失的;
c、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克服困难,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整顿、成绩显著的;
d、研制、创新、引进安全技术,经有关部门鉴定,实际效益显著的:
e、在重大施工项目(含单项工程)施工组织措施制定时,对安全技术措施做到及时制定、审批、交底、实施,认真负责并有明显作用的;
f、积极完成安排的公益性安全设施(如对人行通道、安全栏杆、标语、警示牌等)安装的和积极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效果显著的。
1.2、单项工程安全奖: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工程安全奖,由项目经理与各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定生产责任书,单项工程完工后安全工作符合责任书要求,按责任书的规定进行安全奖励。
2、项目经理与项目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按与分局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年终安全考核,兑现安全奖金于次年2月份前发放。
三、处 罚。
1、轻伤事故;
1.1、伤一人或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下,对责任班组或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各处以100-200元罚款;
1.2、一次性伤二人及二人以上的,或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2、重伤事故:
2.1、重伤一人或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2.2、一次性重伤二人及二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每伤一人对事故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
3、死亡事故(包括交通肇事、机电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死亡在内,含合同工、协议工、民工、临时工等)
3.1、一次死亡一人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故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
3.2、一次死亡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每死亡一人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
4、发生多人死亡事故(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班组安全生产管理
5.1、班组安全监察机构不全,安全专(兼)职人员不符合要求,安全规章制度、安全要求不落实、不理采的,特殊工种没执证上岗,没有进行“三工教育”或进行了教育无记录的班组。对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每项处以50元罚款;对班组处以100元罚款
5.2、发现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时整改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对责任班组处以100-500元罚款。
5.3、对发生险情未遂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整政的,对班组安全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已指出的不安因素继续不改或险情事故重复发生者,加倍处罚并追究有人员的责任。
6、班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不全,或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记录的。在施工中未按安全要求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对班组安全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各处以200元罚款,
7、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各班组长必须立即报告和赶到现场,各有关人员应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并协助事故的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对晚报、迟报和不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者处罚款200元,
8、交通事故的处理按局质安(1995)42号文件和项目部相关文件执行。
9、凡不戴安全帽、未系帽绳或帽绳未系紧,高空作业不挂安全带,悬空作业不拴安全带和安全绳等习惯性违章,而发生事故的除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细则》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和安全责任人加倍处罚;
10、因“三违”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损失多少,伤亡程度不同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其加倍处罚;
11、凡报工伤者,必须先将安全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人罚款,及本人通过地方劳动委员会签定的鉴定书,交分局质安部办理工伤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12、对部室、班组和个人安全违章罚款,由项目部质安部签发罚款通知书,各部室、班组和个人的违章罚款应按时上缴劳财部,逾期不缴者,劳财部按罚款金额的2倍从其奖金中扣缴。
13、如发生事故后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4、对奖罚不服者,可向上级安全部门、纪委监察部提出反映和上诉。
15、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有关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充实完善。
16、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制止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于违章行为及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除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于因违章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企业奖惩细则应随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奖励规则
第六条 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企业按年度拨付一定的安全奖励资金。
2、企业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3、企业内部风险保证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标扣出部分。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 实行安全风险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风险奖励办法执行。全厂各单位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全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本年度内无死亡、火灾、爆炸、无社会灾害性事故、无重伤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各单位所缴安全风险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以及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专门事项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企业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著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著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由厂长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禁止穿带钉、铁块的鞋子进入生产区、库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裤、化纤服上岗操作,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打赤膊上岗操作者,给予从重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凡班前4小时内饮酒者,除令其不准进入车间上班并按旷工处理外,另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 携带香烟、火种到生产岗位区域内或在上班时间饮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凡在生产岗位区域内吸烟者,除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外,还给予留厂察看1~2年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 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指使违章,则对该单位领导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含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生产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伤亡、生产、设备事故,其后果概由责任者自负,并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厂《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者,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进入设备(有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罐、锅筒、管道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集装箱和其他较封闭场所的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一次罚款单位500元,个人500元。
第二十六条 凡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经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意见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地点动火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生产车间操作工上班时,必须将防毒面具带上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备用,防毒面具不用时,必须盖上过滤药盒的橡胶盖。违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不认真保管造成丢失或故意损害防毒面具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整改的,则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限期规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单位罚款50元,以此类推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无证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未转正的学徒工或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第三十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违章作业,监护人不及时制止、纠正,分别对作业人和监护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危险作业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对监护人处50~5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危险作业的作业人、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对作业人、监护人分别处以200元~8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应按违章性质一次给予罚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不服执法人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态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 罚款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技安处或保卫处(消防安全部分)开据罚款通知单,由财务处收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 从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第三十八条 罚款资金由厂财务处统一专项管理,经分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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