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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通常为5~7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小组。
第三条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力资源部承办。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五条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六条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经公司批准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中高级程序员、培训师、项目经理、会计师、等。
第八条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1年1次。
第九条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培训专业、人力资源专业、档案、等。
第十一条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十二条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3年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十五条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2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3)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辖市或厅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与完成过1项对中型以上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产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工作。
③参与过本行业(专业)或企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编写。
④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产品的某一过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⑤提出过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等。
⑥参与完成过1项中型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工艺等。
⑦完成过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
⑨参与过对工程项目(产品)有指导作用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
(2)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获得省辖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1项。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撰写,经省部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企业标准、规程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2项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参加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参加完成1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1)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论文与论(译)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着或译着,本人撰写1万字。
(2)独着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独着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本条中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业绩成果第(5)(6)条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二者不可重复使用。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着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辖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③承担或主持过1项本行业(专业)或2项企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编写。
④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⑤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⑥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⑦完成过重要成套设备或复杂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具有1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并取得较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⑨具有提出过1项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⑩完成过本行业(专业)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正确可行。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1项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鉴定(验收),并取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着。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论文与论(译)着,须符合下列条件1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着或译着1部(独着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2万字)。
(2)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本条中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均要求独着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宣读论文须提供2名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3)论文被SCI、EI、ISTP收录1篇且被较多引用(独着或合着第一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1000字)。
(4)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着或作为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着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一条)。
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对职称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称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是反映员工技术水平的重要凭证,凡是招聘、分配到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将有关证件的'原件交行政部查验,并复印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二、员工工资定级,将参考员工所持证件的等级做为基础条件来确定,并按此对员工进行年度考试考核。
三、职称证、技术等级证全国通用。操作证除北京市外必须在有效期(一年)内到市劳动局通过考试换发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操作证。换发证件的手续和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四、在分公司工作的维修工必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上岗。
五、维修员工满一年以上的操作证的年度审核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如员工本人提出辞职,则此费用由该员工本人按比例承担。
六、员工持假证上岗,分公司通过有关部门查验出假证者,给予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
七、分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对获得相关证书者,酌情给予奖励。
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4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部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掌握基本情况,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考核和核定工作(包括申请职称员工的政治、业务、资格等情况,及时提供各种有关数据和材料,并组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
2、认真做好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中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
3、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考核的分类工作。考核的组织准备工作细致周到,考核成绩及时汇总登记;部分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要及时与有关考评委员会联系,落实有关事项,做好衔接工作。
4、专业技术职称应作为有关专业技术岗位上岗人员的必备标准。人力资源部要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考核的台帐。
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5
1.负责本单位职工档案的整理、管理、转递及审核工作。
2.负责掌握好职工档案材料的完整性,严格细心地收集应归档的全部材料。
3.负责定期办理职工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协助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
5.负责了解本企业发展及职工对技能培训的需求,做好培训教案的`制定工作。
6.负责做好职工技能鉴定的组织工作。
7.负责做好培训工作的各项统计和上报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员工职称证书管理制度 6
一、为加强机构所有证书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特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证书及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1、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2、重要文件,如项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3、理事会会议文件及通知、权威部门发布给机构的授权函等。
4、所有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如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资料保管员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机构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四、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1、机构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借用、复印证书资料时,应填写借用登记表,写明事由及拟用证书资料名称、件数、归还期限等,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资料保管员凭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违规责任
1、凡因保管不善或借用、借阅手续不齐,导致证书及重要文件资料遗失的,由资料保管员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2、凡因借用、借阅人过失而造成的证书资料灭失,由借用、借阅人承担补办费用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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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保证报告和证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并真实地反映结果的全部信息。
2、范围
适用于本计量中心出具的报告和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1授权签字人批准其授权领域的报告或证书;
3.2中心办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报告和证书;
3.3班组负责编制、审核报告/证书,负责报告/证书的交付、管理和台帐的建立。
4、程序
4.1报告和证书的编制要求
4.1.1本计量中心的工作结果以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形式出具。报告/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a)报告/证书的名称;
b)本计量中心名称与地址,联系电话;
c)报告/证书编号标识,第页及共页;
d)顾客的名称;
e)所用方法的标识;
f)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如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指标等)、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检测/校准/检定日期;
h)如果被检物品是抽样得来,说明其抽样日期、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环境条件等;
i)检测和校准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必要时,当以表格、图、或照片加以说明);
j)报告和证书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人的手签名,必要时注明签名日期;
k)必要时对顾客送检/送校的样品,作出检测/校准/检定结果仅对所送样品负责的声明;
l)当有分包项时,则应清晰地标明分包方出具的数据;
m)必要时,注明“本检测报告/校准、检定证书未经本计量中心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的声明.
4.1.2当需要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顾客提出要求时,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方法、顾客和顾客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环境条件);
b)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或条款的声明;
c)测量可溯源的证据;
d)校准证书仅可给出功能性检测结果或量值,不应包含对校准时间间隔的建议;若需给出符合某规范声明的,应指明符合或不符合该规范的具体条款;做出符合性声明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e)若顾客事先要求,在校准仪器被调整或修理后,要求给出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时,应在证书或报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一系列检测和校准结果,并符合有关方法规定的要求。
4.1.5试验报告的封面和格式统一制定(见附录)。
4.1.5.1所有报告均用a4纸(附图等可除外)。
4.1.5.2封面应至少含:报告编码(应在右上角)、报告名称、试验类型、委托单位、报告单位、报告日期。
4.1.5.3签批页(封二)应含编写、审核、批准。
4.1.5.4封三应含本计量中心声明。
4.1.5.5目录:少于10页可不用。
4.1.5.6主体部分:应含“报告的内容”所定义的项目,其中分层方法应按如下规定执行。第一层用“123……”;第二层用“1.11.21.3……”;第三层用“1.1.11.1.21.1.3……”;其余可自定义。
4.1.6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格式由班组根据承检产品/项目标准的要求自行设计,报中心办备案。确定后的报告/证书格式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经原批准人批准;
4.1.7报告和证书的标识
4.1.7.1试验报告标识形式为abcd-efghij。ab为班组拼音缩写:cd为年(2000年为00,2001年为01,依次类推),efghij由班组自行定义。
4.1.7.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标识由各班组自行制定,并报中心办备案。
4.2报告和证书的编写
4.2.1报告/证书应能够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反映工作结果,并符合技术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编写内容要完整、结论明确,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
4.2.2报告/证书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实习人员不能独立编制。
4.2.3报告/证书上的数据结论、环境条件等须与原始记录相符。
4.2.4报告/证书的所有数据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规定的术语。
4.2.5对分包方所提供的结果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4.3报告和证书的审核批准
4.3.1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采用编写、审核和批准三级方式。
4.3.1.1工作人员对原始数据核对后将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地填写到报告中,并签名。
4.3.1.2相关人员审核原始记录、方法的适用性以及满足顾客要求后,审核签名。
4.3.1.3本专业授权签字人批准签字。
4.3.2试验报告的审批
4.3.2.1报告的审批采用编写、审核、批准方式。
4.3.2.2常规性试验,由助工及以上职称人员编写、专业组长审定、班组负责人批准。
4.3.2.3较复杂的、跨专业的或涉及系统安全的检测项目试验(如型式试验、机组性能鉴定试验等),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编写、项目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审核,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任批准。
4.4报告的管理和交付
4.4.1中心办根据授权签字人的批准签名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并留存二份,定期归档。报告/证书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认可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允许加盖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班组应将原始记录和报告一同存档。
4.4.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由各班组根据授权签字人的批准签名加盖试验报告专用章和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一般不保留证书副本,只保留原始记录。认可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不允许加盖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志章。
4.4.3中心办每年对班组的报告和证书至少抽查一次;
4.4.4试验报告在交付给顾客时,顾客在《报告交付单》上签名。邮寄交付的报告以邮寄回执作为交付记录。在交付过程中,应注意报告的防潮等。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交付,由顾客在委托单上签名。
4.4.5当用户要求用电话、电传或其他电子媒体传递数据或结果时,要核实对方的身份。
4.4.5本计量中心相关人员应严格为顾客保密,未经允许报告和记录不得给其他方查阅;保密性管理执行《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及所有权程序》。
4.5报告和证书的更改
4.5.1当对报告/证书中的数据有疑义时,由责任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员、质量监督员分析原因,对可疑数据进行核查。
4.5.2若经核查证实已发出的报告/证书有差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接收单位,停止使用该报告/证书。
4.5.3原报告/证书的编写人员填写《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说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内容,并由原报告的审批人确认更改理由成立,批准人提出处理意见。
4.5.4更改若涉及重新进行检测/校准/检定,则检测/校准/检定程序、数据处理、质量控制、记录要求等应符合《程序文件》的相关要求。
4.5.5修改后或重新检测/校准/检定后所出具的报告/证书应附加说明,说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内容。
4.5.6责任部门应及时收回原报告,并按照报告交付程序,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证书送至原报告持有人手中。
4.5.7责任部门保存修改后的报告证书应,并由资料管理员同原报告/证书一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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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婚姻证书管理,维护婚姻证书的法律地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婚姻证书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印刷品。证书必须使用区民政厅印制提供的,不得购买非民政厅提供的婚姻证件。
二、除《结婚证》、《离婚证》外,区民政厅配套的申请结(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补办(领)结婚登记声明书、撤销婚姻申请书、结(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因当事人原因造成作废而不足时,由证书管理员制定补印计划,报主任批准后按规格印制
三、婚姻登记员要规范婚姻证书的填写,认真核对、检查,减少因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民政厅。
四、证书管理员要严格领购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专账专柜管理,保证账实相符、管理和收费分开。每年11月向区民政厅申报次年度的婚姻证书需求计划。
五、婚姻登记员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六、证书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刷品的印制和与婚姻登记管理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记员擅自印制、使用外购婚姻证书的,报民政部局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并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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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
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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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人的资格,以经本公司认可领有登记的'执照厂商一家,或相当于担任以上的现任公职人员二人的连保为原则,但如为经管财物人员的保证,限有公司担保,被保人的直系血亲不得是保证人,保证书规约。
二、保证人在保证书签书盖章,并须要盖章服务机关印信,如为公司担保,除盖用正式公章外,并须由其法定代理人签(盖)章,本保证书每年对保一次,保证人须盖用原印鉴,如原印鉴遗失或更换,应另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被保人在本公司所任职务及其服务单位,不论有何变更,本保证继续有效,保证人不得籍口推托保证责任。
四、被保人犯有下列事情之一,保证人应立即担负赔偿责任,按照本公司我开条款,无异议履行赔偿,并须优先办理,保证书《保证书规约》。
1、贪污公款,毁损公物者。
2、违法犯纪,侵占公物者。
3、渎职。
4、擅离职守,移交不清者。
5、其他有使本公司蒙受损害之行为。
五、被保人离职,须经本公司查核清楚,发还该保下书后,保证责任方得解除。
六、保证人如欲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与被保人办妥善更换保证发还原保证书,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为保证人片面通知或登报退保,概不生效。
七、保证人职业,住址,如有变更就应随时通知本公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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