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农村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农村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时间:2022-04-08 20:18: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农村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农村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督促社区、乡镇、部门、组织、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制度。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工作应注重对机制建设、落实措施、工作成效等实施过程的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扩大考评结果应用范围,改进考评方法,提高考核考评工作的时效性和客观性。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奖惩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考评体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制定本地考核细则和奖惩标准,年终进行考核,并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和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对考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每年年初做一次调整、修改。

第七条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根据考评结果,按照考评分值由高至低,确定若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授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先进个人证书。对考评分值列后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要有:

(一)道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如路面平滑或坑洞、弯道、陡坡、临水临崖及行道树或广告牌遮挡视线等;

(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行人安全过街设施、车道隔离设施、交通信号控制、安全警示标识、交通标识标线、减速、避让和缓冲设施等;

(三)人为因素形成安全隐患,如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以及打粮晒场,破坏道路隔离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等。

第三条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主管部门,道路经营和施工养护单位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的省道、县道、乡道以及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查随排,重大问题要制定专项计划解决。当年未完成治理的,列入下一年治理计划,但当年完成治理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五条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隐患台帐,实行一案一卷,详细记录每次排查交通安全隐患的人员、路段名称、位置、主要隐患、及相关图片、治理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定期召开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形成、规律、特征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措施并逐点整理、健全整治台帐,对治理完成的进行效果评估。

第七条及时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评析和研判,健全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专家咨询制度,定期向专家通报有关交通安全隐患,积极采纳专家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办,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进展不力的单位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完毕的,由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予以验收。

第十条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经费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肃北县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是指:针对全县不同区域、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出现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采取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联合整治活动。

第二条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由主要责任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义务和职责。

第三条对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管理问题,各乡镇、相关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整治。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要通过相应的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安交-警、城建监察、农机、运管等部门要联合定期开展渣土车、运料车、工程搅拌车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活动;公安交-警、县教育要对校车交通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整治;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要会同相关乡镇,定期组织联合整治行动,严查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超速行驶、拖拉机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区工商、旅游主管部门要经常督促全县各酒店落实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责任,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厂矿企业、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动员全民共同参与。

第二条各行业要从源头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的教育和监督,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布局中,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经费,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多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单位职员应予以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要对驾驶人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驾驶教育,要对本单位驾驶员、车辆底数、年检情况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报废手续。

第五条教育局、中小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教育作为学校安全法制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幼儿园要开展学龄前儿童教育,改进现有教育形式,开展有针对性教育,提升学生的文明交通素质。

第六条宣传部、县司法局、县电视台要加强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形成有影响、有声势的浓厚整治氛围。各宣传单位应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办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提升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第七条建设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和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使其掌握基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

第八条县农机局要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严格农机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切实加强对农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积极到农村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消除拖拉机“两无”(驾驶证、行驶证)上路、进城现象。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相关农机手续和证件。

第九条县工商局要加强对全县各酒店等场所的交通安全教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进酒店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酒后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提示卡、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用餐客人进行宣传、劝阻酒后欲驾驶人员。对不履行义务的酒店造成酒后驾驶被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工商局对该酒店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条城建监察局应以“三车整治”工作和环卫工人安全为重点,全力开展“三车”整治,加强对渣土车运输秩序的规范,强化对渣土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经常性地对环卫工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同时应加强对环卫工人作业时的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体系,加强对源头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评。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源头宣传教育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表彰和处罚。

肃北县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推进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公开监督乡镇、部门、组织、社会团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

第二条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制度是指:对全区各乡镇、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县电视台上予以公开曝光和通报的制度。

第三条宣传部门和电视台应认真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法律义务,主动配合、协助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开辟专版、开设专栏、制作专题节目等形式,对全县各乡镇、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条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内容主要为:

(一)各级各部门和各组织、社会团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二)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

(三)各乡镇、各行业部门存在的突出交通安全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及考核情况;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公务车辆、出租车、客货运输营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渣土车、水泥搅拌车等重点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情况。

第五条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对新闻曝光的内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送交相关新闻单位,并同时抄报宣传部、县文明办,抄告被曝光单位。

第六条受到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单位,要立即组织问题整改,整改情况必须在一周内报县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相关新闻单位。

肃北县文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推动我县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以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交通秩序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层层落实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全力营造全民参与交通秩序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各乡镇、社居委应明确实施交通秩序社会化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乡镇、社居委要在掌握辖区内人口基本情况的同时,要求对常驻居民所拥有的机动车车型、车号及驾驶证等相关信息建立基础台帐,将人口管理和车辆管理有机结合。

2、乡镇、社居委要掌握辖区内各单位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建立基础台帐。

3、乡镇、社居委要组织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和失业救济金人员,定期到辖区附近交通繁忙路口执勤,协助交通民-警维护路口-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每月不少于一天。

4、乡镇、社居委在社区文明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以“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课。每月不少于一次。

5、乡镇、社居委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一定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事故处理程序。在深入社区工作时要向群众散发“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材料,并讲解交通安全常识,为社区群众提供相应法律咨询。

6、乡镇、社居委通过在社区宣传栏内张贴“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内容,在社区内小街巷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展板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7、乡镇、社居委在办公地点悬挂“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宣传标语、标牌、招贴画,交通安全和交通事故处理常识展板,提供便民服务。

8、乡镇、社居委要协调联系本责任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公司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在小区公告栏内设置有关“交通安全、文明出行”内容的宣传招贴画,摆放宣传展板;在小区门口设置相关内容提示标牌;通过在入门卡上印制提示语等形式深入开展以“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9、乡镇、社居委要配合交-警部门深入辖区内学校开展相应的“交通安全、文明出行”交通宣传活动。

10、社区范围内常驻人口-交通法规知晓率达到90%。

第四条对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出租和客运企业人员和车辆进行交通文明评审制度。

第五条各社区要积极发动社会单位认领县城区主要路口,派出交通文明劝导员;团要组建固定的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参加维护重大公共活动交通秩序。

第六条实施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每月向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抄告党政机关、出租车、公交车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同一单位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整治不力的追究该单位分管领导责任。

河南出台意见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15-06-07 15:51 | #2楼

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

《意见》要求,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

《意见》规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意见》特别强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

《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此外,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

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规范化经营,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

《意见》指出,严禁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农村短途客运车辆为重点,开展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强化农村校车和摩托车安全管理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或提供校车服务,无论是专用校车还是非专用校车,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要及时审批,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幼儿的乘车需要。同时,加强对现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排查和监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员超载。

此外,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惠民政策,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负有管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倒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相关文章:

农村交通安全责任书05-04

农村工作责任状05-01

农村党建目标责任书05-05

农村消防目标责任书05-05

学校交通安全制度04-08

校园交通安全制度01-04

安全工作责任制度03-29

安全责任制度10-11

责任目标考核制度05-02

寝室清洁责任制度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