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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资格是从业人员上岗的凭证,也是从业人员安全基本技能的表现形式,为了确保全体员工取得和保持相应安全资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员工资格证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员工在企业安全生产中所从事的生产管理与作业等岗位属性,将从业人员分为:
1、主要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其他安全负责人,公司领导层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分管领导。
2、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的人员。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氧化器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全体员工都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五条 全体员工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1、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安全负责人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应参加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专门培训,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经过审核部门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应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般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专门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一般从业人员:全体员工应参加具有相应资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第六条 全体员工从资格证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由安全管理部门向具有资
格的员工发放《上岗证》,方可上岗和任职。.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员工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及时制止、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丢失“资格证”的员工应按发证机关规定,及时补办证件,补办期间不得独立上岗。
第十条 全体员工应保持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再培训,接受资格延期复审,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公司安全负责人、主要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台账,全体员工上岗证管理台账。
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具有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管理。
二、名词界定
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切合公司)主要包括:
2.1、电工作业;
2.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2.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4、矿井通风作业;
2.5、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2.6、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2.7、矿山支柱作业;
2.8、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2.9、矿山排水作业;
2.10、矿山爆破作业。
三、管理主体及职责
安环部负责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的办理、备案、检查和管理;
四、管理规定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条件:
2.1、必须年满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3、取得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安监局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即将到期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培训复审。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市安监局规定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费用,由公司支付;因学员考核不及格需再次参加培训或补考而产生的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
6、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超出操作证限定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妥善保管,禁止涂改、转借;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返岗位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检查与考核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由安环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六、编制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七、批准人及执行时间
本制度经 批准,于2012年X月X日开始执行。
八、解释部门
本制度所有条款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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