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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目标绩效考核

时间:2022-05-17 08:28:27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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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目标绩效考核

2011年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机关事业目标绩效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都江堰目督办《2011年目标管理体系框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目标框架分为基本目标和加分项目,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目标框架按"基本分(80分)+加分-减分"模式设置,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农村发展局机关各科室和畜牧局、农能办、扶贫办、猕推办、新农办及市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目标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奖惩逗硬"的办法,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细则由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农工办)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由市农村发展局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成立由局机关党委、目标管理、纪检监察、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负责同志和局行风监督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组成的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考评组,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半年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职能目标,主要包括中共都江堰农工办 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关于分解下达二○一一年主要工作目标的通知》(都委农〔2011〕7号)确定的本年度常规目标,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等内容。

(二)协办省政府目标、省市民生工程、成都市农委下达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三)改革突破工作,主要包括生产要素改革、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项目建设等内容。

(四)投资促进工作,主要包括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项目策划包装和储备工作,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未完工项目促建扫尾工作,省级新农村建设整市推进工作等内容。

(五)产业振兴工作,主要包括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目标,农业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管理提升工作,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稳、综治、防邪、信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内容。

(七)保证目标,主要包括,行政效能提升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网络宣传及网络舆情引导,统-战,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内容。

(八)其它应加分项目,主要包括督办件(市府督办件和局督办件)、领导批示件、议定(议决)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表彰奖励及创新亮点、局领导要求列入目标考核的工作事项等。

(九)领导评估。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日常督查、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

(一)日常督查。采取日常检查、季度抽查的方式,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计分。

(二)半年检查。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材料报局目标办,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计分。

(三)年终考核。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各项准备工作,于12月1日前将形成的目标自查报告送局目标办。由市农村发展局目标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考评组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所属科(站)长、主任负责考核。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目标考核的材料准备工作。按规定完成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年度目标考核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能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情况;

(二)改革突破工作,投资促进工作,产业振兴工作,管理提升工作,保证目标工作及省市民生工程、成都市下达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督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获表彰奖励及创新亮点等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

(四)完成目标工作任务的印证材料、表格等;

(五)申请其它加分项目的印证材料、图片等。

第十条  年度考核时,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考评组根据考核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并对被考核科室和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局党组审定。

第四章  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2011年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基本目标分为80分,加分项目满分为20分。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基本目标完成得分+加分项目得分-减分。

第十二条  基本目标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省,成都市下达的各项目标,都江堰、市政府下达的职能目标、改革突破工作,投资促进工作,产业振兴工作,管理提升工作,保证目标工作得60分,对未完成基本目标任务实行按项倒扣分。

(二)局领导评估分20分。

第十三条  加分项目:

(一)各科室(单位)承担成都市下达的重点项目,省市民生工程目标,一个项目只记一次,牵头承办科室(单位)按项加分0.5分,协办科室(单位)按项加分0.2分,主办科室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协办科室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二)承办督办件(市府督查件和局督办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每完成1件,主办科室(单位)加0.5分,协办科室加0.2分,主办科室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协办科室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三)完成领导批示件、议定(议决)事项每完成1件,主办科室(单位)加0.2分,协办科室加0.1分,主办科室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协办科室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四)单位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表彰的主办科室(单位)加2分,协办科室(单位)按项加1分;受到省级部门,成都市政府表彰的主办科室(单位)按项加0.6分,协办科室(单位)按项加0.3分;受到成都市部门,都江堰市政府表彰的主办科室(单位)按项加0.4分,协办科室(单位)按项加0.2分;受到都江堰市级部门表彰的主办科室(单位)按项加0.1分。协办科室(单位)按项加0.05分;

(五)典型经验。承办的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树立为典型;被作为典型经验在全国、全省会议上交流发言的,或在我市范围内召开现场会;被中央媒体宣传报道的;其他创新性并经、市政府认可的特色工作等(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认可为依据)。按提供的交流材料、会议议程、通知以及相应材料确定。每项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六)政务信息加分按照《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进行考核;

(七)协办科室(单位)的加分项目由主办科室(单位)审定后加分;

(八)其它加分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考评组评分后,报局党组审定。

第十四条  减分办法

(一)未完成都江堰、市政府下达的职能目标、网络目标、专项目标和新增目标按项扣减基本分2分;

(二)未完成协办省政府目标、省市民生工程、成都下达的重点项目标按项扣减基本分5分;

(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机关建设按相关制度进行扣分;

(四)未完成所承办督办件(市府督查件和局督办件)、领导批示件、议定(议决)事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按项减分,主办科室(单位)减1分,协办科室减0.2分;

(五)政务信息扣分按照《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进行考核;

(六)受到全市通报批评,市级以上领导批评的按次扣1分,被局内部督查通报的扣0.1分;

(七)对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资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和弄虚作假经查实的科室(单位)扣1分,未按时报送各类材料和报表,未按要求积极参加目标绩效管理督查有关会议科室(单位)一次扣0.2分;

(八)未完成涉及全局的重大目标,给全局的目标考核造成不良影响,除按规定扣分外,在考核总分上进行再次扣减,扣减分值由年度综合考核考评组会商确定扣减3-5分。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十五条  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局授予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科室(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增加20%。

对于一些科室(单位)目标涉及面窄,职能单一,但能积极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在全局起到表率作用的科室(单位),年末由年度综合考核考评小组提议,局党组审定,授予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  机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奖惩与当年目标奖金的发放以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各科室目标奖奖金总额=目标考核实际得分×全局奖金系数×当年在职人数。

科站长及副局级以上干部目标考核实际得分=该所在科站目标考核得分×70%+局党组评定分(总分30分);

副科站长及以下职务工作人员目标考核实际得分=该工作人员所在科站目标考核得分×70%+所在科站全体工作人员评定分(总分10分)+所在科站长评分(总分10分)+分管领导评分(总分10分);

各科站奖金系数=各科站奖金总额÷科站目标考核得分总和。

每名工作人员目标奖奖金额=该同志目标考核实际得分×该同志所在科站奖金系数。

第十七条  考核单位(科室)工作人员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和市级以上领导批评,影响了全局目标考核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第十八条  在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按市目标管理相关规定,取消该单位的先进资格,扣发目标责任人和承办人员个人奖金的1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农村发展局(农工办)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农村发展局目标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增减。

(征求意见稿)

2011年乡镇为农综合服务站站目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都江堰目督办《2011年目标管理体系框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目标框架分为基本目标和加分项目,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目标框架按"基本分(80分)+加分-减分"模式设置,加分不超过20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乡镇为农综合服务站

第四条  目标考核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考评结合、奖惩逗硬"的办法,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细则由都江堰市农村发展局(农工办)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由市农村发展局目标管理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体系的要求,组织成立由局机关党委、目标管理、纪检监察、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负责同志和局行风监督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工代表组成的年度目标综合考核考评组,对各乡镇为农综合服务站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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