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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日常安全规章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检查
一、检查权力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主要检内容
(一)条件要求。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制度和人员。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管理制度、食采购管理制度、进货查证记录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食品运输管理制度、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加工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是否按照规定未聘用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健康检查。查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是否全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是否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资质查验。是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是否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的,是否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是否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五)采购记录。是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加工制作。是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全操作规范》;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检查操作人员在生产经营食品时,是否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是否及时冷藏;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是否分开存放;凉菜制作是否专人负责、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和专用冷藏。
(七)储存管理。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保持清洁;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是否与个人生活物品分开存放;食品原料存放是否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八)设施设备。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转和使用;是否有防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设施设备。
(九)消毒管理。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是否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是否在使用前进行消毒;餐具、饮具是否及时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是否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是否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食品添加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并索取留存票据;是否实行“五专”,专柜是否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使用台账。
(十一)禁止条款。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标签管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十二)应急处置。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有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
三、重点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主要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
学校日常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领导要把饮食安全卫生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范围.明确饮食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督查其认真履行职责。
2.每学期初,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员都必须对饮食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检,同时对其进行学生营养、饮食卫生法律知识培训一次。
3.管-理-员要每周到校食堂进行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检查.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其是否依照国家部门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工作,指导、指令其不违法经营,并将情况按时反馈给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小组。
4.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督查小组要经常性开展工作。如发现有不良情况要向管理小组反馈,保证师生利益和健康。
5。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查看从业人员经营情况,加强动态管理,严控其学生食品原料采购关、消毒关。加工烹调关、储存关等,跟踪督查,限令整改.并要有整改记录.
6.饮食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层层落实签订安全责任书和合同书,要求负责人将《学校食堂卫生基本要求》落实情况作为管理重点。
7.政教处配合管理小组对学生餐厅和食堂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监督。包含卫生设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卫生管理等方面。餐厅、食堂场所等环境要组织人员每天打扫并注意保洁、通风。
8.实行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应及时报告教育局和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工作。
9.实行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炊事人员从事饮菜加工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工作服,佩带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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