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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公司部门考核办法
农业保险公司部门考核办法(第一篇)
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科学合理地考评各市县农业保险工作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各市县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 考评内容
市县政府:组织领导、规范管理、资金保障、指标完成和监督检查共5项内容。详细内容见《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考核市县类)。
保险机构:宣传发动、服务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共5项内容。详细内容见《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考核保险机构类)。
三、考评期限
考评期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考评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考评主要以国家和省有关农业保险的政策和相关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二)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性指标为主,定量指标为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式。
(三)激励性原则。通过农业保险工作考评,在全省建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惩并举的规范管理机制。
五、考评依据
(一)主要政策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4]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4]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意见的通知》(琼府[2014]47号)和海南省农业保险年度试点方案等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二)相关资料。农业保险投保人投保档案、年(季)度财务和总结报告、地方相关政策性文件、培训、信访、会议记录(纪要)、决算报告、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考评办法
按百分制形式打分,满分100分。考核评比的结果以得分多少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总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评定为优秀;考核总成绩70分至85分(含70分),评定为良好;考核总成绩60分至70分(含60分),评定为合格;考核总成绩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七、 考评程序
(一)各市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及各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当地上一年度的基础数据、相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按检查方式和指标要求,计算本市县(机构)得分,并于每年3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评报告、年度总结等相关材料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专家和市县业务骨干组成考评小组,对各市县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行考评,形成考评工作总结后将考评结果反馈各市县政府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在全省通报。
(三)省农业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市县和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的市县和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八、管理监督
对于考评中发现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应赔拒赔或骗取保费补贴等情况的,一经查出,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保险公司部门考核办法(第二篇)
为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促进各村按照镇党委、政府确定的2014年工作目标任务抓好落实,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制定2014年各村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考核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好新征程七大战役,实现新时期七战七捷为主题,以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新型工业化、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线,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村级经济发展、农村环境建设和协税护税等为重点内容,实行绩效挂钩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确保完成2014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百分考核项目
1.招商引资工作15分。(由招商办考核)每村引进落户1个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园区、或落户一个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并注册到位,视同完成招商任务记15分。(由农业办考核)
2.项目建设工作18分。其中:①项目开工8分。完成本村引进项目开工任务(连片500亩设施栽培或经县确认投入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园区、1000万元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3000万元以上投入的二产项目、1000万元以上投入的三产项目记8分。②项目当年竣工投产运行的记5分。未完成任务的不记分,当年未竣工的项目结转下年考核。③项目投入5分。完成当年任务的记5分。部分完成按比例记分(由项目办、农业办考核)
3.综合治税工作10分。(由综合治税办公室考核)。
各村招商引资、综合治税工作在完成镇下达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的可以相互抵算。
4.国土资源管理工作5分。(由国土所考核)
5.环保工作2分。(由环保办考核)
6.人武工作4分。完成民兵整组任务登记0.25分,完成民兵点验任务记0.25分;‚完成交办民兵训练任务记0.5分,少一个扣0.25分;ƒ完成征兵任务登记3分。(由人武部考核)
7.规费征收管理工作18分。①筹资筹劳、水利工程水费收缴工作5分,②农业保险工作5分,③新农保扩面工作5分,④新型合作医疗工作3分。(由农经站、农保办、社保所、农医办分别考核)
8.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8分。(由农村环境整治办公室考核)
9.全民创业工作6分。(由全创办考核)
10.农副业生产工作14分。其中: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4分,其中农业生产工作1分,农民培训工程1分,绿化造林任务及森林覆盖率达标1分,农产品质量安全1分。(由农技站考核)
②蚕桑生产2分。(由蚕桑站考核)
③防汛抗旱防台工作2分。(由水利站考核)
④秸秆禁烧禁抛综合利用4分。(由环保办牵头,农机、农经、蚕桑等部门配合考核)
⑤重大动物疫病防治2分。(由兽医站考核)
三大建设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其中党建工作40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30分,民-主法制工作30分(由政工口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考核)。各村三大建设考核得分除以90所得系数作为本村百分考核项目得分的系数。
各村百分考核实际得分=各村百分考核得分数×三大建设考核系数
(二)加减分考核项目
1.大项目:年内每招引并开工建设1 个投入额经县确认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园区、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或到账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农业项目、500万美以上元的工业项目、3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项目加记4分,项目当年竣工投产运行的再加记2分;每招引并开工建设1 个投入额经县确认达3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6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或外资到账达300万美元的农业项目、10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600万美元的服务业项目加记8分,当年竣工的再加记4分。每招引并开工建设1个投入额经县确认达亿元的农业项目、5亿元以上的二、三产项目加记10分,当年竣工投产运行的再加记4分。(由招商办、项目办、农业办、三产办考核)
2.项目服务:积极做好项目用地清障交地及矛盾调处工作,保障项目按时开工,服务落户非本村引进的项目开工,按项目用地面积每1亩加0.1 分,封顶16分;协助政府做好拆迁工作,拆迁1户加0.4分,封顶16分;协助为重点电力项目建设等工作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的加记2分。项目因服务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工或流产的,酌情扣分,1个项目最多倒扣6分。(由项目办、拆迁办考核)
3.交通建设:年内实施省、市、县、镇重点交通工程项目(拆迁、安置、配土、迁坟、用地等工作任务,且各项工作协调到位,无越级上访现象),按上述项目服务考核标准记分。(由大交通办考核)
4.综合治税工作:凡引进总部经济企业且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视其情况加记5-10分。(由综合治税办公室考核)
5.创建工作:年内获得县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荣誉的,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县级加1分(封顶10分)。年内创建并获得县级以上认定的“绿化合格村、示范村”(含桑园夹种银杏连片50亩以上)、“水利工程项目村”、“环境优美示范村”、“村庄环境整治二星级的村”、 “国家万亩水稻高产创建项目村”、“农业资源开发项目村”、“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村”、“村级经济发展先进村”按时完成任务,通过上级验收的各加记2分。村庄环境整治三星级以上村加记4分。“改厕工程项目村”加记5分,“充分就业村”创建工作加1分。按时完成省级卫生村创建任务,并且通过上级验收的加记2分。按时完成村级人口文化园创建工作任务,并且通过验收的加记2分。(由相关部门负责考核,农经站扎口汇总)
6.规范土地流转工作:年内新增连片土地规模流转1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档案资料健全,加记3分。(由农经站考核)
7.村集体经济收入工作:当年无债务村加记2分;当年实现村集体经济年收入3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18%的村加记3分;超5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村加记4分。超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12%的村加5分。(由农经站考核)
8.全民创业工作:全面完成全民创业考核指标加记2分。完成全民创业标准厂房建设任务每1万平方米加记4分。(由全创办考核)
9.“三大合作”建设工作:新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加记2分,新建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加记3分,新建一个社区股份合作社加记3分,年内获得市、县合作社示范称号的加记4分。(由农经站考核)
10.亮点工作:对接市以上农业项目考核验收的根据贡献份额对村加记3-5分。为县以上提供大型现场会的加记2分。(由农业办考核)
11.新增设施栽培工作:年内完成新增高效设施栽培面积的村加记2分,未完成任务的村倒扣2分,完成新增50亩以上连片设施栽培的村加记3分,完成新增100亩以上连片设施栽培的村加记5分,完成300亩以上连片设施栽培的村加记10分,年内新增50亩连片设施栽培为“0”的村倒扣3分。(由农业办考核)
12.蚕茧收烘工作:年内完成春、秋茧收购任务的村各加记2分。(由蚕桑站考核)
13.城建工作:农(居)民违章建房实行倒扣分。当年每发生1例经查实的违章建房倒扣0.5分,扣分不封顶。(由城-管中队考核)
14.安全工作:实行倒扣分,发生1例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倒扣10分,发生1例一般责任安全事故扣4分。(由安监站考核)
15.信访工作:实行倒扣分。(由信访办考核)
16、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加减分考核。加减分值不得超过5分,发现1例计划外生育不得评为先进。(由计生办考核)。
17.卫生工作:村(居)建有一个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验收通过,不发生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做好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台账整理工作,加记2分。(由卫生所考核)
18.征兵工作:实行加减分考核,每超一个兵员加2分,否者按完成任务比例扣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由人武部考核)
19.交办工作:镇党委、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每项扣1分(党政办考核)。凡执行农村政策、财务管理、四村建设、三大合作、劳动力培训、秋播、农机、民政、三峡移民、春秋茧收购、村以下工业经济考核、农业现代化指标建设等常规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每项扣0.5分。
20.作风效能建设:按镇出台的村干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由效能办考核)
21.考核晋位加减分:凡年终综合考核得分(三大建设考核系数折算后的实际得分)比上年升位的村,每升一位加记1分,每降一位扣0.5分,继续保持前三名的村加记2分。(由农经站负责考核)
三、绩效挂钩报酬
(一)基本报酬
财政转移支付补贴到人的平均报酬(其中按定编人数人均拿出2000元参与政府考核)。
(二)考核报酬
为调动村干部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镇财政按定编在职村干部人均2000元的标准建立考核奖励基金,与村干部从转移支付补贴中提取的每人2000元合并,年终按综合考核结果结算分配到村到人。
(三)奖励报酬
1.年终综合考核列全镇1-5名且全面完成镇下达重点工作(招商引资、协税护税)任务的村,由镇财政分别奖励该村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2.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按镇招商奖励政策另行奖励。
3.各部门设立的相关工作专项奖金以及各种手续费必须转入农经站,纳入各村报酬,年终统一结算,按贡献大小各村评定到人,不得自行结算。违者一经查实按同等数额处罚,并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考核对象及结算方法
(一)考核的对象为县、镇确定的定编在职村干部,凡未经镇党委批准擅自增加的编外人员一律实行精简,不予考核。
(二)各项指标的考核,应由规定的部门平时和年终严格进行考核,考核得分要按工作目标完成的好差拉开差距,各单项考核的扣分档距原则上不得低于0.5分。各考核部门负责人为考核责任人,年终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负责人、镇主分管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镇农经站汇总,报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三)各村年终分配的干部报酬总额为基本报酬、考核报酬、奖励报酬总和。
(四)年终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顺序排名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属于涉及“一票否决”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
(五)各考核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则必须报镇农经站。各村也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村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并报镇农经站备案。
以上考核办法中的奖励规定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镇其它文件涉及农村工作单项考核记分的,以此综合考核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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