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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学习记录

时间:2022-04-10 10:55:0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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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学习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学习记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了能及时收集矿井安全信息,传达上级安全决议,及时解决处理有关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当天下午为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通知。

2 、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组织,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职权的副矿长主持召开。

3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监站负责考勤。矿领导、安监站站长、生产科科长、机电科长、安通科科长、群安站站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劳、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4 、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

5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10 元。

6 、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 20 至 100 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 、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1 、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2 、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监站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采掘工区的领导(除一人下井值班),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3 、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安监站站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4 、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5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20 元,外包队长罚款 50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 、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 、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 、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 、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 、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 、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 、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 、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 、井口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2 、井口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3 、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问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4 、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5 、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6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

2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工会、团委。

3 、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10 元。

4 、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

5 、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 10 元。

6 、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 20 至 100 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

7 、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 、为杜绝烟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确保入井人员安全,严格管理,特执行本制度。

2 、井口检查员必须佩戴检查证、坚守岗位,严禁空班漏检。

3 、检查员检身时要严肃认真,敢与违章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4 、检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 20 元,如造成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处理。

5 、每一入井出井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否则每次罚款 20 元,携带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处理。

6 、检查员要做好当班出入井人员的登记考勤,不得让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当班检查员 20 元。

7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1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携带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自救器。

2 、入井前严禁喝酒。

3 、入井时,要凭入井证,交检查员验证,临时入井人员要凭安监站证明,否则不准入井。出井时领取入井证。

4 、入井、出井时应积极主动接受井口检查员的检查,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

5 、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人员严禁入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

6 、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罚款 500 元。

7 、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条炸药、每发电管罚款 500 元。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杜绝“三违”现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一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下井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加强管理,狠抓“三违”。

二、发现“三违”行为(现象)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三、对于属于帮教对象的“三违”人员,应适时给予帮教,并汇报安监站备案。

四、对于应受处罚的“三违”人员,必须按照“三违”处罚制度,填写罚款通知单,交由安监站执行罚款。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抓“三违”月指标规定:

1 、矿长、书记、工会主席、机电副矿长 1 次

2 、总工、安监站长、副矿长、矿长助理 3 次

3 、生产、安通科长、副科长、副站长 3 次

4 、机电、选运科长(工区长) 2 次

5 、机电副科长 1 次

6 、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1 次

7 、安瓦员 3 次

六、对于规定有抓“三违”月指标的人员,抓“三违”超过指标的每次奖励 20 元;减少则每次罚款 10元,如连续 3 个月不完成指标的,除年度安全抵押奖励外,取消其他安全奖励。

七、对于没有规定 抓“三违”月指标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抓“三违”,每次奖励 20 元。

八、以上奖罚,在矿安全奖励基金中进出,每月由安监站监督执行。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1 、领导干部下井除完成当班下井工作任务外,还要对各岗位特别是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查岗。严禁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

2 、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要立即令该岗位人员回岗坚守岗位,找不到该岗位人员时,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调度派人顶岗。

3 、对于检查发现的脱岗、离岗、睡岗人员,领导干部上井后要立即填写 “三违”通知单,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4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视而不见、姑息迁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罚款该领导干部 50 元,如造成事故则另外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5 、安监站要经常检查监督领导干部下井查岗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 500 元。

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班干部

井下查岗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岗位值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节假日及中夜班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和班干部深入井下检查各岗位值岗情况。

2 、当班值班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对各岗位进行查岗,发现脱岗、离岗、睡岗的,即时提醒或找人值岗,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 、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对各岗位进行查岗,不得弄虚作假或对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以姑息迁就,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4 、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安排人员顶班,在顶班人员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5 、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班干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矿领导进行检查考勤。

矿领导 24 小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使安全生产上存在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 、井口调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

2 、值班领导必须坚持 24 小时在井口调度范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3 、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 、值班矿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当班安全生产上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5 、值班时间不得做影响指挥安全生产的事情。

6 、当班值班领导因不负责任或不到岗、脱岗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扣减当月工资和奖金的 20% ,严重的则另行处理。

7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区队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岗制度

1、各区队管理干部必须深入井下,对本区队所管理范围内的工作面进行跟班盯岗,严防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因立槽煤开采的特殊性,当班人量的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配足配够,人员不足的严禁下井作业。

3、当班调度员在了解各工作面情况的同时,对各区队管理干部下井情况进行考勤,督促其下井进行跟班盯岗。

4、区队管理干部在本班工作前,要会同班干部其他人员对工作面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本班及时彻底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5、区队管理干部在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人员的,要立即令其归岗坚守岗位,如本岗位是危及安全生产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当班暂停工作,找人顶岗后方可继续进行。

6、对于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区队管理干部要及时下达“三违”通知单,交安监站进行处理。

7、对于区队管理干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调度员要及时反映给安监站,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8、安监站要经常对区队管理干部下井跟班盯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三大规程”,学习、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决议或决定。

二、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本部门、区队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每周至少一次,参加活动的员工人数要达到 100% 。

三、认真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参与积极性,以达到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动中,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术。

六、安监站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区队的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的部门、区队,将处以该部门、区队负责人 50 元罚款。

班 前 会 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工区、外包队必须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制度,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三、坚持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未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必须交请下一班处理(严重的事故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汇报矿调度)。

四、针对工作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班前会上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专人处理。

五、班前安全会内容包括传达矿安全决议,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报事故、提示职工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六、安监站、工会不定期抽查,凡不召开安全会的每次罚款外包队长和当班班长各 30 元和 20 元。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 、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

2 、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

3 、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

4 、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

5 、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

6 、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

7 、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

8 、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

“三违”处罚制度

1、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反“三违”,并及时填写“三违”通知单或汇报安监站,由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处理。

2、“三违”处罚权属于安监站,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严格按照矿务局和矿的“三违”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于要进行处罚的“三违”现象,由安监站及时开据违章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监站、矿财务科、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各一份)并及时送达三方手中。

4、财务科必须按照违章罚款通知书中的处罚金额对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进行及时追缴,否则由财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填补。

5、“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

1 、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 、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 、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 、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

5 、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

1 、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

2 、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3 、各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补充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

4 、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

5 、对于安全生产上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作出报告。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

为加强作业规程的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及质量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要求如下:

1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2 、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摸清作业地点及周边情况,尤其是水文地质情况,做到科学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3 、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安监站、通风科及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4 、审批后,必须发放至相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学习。

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6 、当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

1 、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前,生产科必须根据回采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 、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队组织每一作业人员学习后,才能进行回采。

3 、当回采工作面发生情况变化而在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

4 、因立槽煤回采后大部分工作面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所以放煤过程中必须确保下部巷道畅通,出现棚架损坏的要及时维护,严防挎顶挎帮封人。

5 、立槽煤采后采空区上部瓦斯聚积普遍,打长孔炮眼时,严禁打穿采空区。

6 、回采时,施工队必须做好每一回采循环的封塘工作,确保封塘质量。

7 、放煤时,当头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严禁单身作业。

8 、放煤过程中,斜坡严禁行人。并做好人员上下的信号联络工作。

9 、生产科要控制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过大而超出回采范围。

10 、生产科要做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测量上图工作,对于异常区要在图上注明。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

1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生产科必须针对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2 、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单位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后,方可开工。

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4 、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施工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要落实措施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5 、当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而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

6 、当掘进工作面前方有水害疑问时,矿要制定探水措施方案,进行探水前进,只有待水害疑问解除后,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7 、掘进巷道在贯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产科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制定安全措施。

8 、生产科必须及时把掘进巷道进行测量上图,以利于安全生产。

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 、提升运转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 、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坚持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做好提升运转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和轨道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4 、拉放车时,必须先检查连接装置是否完好。

5 、拉放车时,必须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原则。

6 、人力推车时,推车工必须按照规定距离保持车距,听看并用,防止推车伤人或被人伤,同向推车时,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 5 ‰时,车距不得小于 10 米;坡度大于 5 ‰时,不得小于 30 米。

7 、车推出石门或交叉口时,推车人必须控制车速并发出警号。

8 、下山掘进作业过程中,拉放车时,下方人员必须全部进入防身峒或上到平台后,方可拉放车。车斗下放到位后,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下方作业人员还应用可靠的物器将车辆稳住后,方可作业。

9 、拉放车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在上下平台逗留。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 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 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 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 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 的,严禁装药放炮。

7. 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足的,严禁装药放炮。

8. 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 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 50 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 100 米。

10. 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测量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测量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认真做好矿井井下及地面地日常测量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测点标记要清禁,确保工程质量。

3.进行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间距,把测量数据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由生产科及时下达通知书,同时落实安全措施。

4.认真做好矿井周边的测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周边情况查清禁,防止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保安煤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反映。

5.填绘专门的矿井测量图纸,数据要准确,填绘要及时,为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提供可靠依据。

6.建立相关的测量台帐,做好各种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7.爱护测量仪器、工具,定期检查、维护、校正,确保测量仪器的精确性。

地质管理制度

1.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矿井地质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 部门地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地质观测、勘察,做好记录,建立相关台帐。

3. 填绘专门的矿井地质图,地质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日常勘察、观测情况要及时填图,特异常情况要做醒目标记。

4. 必须做好各种地质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外借。

5. 对于矿井设计,新区域的发展或采区地质异常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进行地质情况勘察,作出地质情况调查报告,提供可靠依据。

6. 认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及时调整生产布置。

7. 在进行地质勘测调查中,当实际情况或数据与原勘察情况数据不符时,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调度管理制度

1. 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2. 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把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调度员交-班,不能马虎了事。接-班调度员要认真听取上一班的工作情况介绍,以便于开展本班的调度工作。

3. 对矿领导布置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要技术措施,要及时认真落实。

4. 要做好安全生产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相关台帐,做好有关记录。

5. 认真填写本班日报表,数字和安全生产情况要准确清楚,及时汇表上报。

6. 及时掌握生产动态,组织均衡生产,解决安全生产关键问题。

7. 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按程序和内容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8. 督促各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按时交接-班,保满勤,搞好安全生产。

9 、各种图纸、文件、数据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丢失,不经矿领导同意不得外借。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 、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 、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4 、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5 、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6 、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7 、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 、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9 、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1、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矿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条件,设留一定数额的安全资金,由矿长掌握,由财务科设立帐目,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3、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后,所需费用由总工先进行预算,经矿长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际费用要经总工和矿长审核结算。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动用后,要及时补足原有金额。

5、矿井如出现大安全隐患,所需经费超过预设的安全资金时,其他经费要服从调拔,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及时落实。

6、如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落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另分析处理。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现作如下规定:

1 、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 1 ) 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 2 )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 3 )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 4 ) 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 5 ) 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 6 )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的有关人员。

2 、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站以便安排培训。

3 、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站的,罚款该单位 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 10 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 5 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 20% ,罚款该单位 50 元。

4 、承包队有新民工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监站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一经发现,罚款承包队500 元 / 人。

5 、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 30 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 10 元。

6 、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监站,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 、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站、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 、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民工年内初次一次性培训,经费由矿方负责,承包队年内因人员变换,补充人员的培训经费由送培单位支付。

9 、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送培民工必须有该队带班以上人员带队培训,否则罚款单位正职领导、区队负责人 30 元。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

2 、每一特种作业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3 、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4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5 、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6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7 、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完成租赁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 3 条:矿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工区)的一把手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 50% 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工区)的领导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 20% 进行处罚。

第 4 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监站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 60% 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和“以身说法”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 60% 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

第 5 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或指令单。派工单(或指令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或安监站、督察办)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或指令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

第 6 条:矿对所有员工每半年时间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单位(或本工区)名次后面的 10% 的人员,则停工 5 天进行整顿帮教学习;如果连续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 10%的人员,则停工学习半个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条件重新竞争上岗,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 10 元 / 天,竞争不上岗位的则停发生活费,与矿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单位(或工区)名次前面 10% 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

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 100 元。

第 7 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安监站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 1 )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 200~2000 元奖励。

( 2 )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 200~1000 元奖励。

( 3 )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50~500 元奖励。

( 4 )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 100~500 元奖励。

( 5 )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 20%。

( 6 )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 8 条:各单位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50 元 / 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 20~100 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 100~2000 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9 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 1 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 10 元,超过 1 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 50~200 元。

第 10 条: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矿山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 100 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 11 条:各区队长和享受矿电话费补助的管理人员,手机必须 24 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 20 元,连续三次矿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取消其电话费补助。

第 12 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扣罚单位主管领导 50 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 10 元。

第 13 条: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监站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 14 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 50~100 元。

第 15 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 500 元 / 次。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 50~100 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

第 16 条: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 50~100 元,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 50 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 50 元。

第 17 条:下井不带矿灯、矿帽或不穿劳保鞋的,一次罚款 50 元。

第 18 条: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 50 元,空班罚款 100 元。

第 19 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 50~500 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

第 20 条:凡对安监站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 50~200 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监站。

第 21 条:井下烧焊没有申请书的,罚责任单位 50 元。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

第 22 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 20 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 10元。

第 23 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第 24 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50~500 元。

第 25 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 50 元。

第 26 条: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 500 元。

第 27 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违者罚款 20~50 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

第三章 生产安全管理

第 28 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证,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100 元。

第 29 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 元。

第 30 条:采掘区队每个当头每班不少于 5 人上班,少 1 人罚款 20 元,少于 3 人(不含 3 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 200 元。(全岩当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

第 31 条:采掘区队回采放煤当头实行“三班”制作业,煤巷掘进当头(以进尺计价),可实行“二班”制作业(全岩巷道当头除外)。否则,回采当头每天作业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进当头少于二班,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 200 元。

第 32 条:采掘区队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 1 小时,即延迟 30 分钟下井或提前 30 分钟升井的,每人罚款10 元;延迟 1 小时下井或提前 1 小时升井的,每人罚款 20 元;延迟 2 小时下井或提前 2 小时升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须汇报矿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

第 33 条:采煤作业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 50~500 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 34 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 50~200 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

第 35 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 1~2 条修窿钢钎、支护工具(斧头、窿锯)和支护材料,否则按每项罚区队 50~200 元。

第 36 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 100元。

第 37 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 50 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 38 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工区 50~200 元。

第 39 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 10~2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

第 40 条:采煤工作面每一组回收人员至少由三人组成,回收单体液压支柱人工卸载必须远距离进行,即工作人员离开单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动卸载手把上的牵引绳,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10~20 元。

第 41 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 50 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

第 42 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 10~50 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 43 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 44 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 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

第 45 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 100 元。

第 46 条:采煤工作面单柱所垫石头不准超过一块,规格长、宽均不准小于 30 厘米,厚度必须大于 10 厘米,否则每处给予罚款 20 元。

第 47 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50~200 元。

第 48 条: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 50~5000 元。

第 49 条: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 0.7 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 0.8 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并限期整改。

第 50 条: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 12cm (去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 10 元,并要求更换。

第 51 条: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 元。

第四章 井 巷 运 输

第 52 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 50 元。

第 53 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 20 元。

第 54 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 20 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 20 元。

第 55 条:电机车或人力推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 100 元。

第 56 条;严禁乘搭平卡或车斗上下绞车道,否则每人每次罚款 50~500 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责任。

第 57 条:绞车道上平台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限 5 天内整改好,否则罚有关单位 50~100 元。

第 58 条:绞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 50~100 元。

第 59 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款 50~200 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 60 条:凡绞车提升 2 车以上(含 2 车)不装副绳或有副绳不使用的罚工区或挂钩工 50 元。

第 61 条:绞车道中途吊车没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 10~30 元。若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 62 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 30 米后,距离当头 20 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工区 50 元。凡提升或下放车斗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的下山当头,每次罚款当班 20 元。

第 63 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送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罚款 50 元。

第 64 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 30元,乘搭车斗碰头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款 50~500 元。

第 65 条:严禁用三角斗运输铁轨、水管、木头等物品,违者罚款 50~500 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 66 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矿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 20 元。重犯加倍处罚。

第 67 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付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 20~50 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 200 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五章 机 电 管 理

第 68 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

第 69 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 50~100 元。

第 70 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 20~50 元。

第 71 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压风机、抽风机、绞车、小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 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 72 条: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 50~200 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

第 73 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 74 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 100~500 元。

第 75 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 200 元 / 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 3 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 10~30 元。

第 76 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 50 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 50~200 元。

第 77 条: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

第 78 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 100 元 / 处。

第 79 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 50 元 / 台收取占用金。

第 80 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 50 元 / 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 81 条: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

第 82 条: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 20 元。

第 83 条:井下使用低压开关( QC83 — 80 )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 50 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 84 条: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 30 元 / 台。

第 85 条: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 20~500 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六章 通风、瓦斯、爆品管理

第 86 条:施工的掘进当头、采煤作业点,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 50~500 元。

第 87 条:通过风门不关的,罚责任人或单位 50~500 元。

第 88 条: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 2 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 89 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 50~10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第 90 条: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 0.5% ,经安瓦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机,违者罚款5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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