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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安全管理制度
1. 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 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 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1.3、分包单位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单位须承担因为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分包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施工现场内,分包单位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4.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单位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12、分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5、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5.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单位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5.2、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6、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6.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6.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6.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6.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6.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7、争议的处理
当合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 分包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建设工程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应当与总包招标方式一致。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招标:
(一)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二)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完成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
(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暂估价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总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的,应将拟分包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专业分包人选择劳务分包人的,应当将拟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情况分别向总包人和建设单位报告,方可实施。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应先通过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分包合同应当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暂估价的发包合同也应由总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标明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各类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分包合同以及合同主要内容变更应当由总包人或分包人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分包合同的施工内容履行完毕,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
第十六条总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实施分包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发包的劳务作业合同款应通过专业分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双方凡约定合同另一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担保),自己一方必须对等提供支付担保(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的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并保持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审核和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指定分包人,不得擅自将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不得要求总包人将已经承包范围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人应加强承包范围内的各类分包活动的统一管理。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承接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岗位证书,并具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同意其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要求总包人或分包人整改,并按照监理报告制度,向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分包活动有关情况。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总包人和分包人应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管理,作业人员应持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特殊工种应持相应证书上岗,不得使用无证人员。
第二十三条禁止总包人或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分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总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人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管;
(二)对以暂估价报价的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三)对施工分包现场行为的现场检查;
(四)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检查;
(五)对一线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信用记录标准,将建设单位、总包人、分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手册,并依法公开和使用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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