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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安全巡检制度

时间:2022-04-09 17:12: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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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安全巡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锅炉安全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锅炉安装安全巡检制度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管理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锅炉安全管理和作业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房的建造以及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及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置或指定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从事相应特种设备作业或管理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

三、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四、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司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锅炉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如事故、安全隐患等),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五条 司炉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锅炉房系统的结构及性能,了解锅炉水质控制指标和水处理的基本知识,熟悉锅炉运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锅炉设备的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正确判断锅炉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锅炉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及时汇报并进行正确的处理;

二、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证齐全、完好;

三、遵守锅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六条 水处理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的水处理系统、设备、化验仪器的原理、结构、性能,了解运行锅炉的结构,熟悉锅炉水质标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确保锅炉各项水质指标在规定范围之内,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指导司炉人员执行正确的排污操作;

二、停炉后及时地了解锅炉的结垢、腐蚀情况,指导锅炉保养工作;

三、 保持水处理化验间及其设备化验仪器齐全、完好;

四、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纪律,不违章操作。

第三章 锅炉房建造 第七条 新建锅炉房除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锅炉房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顶层或中间层安装锅炉。

二、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三、锅炉房不得直接设在诸如公共浴室、教室、幼儿园、观众厅、候车室及劳动密集型厂房等聚集人多的房间、主要疏散口或其上面、下面及贴邻。

四、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设置非独立锅炉房应事先征得锅炉房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同意;由于情况极为特殊,条件所限需在多层及高层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第一层安装锅炉的,应事先征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

第八条 锅炉房环境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锅炉运行期间不得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安全出口、楼梯及通道应畅通无阻;

二、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三、锅炉房应有足够的光线、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设备和防冻措施;

四、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安全附件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章 锅炉设备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锅炉设备应做到:

一、锅炉及锅炉房内压力容器(诸如分汽缸、恒压罐等),其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设计文件必须经鉴定合格,并加盖鉴定单位专用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通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的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锅炉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②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③ 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汇总表 ④ 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⑤ 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⑥ 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⑦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热水锅炉)⑧ 锅炉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三、压力容器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① 竣工图样 ② 产品质量证明书 ③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范围内管道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金属材料的规定,并附有金属材料质量证明。

第十条 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施工前,施工单位须向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

三、锅炉的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锅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登记、停用与注销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未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擅自使用;

二、锅炉长期停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或移装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由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一、岗位责任制

1. 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锅炉房管理及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主要有 ①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②司炉人员 ③水处理作业人员;

2. 岗位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岗位应知应会内容 ②操作范围 ③岗位上应做的工作 ④岗位纪律等。

二、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交接-班时间 ②交接-班前应做的工作(查阅运行记录、询问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等) ③交接-班条件 ④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⑤交接-班签字。

三、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制度

1. 巡回检查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 巡回检查的时间 ②路线 ③项目 ④内容。

2. 运行记录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③交接-班记录 ④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⑤事故及故障记录。

四、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按设备种类分别制定,主要有如下规程:

①《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③《送引风机安全运行操作规程》等。

2. 安全运行操作规程应有如下内容:

① 设备型号 ②规格 ③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及运行参数 ④设备运行前应具备的条件和检查项目 ⑤正常运行中运行参数的控制(含负荷、压力、温度、水质指标)⑥ 正常运行中操作(含水位计、压力表的定期冲洗、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 ⑦正常热备用 ⑧设备的正常及紧急停车步骤与方法 ⑨事故判断与处理 ⑩设备的停用保养。

五、水处理化验制度

水处理化验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①水处理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②水质化验安全操作规程 ③锅炉给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锅炉锅水水质控制指标 ④水质控制指标的化验时间、取样地点、记录。

六、设备维护、保养与定期检修制度

1.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时间及方法 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停用保养规定 ③设备检修及保养记录。

2. 定期检修应有如下项目:

① 锅炉检修规程 ②水泵检修规程 ③风机检修规程 ④水处理设备检修规程。

3. 设备检修规程应有如下的内容:

①设备检修内容 ②检修方法 ③验收标准。

七、锅炉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2. 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主要有如下内容:

① 锅炉出厂随机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法定检验机构的监检证书 ② 锅炉安装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安装记录、总体验收记录、检验机构安装监检记录) ③锅炉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锅炉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仪器仪表的检修、日常维护保养、调试、校验记录 ⑤设备故障、隐患和事故记录 ⑥自行安全检查记录 ⑦检验机构的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及水压试验检验报告 ⑧安全培训及教育记录 ⑨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4.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锅炉的安全运行与检修

一、锅炉及附属设备应保持在正常的参数下运行,不得超参数或带病运行,司炉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与完好。

三、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保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及调试工作每月进行一次,确保其灵敏、可靠。

四、检修工作应按照检修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工作完成后要组织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检修情况及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

一、锅炉使用单位对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的安全检查;锅炉点火前、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前也必须进行自行的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尤其是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司炉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纪律情况;

2.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检定,自动控制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设备是否完好,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的锅炉是否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三、安全检查应由锅炉使用单位领导带队,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安全检查要有记录,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与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岗位纪律的自觉性,提高作业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二、安全培训与教育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可结合安全检查以及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开展。

三、安全培训与教育的主要内容:

1. 各项规章制度。

2. 锅炉、水处理基本知识。

3. 设备及安全附件的构造与正常操作。

4. 安全防范。

5.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要有考核与记录。

第六章 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正常运行的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停炉的内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以及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要进行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停止运行一年以上的锅炉投运前;

4.受压元件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依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依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时。

三、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第十七条 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做好以下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一、内部检验

1.准备好锅炉技术资料;

2.采取可靠措施,使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汽、水、烟、风等管道隔断;

3.锅炉提前停炉,打开人孔、手孔等,放水、冷却、通风换气;

4.拆除汽水档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妨碍内部检验的锅筒内件;

5.清除锅炉内的锈、垢、渣、烟灰等污物;

6.准备好低压照明设备。

二、外部检验

1. 清理锅炉外部;

2. 准备好锅炉技术档案;

3. 准备好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三、水压试验

1. 对于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安全阀、锅炉范围外的管路等)应采取可靠隔断措施;

2. 清理锅炉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与污物,必要时局部拆除炉墙与保温。

第十八条 锅炉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和配合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严禁承压使用。

第七章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有如下内容:

①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法 ②明确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参加事故处理、救援人员的职责分工 ③设施与救援物质准备 ④紧急处置与抢修 ⑤ 人员紧急疏散与抢救 ⑥事故处理与救援演习 。

第二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工作,演练活动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证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锅炉;

四、锅炉附属设备及锅炉范围内管道。

第二十五条 对于蒸发量<0.5吨/时的蒸汽锅炉、热功率<0.35MW的热水锅炉,本规范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中,除“事故报告制度”外,其余的七项制度不完全适用。此范围的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可结合锅炉房的实际情况、参考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岗位(包括领导岗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还应符合《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锅炉、管道安装工安全操作规定2015-06-18 20:20 | #2楼

1、散装锅炉安装

①锅炉基础放线时,应将锅炉房内的杂物清理干净。所有的坑、洞、预留口1.5mX1.5m以下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安全防护盖板。1.5mX1.5m以上的洞口周边必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杆,中间挂水平安全网。

②锅炉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的架设,应遵守本规程暂设电工有关条的规定。

③锅炉安装施工用的照明,应不超过36V安全电压;锅筒内应使用不超12V的低压照明。

④设备拆箱使用的工具柄安装牢固.拆箱的箱板应边拆、边清、边按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⑤安装使用的承重的操作平台,应由架子工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搭设。并经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平台进料一侧的防护栏杆应及时恢复。平台上不得堆放材料或设备部件,严禁超负荷使用。

⑥锅炉本体吊装受力点应牢固可靠,锚点严禁拴在砖柱、砖墙或其他不稳固的构筑物上。

⑦吊装时必须遵守本规程起重工、起重机司机和信号指挥的规定。两台卷扬机起吊一个部件时,两台转速必须同步一致,严禁用两台吨位不等、转速、转距不一致的卷扬机起吊一个部件或一台设备。

⑧安装锅炉钢架横梁时,操作人员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手不得扶在横梁的顶端。在横梁与立柱未焊牢之前,严禁上人操作。第一圈横梁安装好后,中间应挂设安全网。锅炉钢架焊接牢固后,再上汽包,严禁颠倒工序。

⑨锅炉的对流管退火:化铅锅应设在露天,有防雨措施;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将潮湿铅块放人铅锅内。钢管退火,应先将退火的管头烘干再插入铅锅内,并固定牢固;操作人员脚应加鞋盖。

⑩锅炉本体的平台、护身栏、爬梯和扶手,必须随锅炉的安装同步进行。

①①胀管时,锅筒外应设专人监护,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拉闸断电。锅筒内送风时,严禁用无防护罩的排风扇代替轴流风机。

①②焊工焊接锅炉钢架时,必须遵守本规程焊工的有关规定。焊机的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其他金属结构或钢管脚手架代替回路。

①③螺旋出渣机做冷态试车和炉排试运转时,必须有暂设电工配合进行。

①④电气控制设备、省煤器、液压传动装置、鼓引风、软化水等设备安装,必须按照分项施工工艺标准中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①⑤安装机电设备试运转时,必须会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不得擅自开动。型设备试运转应听从专人指挥,不得任意改变或减少操作步骤。

2、快装锅炉安装

①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②锅炉及附属设备在水平运输或吊装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以起重工为主,并执行本规程起重工有关规定.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吊装作业区。

③土法吊装使用三木搭时,三木搭构造必须有足够的受力强度,稳固可靠,应用钢丝绳挂倒链,严禁使用8号铅丝代替。

④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照明的电压应遵守本规程有关规定。

⑤操作时使用人字梯(折梯)时,遵守本规程油漆工中的有关规定。

3、管道安装

①管材运输,应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车运输必须有起重工或装卸工配合;手推车运输必须将管子绑扎牢固,装卸时起落一致;用滚杠运输不得用手直接调整滚杠,管子滚动前方不得有人。塔吊往高处运管时,应遵守本规程塔式起重机有关规定。材堆放应放稳放牢,不得乱堆乱放。

②管材的除锈和刷漆,应在安装之前进行。断管材时,应将管材夹在管子压力钳中,不得用平口虎钳;管材应用支架或手托住。砂轮锯断管材时,压力应均匀,不得用力过猛,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片旋转方向的侧面。

③铲管材破口、磨口、剔飞刺、敲焊渣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对面严禁有人。

④煨管时,钢丝绳在管上应绑扎牢固,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钢丝绳的里侧或随意跨越钢丝绳。锚和别管用的桩子必须牢固。

⑤管道吹洗时,排出口应设专人监护。在吹洗和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安装或检修。

⑥熬沥青时,应遵守本规程中“熬油”中有关规定。

⑦安装立管时,在开启管子的预留洞口的钢筋网或安全防护盖板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洞口使用交结手续后。方可拆除.操作完毕应将预留洞口安全防护盖板恢复好,盖严盖牢。

⑧安装冷却塔立管时,上端与冷却塔连接的最后一根管的法兰盘

必须焊好后再同冷却塔塑料法兰盘连接。在安装立管施焊前,必须申请用火证,并设专人看火,备好消防器材,井道的孔洞应用水浇湿石棉布堵严,严禁火星掉到下一层。

⑨地沟或潮湿场所安装管道,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电焊把线严禁裸露和破损.操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电焊)手套。

⑩管道串动和对口时,动作要协调,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接合处。

①①室外供热管道安装、管沟土方施工应遵守本规程“挖土”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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