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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矿务集团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为适应徐矿集团创业创新形势的发展和市场价格体系变化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控制额度开支职工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XX 年4 月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财企字[1981]212 号)、《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财企字[1982]37 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来源
根据《关于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和缴纳的通知》(矿司[XX]105 号)精神,集团公司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比例定为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基层各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提取;其中,基层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按照集团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1、开支范围
主要包括:
⑴培训(养)费。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职工学历教育培养费;职工岗位培训、安全技术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继续教育、业务短训和业务进修培训费;职工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品行习练费用等。
⑵兼课酬金。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
⑶开班费用。指由集团公司和矿(厂、处、院)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开班所发生的薄本费、培训资料费、出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住宿、交通费等。
⑷评审、鉴定费。指集团公司在职职工晋升工人技师、工人高级技师所需的评审费,工人技能等级鉴定费等。
⑸公务资料费。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编印费等。
⑹设备购置费。指购置职工教育用一般教学器具、实验仪器、图书等费用。
⑺学员生活补助费。指各类学员在规定时间内的脱产培训或函授面授所享有的生活补助费。
⑻《徐煤教育》编辑稿费、印刷费。
⑼职工教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兑现奖;国家、省、市、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⑽其他必须由职教经费支付的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⑴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
⑵学员个人学习用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有学员个人自理。
⑶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列支。
⑷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
2、调整部分经费标准
⑴教师讲课费:内部聘请的兼职教师,高级职称者每课时30 元,中级职称者每课时25 元,初级职称每课时20 元;外聘兼职教师,特聘国内外名教授、名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⑵班主任津贴:短训班(教学时间两周内),每期30~50 元;长训班(教学时间两周以上、一月内),每期60~100 元。
员工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一、培训费用
上级要求的各类岗位培训的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据实全额报销。
经批准的外地培训,已包食宿的不另行补助;未包食宿的 (须有培训主办部门出具未包食宿的证明)员缘天内按出差标准补助;超过员缘天以上按出差的远园豫补助。
经批准参加的技术职务 (称)培训及考试、同类同一等级技术任职资格所规定的培训费用须凭合格证明,并只报销一次;未经批准参加的培训及考试,费用自理。
公司按照工作需要批准一定比例的骨干员工参加攻读文凭型的培训学习,每期凭考试及格证明按照公司批准的全额或部分数额报销。未纳入批准计划者参加培训学习,费用自理。
出国培训参见上述员、圆条处理。
二、培训的交通费
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在上班时间参加培训,在公司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由公司车辆接送。
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参加培训,交通自理,交通费用 (只限市内公共汽车费)经人事
部门审核后报销。
三、注意事项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借参加培训学习的名义影响企业正常工作。
上班时间,未办理学习批准手续擅自离岗学习者,按旷工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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