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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稽查着装制度
一、职能科室: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根据所长的指令对各乡镇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对本所内部的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三、稽查内容:
1、管辖单位建档率;
2、许可证持证率、监督指导覆盖率;
3、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培训率;
4、职业禁忌人员调离情况;
5、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及不合格产品追踪情况;
6、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审核)情况;
7、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8、 监督执法文书的书写质量;
9、 卫生监督信息的完成情况;
10、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11、卫生监督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12、职业卫生管理建档率;
13、职业健康查体率;
14、执业资格证持证率;
15、消毒质量监测覆盖率。
四、稽查程序:
1、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2、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的笔录,调取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意见;
3、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向上级报告。
五、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2、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六、稽查人员的义务: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循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务和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3、如因稽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七、稽查处理下列情况的,并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同时报所长:
1、工作计划未落实的;
2、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中违反程序,实体内容发生差错的;
3、监督抽查及检验不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违反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
5、卫生监督员未遵守行为规范的;
6、信访、举报投诉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7、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的。
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稽查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经报所长及局领导批准后,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稽查意见的落实:
1、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科室,人员)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直接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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