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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假期核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工业安全教育,减少工伤事故;规范公司工伤管理,确保工伤受理时效的及时、准确、合理、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
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后生效执行,修订时亦同。
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3.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工伤的认定依各单位地工伤认定机构核定为准。
4.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此前下发与本文件范围相同之内容且确有冲突的依本文件执行。
5. 本办法若与各单位地的相关法规相悖,依当地法规为准。
第四条、范围
***及旗下所属企业之工业安全管理、正式聘用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管理项目
1.工伤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 患符合国家规定职业病的;
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范围 :有下列之一的,视同工伤范围.
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排除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其它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
4. 工业安全事故防患
4.1. 各单位,营运厂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要求开展相应安全培训,做好安全防患。
4.2. 各岗位应依作业标准或岗位操作手册,安全作业,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4.3. 对于安全控管良好的,确为公司减少风险或损失的将予以奖励;对于不按标准作业,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内部程序
1. 发生工伤及时告知
1.1. 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工伤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及时告知部门主管,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人事、车管专员(驾驶员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1.2.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的,需立即报警, 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厂务主管与人事。
2. 工伤处理
2.1. 各主管得知员工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后,应立即派车送医院救治,并安排护理人员。
2.2. 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工伤人员复诊时,由公司派车,单位人事随同就医。
.3.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行车事故: 由责任人派车或个人自行坐车到医院就医。
2.4. 工作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主管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将事故现场拍成照片,并在照片上对事故的重要部位作出标志,记明数据。无条件拍摄现场照片的,可绘制简明的现场示意图,供调查分析事故时查考。
3. 工伤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后,2个工作日内,工伤当事人需向人事提交书面事故经过含(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原因、具体经过、本人签名、见证人签名)及请假单;若无法书写的可请他人代理,见证人签名。
4. 工伤事故审查 单位人事收到书面工伤申请后,需进行工伤事故经过审查,2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向相关主管报告。
5. 主管审核 人事提交《工伤事故报告处理单》、《请假单》,由部门主管、厂务主管、处主管、行政管理处、总经理分别签核,签核时效4个工作日内。
6. 工伤保险办理 工伤事故报告各主管签核后,单位人事需在当地法规规定的工伤申报时效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伤报案、认定、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
7. 工伤办理进度报告
7.1. 各单位人事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书》后,及时核对鉴定的伤残级别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否相符,并向总部人力资源部报告。
7.2. 各单位人事在每月例会中,需报告工伤办理的进度。
8. 工伤待遇结算
8.1. 有医疗费借支的:当《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下来后,单位人事填写粘贴单冲医疗费借支。
8.2. 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的:社保理赔支付的医疗费转入个人帐户;社保不予理赔的费用,人事填写粘贴单进行申请报销。
8.3. 解除、终止合同者(上海区外来工伤人员除外)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9. 人事备案
单位人事存储工伤结案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录入人事系统.
第七条、相关规定
1. 工伤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需暂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申请的假期,即停工医疗期。
1.1. 工伤假原则上最多一个月,特殊情况因工伤假期已满,仍不能在原岗位工作,经总经理批准可
照顾减轻工作,或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停工医疗期,停工医疗期内享受全薪。
1.2.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 在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暂由公司支付,待责任方赔付工伤人员误工费后,工伤当事人需退还公司支付的停工医疗期内的工资。
2. 工伤就医原则
2.1. 员工发生工伤后,需在本单位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否则不予认可。
3. 工伤治疗费用
3.1.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伙食费、交通费、医院的护理费,除社保理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外,其它由公司支付。
3.2. 工伤严重者医疗费可暂从公司借支, 待社保支付公司医疗费后,单位人事填写粘贴单冲借支.
3.3. 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工伤当事人配合原则
4.1. 发生工伤后,二十四小时内,工伤当事人未向人事告知与提交书面事故经过,而导致公司向工伤认定中心申报时间误了时效,故在认定工伤前所发生的医疗费,将由工伤人员承担 50 %;
4.2. 发生工伤后,工伤当事人不愿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需向公司提交放弃工伤认定申请\放弃工伤鉴定申请,本人签字;
4.3. 在伤情稳定后,不予配合公司人事到当地的工伤鉴定中心进行工伤级别鉴定,视同自动放弃工伤鉴定,并按无伤残级别办理。
5. 各单位人事工伤申报时效原则
工伤当事人已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申报工伤申请,各主管已签核可认定工伤,单位人事若未在当地工伤法规规定的工伤认定时效内到工伤机构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造成工伤认定前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公司将根据《职工奖惩条例》给予惩处。
6. 工伤奖励规定
6.1. 非个人原因对将要发生的工伤事故,员工采取了积极的拯救方法,并遏止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的,可依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奖励。
6.2. 年度内,厂内工伤事故发生次数为零次时,年终奖金部门评核系数奖励可提升0.2。
7. 工伤处罚规定
7.1. 对违章操作、不讲科学、冒险蛮干,甚至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处分如下:
管理项目
责任划分 责任对象 伤残级别(S)
S=0级 S=10级 S=9至8级 S=7至1级或
死亡 伤残 级别的 负激励
直接责任人
工伤人员 警告1次
小过1次 小过2次 大过2次 第一责任人 组级主管 警告1次
小过1次 小过2次 第二责任人 课级主管 警告1次
小过1次 第三责任人
部级主管
警告1次
7.2. 若有发生工伤,必须如实申报。若经核实后,对于向公司虚报工伤事故或工伤事故具体经过的员 工,给予记大过1次,相关主管之处罚同上。
7.3. 发生工伤事故的费用及次数将记入每季度厂务主管绩效奖金中,具体参见厂务主管绩效奖金办法。
7.4. 年度内处分的次数将记入当年的年终奖金考核中。
7.5. 厂内当年度发生的工伤事故次数及损失将记入评核当年度厂年终奖金的额度考核中。
7.6. 对员工自身不可抗御的突发性或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工伤人员不予处罚。
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时 30分至 12时,下午 1时 30分至 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 5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次者扣发全勤奖 50%,达 5次者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 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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