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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外聘员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工作管理,构建一支结构优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和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科学,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度的责任感,身体健康。
(二)外聘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在本学科有相关的高校教学经历、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
二、课型安排
外聘教师不应跨学科、跨专业承担教学任务:
(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安排承担本科专业的专业课、选修课等教学任务。
(二)在本学科有相关的高校教学经历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安排承担公共课、本科专业的基础课、专科专业的专业课等教学任务。
三、聘请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统筹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依据聘请条件和将要承担的课型,由教学单位聘请并对拟聘教师资格进行审核,组织填写《贵州师范学校外聘教师登记表》,代表学校与拟聘教师签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书》(一式两份),首次聘请时,附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并报教务处(续聘只报《登记表》和《协议》)。
(二)教务处根据开课计划复核各教学单位的外聘教师计划和外聘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报教学主管理校长审批,对不符合聘请条件或担任课型,由教务处同聘请单位协商议定。审批后,外聘教师的《登记表》、《协议》以复印件形式送相关部门和聘请单位备案,并将《协议》另一份原件反馈给外聘教师本人。
(三)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低于学校规定学时数的教学单位,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申请外聘教师。
四、相关教学工作要求
(一)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我校的教学安排,遵守我校教学作息制度,自觉执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认真备课和授课,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自觉接受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学测评,不得拒绝我校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和有关教学意见反馈与交流。
五、外聘教师管理与考核
(一)聘请单位负责向外聘教师提供我校相关教学文件和教材,明确具体教学内容和任务。聘请单位每学期组织外聘教师开展教研活动2-3次,如集体备课、研讨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等。
(二)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考核,以聘请单位为主、人事处和教务处配合。参照我校对在职教师的职责要求,以教学日志、教学测评、教学督导等形式对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考核,考核情况及时向外聘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同课酬挂钩。
(三)对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我校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应予以及时更换,对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六、课酬发放
(一)工作量。外聘教师工作量以学时为单位,按实际完成学时据实计算。
(二)课时标准。执行学校职称课酬标准。
(三)课酬计算与发放。聘请单位将审核通过的外聘教师课酬,纳入本单位课酬发放名册,同本单位教师一同按要求程序报批。
七、其他说明
(一)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教学单位返聘校内离退休教师承担教学工作。聘请办法、待遇与外聘教师一致。
(二)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人员的管理模式正在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转型期内,预计上述两种管理模式将在一定时间内共存。为规范我校以岗位管理模式聘用的教职工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因学校实际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接收的各类人员,或者学校决定接收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采用签订聘用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方式解决其(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工作:
1.原为全民所有制国家干部身份,后办理了辞职手续,未继续保留原国家干部身份者;
2.原为全民所有制国家干部身份或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身份,已经单位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者,或者已被原工作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或除名者;
3.原为高等学校学生,毕业后未办理过毕业分配手续者;
4.原为高中毕业生,未参加过招工、招干,长期应聘在社会各类单位工作者;
5.其他无正式工作身份人员(不含已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归国人员)。
二、聘用人员在校内工作期间,比照校内全民所有制干部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接受各类考核与管理办法的约束。
三、聘用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聘用到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岗位工作者,经体检符合我校接收
人员的标准,即按拟聘岗位(职位)签订有关聘用协议,到校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由人才交流中心下达相应的到岗通知、办理各种手续。
2.聘用到工勤岗位工作者,经体检符合我校接收人员的标准,由学校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实施管理。
四、根据受聘岗位享受校内同岗位正式职工(指按身份管理人员)的同等劳动报酬及其它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属地”政策执行。属单位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由学校(如到企业则应由企业)负责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财务(如到企业则应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聘用人员到校后,按学校人事代理有关规定处理档案问题。
七、属学校引进人才配偶的聘用人员,如引进人才本人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学校将在聘用人员的当前聘任(合同)期结束后不再续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八、聘用人员当前聘期结束后,个人如未与原所在基层单位达成续聘意愿(合同),亦未与校内其他基层单位达成聘用意愿(合同)者,学校即终止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关系,校人事处将为其出具人员聘任期间的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证明材料。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十、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按此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亦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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