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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本所和全兵团卫生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保证培训效果,更好地发挥全兵团卫生监督业务指导中心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所人员的所内培训和外出学习,以及下级单位、外单位和管理相对人来我所进修、学习或参加相关培训。
二、凡本所举办的各类法律、专业培训活动,均由所法制稽查科会同各科室于上年底提出本年度培训计划,由所领导审定后执行。
三、本所人员的培训主要采取讲座和自学的形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派人外出学习。讲座培训由所办统一记录考勤,科室参训率不低于80%。
四、每个培训班都必须认真安排计划,内容包括:办班对象、人数、内容、学时、师资、收费标准、经费预算等。
五、法制稽查科负责培训的计划拟定、组织实施和完成有关会务工作,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安排课程,准备教材,落实师资和有关会务工作,并保证办班效果。
六、举办各类培训班,必须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由所办公室统一编号并盖章)或学分证明。
七、每期培训结束后,法制稽查科应对相关培训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八、职工外出培训,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所发资料,应交办公室统一管理,需借阅者,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九、参加短期业务培训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回所后做好业务小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汇报。
十、所、科每年进行不定期的业务经验和论文交流会,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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