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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投诉监督制度
范文一、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卫生局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范文二、
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促进医院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投诉处理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医院投诉监督电话、医院公众场所的意见投诉箱,各科室意见薄(本)。
2、建立院总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院办公室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到我院治疗或工作关系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患者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受理部门笔录后,投诉人签字盖章后作为投诉材料。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投诉的匿名信件和电话,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三、投诉处理
1、院办公室应建立来信来访和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院领导、职能部门、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职能处室,受理处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为首的职能部门牵头,其余部门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投诉的处理。
5、在调查核实投诉事件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
6、受理投诉的部门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7、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助、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8、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相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被查。
四、处罚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受理投诉部门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2、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3、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受理的;
4、因投诉事件故意挑拨离间、激化矛盾的;
5、职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
6、推诿、敷衍、拖延投诉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投诉事项的;
7、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8、将投诉人的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未经投诉人同意外泄,或转给被投诉的人员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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