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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27 08:17:06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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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社区文体团队是社区群众性文化活动中富有活力的群众性组织,为了进一步提高五角场社区群众文体团队的综合水平!下面小编整理了社区文艺团队管理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社区文艺团队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文化凝聚社区,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满足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依托社区人文资源,推进社区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管理任务 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社区的文化氛围,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把社区建设成为文化生活丰富、文化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运作机制建全和居民参与程度高的高质量、家园式文明社区。具体为:

  1、组织开展社区各层次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活动,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

  2、立足社区、整合社区各类资源,充分挖掘社区的.丰富文化资源,逐步形成社区文化与商业文化、园区文化、校园文化、营区文化相结合的新格局,从而推进社区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3、组织社区文体团队定期互通信息、交流开展文化工作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作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共同探索社区文化建设发展方向和途径,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

  4、发挥文化活动中心的专业指导作用,运用好活动中心的专业特长的优势,组织经常性的骨干培训工作,为基层文体团队培养更多的团队领导组织人才。

  5、拓展思想教育功能,组织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文化活动:歌咏比赛、歌舞表演、纳凉晚会、戏曲沙龙、广场文艺汇演、艺术品展示等。广泛发动、组织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加社区文化艺术活动。

  6、探索和构建社区文化网格化建设和管理,不断创新活动机制,改进组织运作模式,努力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化管理、专业化运作,群众文体团队自主管理的社区文化艺术活动新格局。

  三、组织机构 1、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社区群众文体团队管理的责任部门,对社区群众文体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培育、扶持和服务。

  四、管理机制 1、加强社区群众文体团队建设,要求每支团队在10人以上,设立团队队长,建立队员名册。

  2、建立文体团队党建联络员制度,协助团队负责人做好群众文体团队各项工作。

  3、文化活动中心负责社区群众文体团队每年登记造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4、文化中心定期组织群众文体团队骨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5、文化中心负责安排各团队在文化中心的的日常活动。

  五、团队活动

  (一)团队活动分特别组织和日常组织两大类: 特别组织:群众文体团队参加市、区文体活动、展演、比赛的团队。 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由街道主管部门承担。市、区要求街道参加比赛、展示、宣传等文体活动的,由文化中心根据参赛要求配送师资、选定团队代表街道参加。相关经费由街道承担,活动中如由街道出面包车,则不再另发放车贴,如自行前往活动点,则根据常规发放车贴。 活动场地:市、区要求街道参加比赛、展示、宣传等文体活动的,由文化中心根据参赛要求选定团队后,除日常排练外需要再行增加排练的,由文化中心统筹安排,任何团队需服从文化中心统一管理。目标任务结束后,仍按原团队活动日程进行,如团队有特殊需求,文化中心酌情处理。

  活动时间:每次活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活动人员低于10人,将不再提供活动场地。 日常组织:需要群众文体团队参加其他文体活动、展演、宣传或团队自娱自乐的团队。 活动经费:原则上团队自行解决。特色团队活动经费视具体情况而定。 任何自行收费的团队,需上报文化中心,否则,文化中心将不再安排其在室内活动的场地。 活动场地:文艺团队以室内为主,体育团队以学校场地、公园、绿地为主。任何团队不得自行进入文化中心进行活动。 活动时间:每次活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活动人员低于10人,将不再提供活动场地。 活动中,各团队安排专门人员对活动结束后的室内卫生、灯光、空调进行检查,杜绝出现活动结束后垃圾成堆、照明不关、空调开启的现象。

  (二) 社区文体团队组织活动的方法

  1、群众文体团队要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公益性志愿者活动。

  2、群众文体团队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为宗旨开展文体活动。根据团队自身实际情况,广泛开展、横向交流、整合资源,提高团队综合素质和水平。

  3、 任何团队参加非街道组织的民间交流活动,均应向文化中心上报,文化中心将根据此活动对街道的影响力提出建议和要求。若活动与本街道组织开展的活动时间上有冲突的情况下,应以本街道活动为主。

  业余文艺团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我市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业余文艺团队在和-谐靖江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业余文艺团队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市发起经所在镇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批准设立的、在市文广新局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公益性演出活动的非营利性团队。

  第三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或所属系统(单位)及文化部门领导。

  第五条 镇业余文艺团队由各镇文化站负责管理,系统(单位)业余文艺团队由所在系统(单位)负责管理。市文化馆负责全市业余文艺团队业务指导,市文广新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成立业余文艺团队按照自愿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审核登记、市文广新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文艺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 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20人以上,并有1-2名在创作、表演、辅导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在本地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成员;

  3. 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1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申请者须持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文化站或所在系统(单位)提出申请。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九条业余文艺团队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所在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

  第十条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年终业余文艺团队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是业余文艺团队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业余文艺团队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市文化馆对业余文艺团队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业余文艺团队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除个别创排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流动辅导外,其他团队成员如无特殊情况,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申请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同一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团队。

  第十五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经费自筹,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业余文艺团队集体获取的奖金和社会资助经费必须用于团队建设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业余文艺团队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团队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十八条业余文艺团队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团队活动

  第十九条业余文艺团队应当主动面向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和-谐建设。

  第二十条 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市(含市级)以上活动不少于3次,参加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15场以上。

  第二十一条业余文艺团队每次活动要做好记录,填写《文化惠民文艺演出活动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底上报当地文化站或系统(单位)。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每半年将《业余文艺团队文化惠民演出场次汇总表》上报市文广新局文艺科。上半年须在7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第二十二条基层文化站或系统(单位)要做好对业余文艺团队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三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开展民间交流活动不得与完成当地政府、本单位安排活动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业余文艺团队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业余文艺团队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市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为体现、市政府对业余文艺团队的关心和支持,鼓励业余文艺团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效益较好的业余文艺团队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经费补助每年一次。经费补助对象为经批准成立满一年以上,团队建制完整、成员相对稳定、活动开展经常、社会效益良好的业余文艺团队。

  第二十七条市文广新局评审小组根据每年业余文艺团队常年服务基层的演出场次、节目质量、参与完成市文广新局布置的演出任务情况,以及由市文广新局组织,被选调到泰州市以上交流演出、获奖的情况,评选出十佳团队给予奖励,其余团队则给予一定补助。奖励补助资金在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业余文艺团队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市文广新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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