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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绩效考核制度

时间:2022-05-17 04:36:15 绩效考核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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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目的

村级绩效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村干(含计生专干)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村干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鹿寨县村级工作绩效考核办法》(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分类考核原则。

三、考核意义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考核,是指通过对各村的工作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对村干(含计生专干)的任用、评价、奖惩的依据。

四、考核实施细则

(一)党建工作(16分)(结合党建工作责任状进行评分)

1.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两委”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村级财务清楚,无违反财经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同时,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及制度,有学习记录(1分)。经查实每出现一起村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该项不得分。

2.村“两委”干部按要求全日制正常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1分)。每发现未值班一次扣0.5分(此项按《村干部管理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3.认真开展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工作(1分)。有党员现代远程教育领导小组、方案,有24次以上收看记录,有制度和管理人员(0.5分),每少一样扣0.1分;平均每天播放6小时以上(0.5分),按照县远教办的播放汇总数据,正常情况下未达到播放时间要求的不得分(此项根据县远教办提供的相关数据考核)。

4.党员大培训工作(2分)。按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党员年参加培训达20学时以上),材料完善,有计划、总结,有典型事例,有培训报表和专门档案盒,每少一次或缺一样材料扣0.5分。

5.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及“十大党建工程”(2分).按要求完善、收集各种档案材料,开展活动见成效,接受上级检查验收过关。

6.发展党员和收缴党费工作(2分)。积极分子培养(0.5分)、发展党员(1分)、预备党员转正工作(0.5分)、收缴党费(1分)。要按照发展党员1:4的比例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少1名扣0.1分。发展党员程序规范,材料完整,如发现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发展党员项不得分。预备期满党员必须在两个月内完善手续,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材料的,每个党员扣1分,跨年度的扣2分。完成党费收缴任务,并按季度或半年上交乡党委,不按时上交每次扣0.5分。

7.后备干部培养(0.5分)。采取“结对子”的办法加强对后备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有后备干部名册,并报乡党委存档。

8.“双连”工程工作(0.5分)。有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村级党员结对帮扶名单,开展帮扶情况记录。少一样扣0.2分。

9.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四议两公开”制度,完善村级各项制度,完善基层组织建设9大记录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记录齐全(2分)。每少一本扣0.5分。

10.按要求对党务、村务、政务、财务进行公开(2分)。一年4次,每少一次扣0.5分。

11.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其他工作(2分)。流动党员管理,有名册,加强后进党员管理,发放后进党员政治信念卡(0.5分);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0.5分);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0.5分);做好上一年度材料归档工作(0.5分)。若不按时上交各种材料,每次扣0.5分。

(二)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5分)。结合工作责任状进行评分。

(三)经济发展指标(总分25分,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1.桑蚕生产(7分)。按各村完成下达任务的比例进行评分。完成桑蚕生产任务计满分,不完成的按完成率折算(本项工作以验收为准)。

2.林业生产(6)。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的计满分,不完成的按完成率折算。此项工作由分管领导及林业站负责打分。

3.水利工作(6分)。抓好水库防汛抗旱、确保安全渡汛,配合做好水库除险加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粮食综合直补(3分)。完成相关工作,通过验收。

5.畜牧生产(3分)。新增一个规模养殖场(1分),完成任务计满分;超额完成任务,多一个规模养殖场加0.5分。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1分),完成计满分。

(四)社会发展指标(总分25分)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到位,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治安案件发生控制在规定指标内(6分)。由分管领导、综治办、司法所根据综治岗责考核分折算分数。

2.年内辖区内无安全生产事故(3分)。由分管领导进行综合评分。

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规定指标(6分)。由分管领导、计生办根据计生“四率”排名综合得分及按计生岗责计算加、减分后折算该村计生绩效分数。

4.完成食品安全工作(3分)。按时上报50人以上聚餐数,备案表、承诺书与统计表真实齐全,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得满分;无填写备案表、承诺书扣0.5分。由分管领导进行综合评分。

5.征地工作(3分)。完成年度征地工作任务。由分管领导根据征地方案综合评分。

6、武装工作(2分)。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评分。

7、艾滋病防治工作(2分)。每季度发放一次防艾宣传品,宣传品入户率达100%;进村入户开展防艾“面对面”宣传,群众防艾知晓率达90%以上;防艾承诺书签订率达95%以上。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由分管领导进行综合评分。

(五)公共服务指标(总分24分)

1.新农合参合率达到上级要求(5分)。完成新农合参合率达95%(含95%)以上计满分,完成参合率85%(含85%)以上95%以下,计4分,完成参合率85%以下计3分。

2.新农保参保率达到上级要求(5分)。完成参保率达70%以上记满分,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未完成参保率70%的不得分。

3.完成危房改造、卫生改厕、沼气池建设工作(4分)。由分管领导根据完成工作情况评分。

4.管理好农家书屋(1分)。书屋管-理-员到位,书屋整洁干净,登记表详实可记1分。

5.城乡清洁工作(2分)。村风民风好,村委卫生好。村委内务整洁,档案整齐,村屯清洁卫生。

6.护林防火(3分)。森林防火工作到位,无重大森林火灾发生计满分(3分)。每发生1起森林火灾扣0.5分(按乡党政办统计数据为准)。发生火灾火警,村干部不及时到场,每次扣1分。

7.民政工作(3分)。社会救助、农村低保评议、材料上报及发放等及时到位,群众无不良反映(2分),且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灾情(1分)。由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考核评分。

8.征兵工作(1分)。按完成乡初检任务比例折算评分。

(六)其他工作(5分)

根据全乡工作需要,结合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对可能出现的其他工作由乡党委、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综合评分。

五、测评分

(一)乡领导测评:占测评分的50%,由全体乡领导班子成员对村“两委”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

(二)村定工干部测评:占测评分的20%,由村“两委”定工干部相互间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价。

(三)代表测评:占测评分的30%,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群众代表等对村“两委”工作满意度按百分制进行测评。

六、组织实施

(一)各村工作绩效考核实行结构分数制,由工作目标考核得分、奖惩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三部分构成。

(二)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分为100分。原则上,基层组织建设指标占21%,经济发展指标占25%,社会发展指标占25%,公共服务指标占24%,临时性阶段性中心工作指标占5%。

(三)奖惩计分办法:

1.各项临时性工作完成较好的,加5分。不完成的按完成比例折算分数(各项临时性工作以百分制计分,再分别折算分数,具体以分管领导评分为准)。

2. 为招商引资提供项目信息或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示范样板点,经县级有关部门确认后的加5分。

3.荣获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者村级干部先进个人的,所在村和村级干部个人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获多级别荣誉称号的,以最高荣誉分值计分(以文件和荣誉证书为依据)。

4.行政村工作作为先进典型经验,代表乡党委、政府召开现场会的或迎接上级检查工作并顺利通过的,按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同一事项多次迎接上级检查或多级召开现场会的,以最高级别分值计分。

5.被上级确定为试点或示范点,完成工作任务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乡级加0.5分,县级加1分,市级加2分,自治区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

6.接受上级工作检查因准备不充分、不认真对待并让上级不满意的,乡级每次扣1分,县级每次扣2分,市级每次扣3分,自治区级每次扣4分,国家级每次扣8分。

7.工作不力被上级书面通报批评的,除本项工作分归零以外,按国家、自治区、市、县、乡级,分别扣10分、8分、6分、4分、2分。同一事项被多级通报批评的,以最高级别分值扣分。年度考核时该村不能评为一等奖,涉及的村干部个人不能评为优秀。

8.村级干部违纪被党纪处分的,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所在村和村级干部分别每人次扣2分、4分、6分、8分、10分;村级干部被依法罢免的,所在村和村级干部个人分别每人次扣10分。

9.村级干部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村和村级干部个人每人次扣15分。

10.村班子成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且被法律和党纪处分的,每件扣4分。所在村和村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奖或优秀。

11.年内行政村辖区内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等案件,但未被一票否决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出现非法进京上访的,每人次扣3分;非法到区、市、县上访的,每人次扣0.5分,直至扣除本项全部分数为止。

12.工作中,不听从工作组长或乡领导安排的,每次扣2分。

13.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不积极处理或者对上级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安排的工作完成较差的,每次扣3分。

(四)对行政村的绩效考核实行结构分数制,由工作目标得分(占70%)、测评分(占30%)和奖惩分三部分构成。

(五)绩效考核程序:

1.工作述职。被考核村向乡党委、政府提交村 “两委”及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村党总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任代表村民委,在本村考核会上公开述职(单位和个人),其他村干部分别作个人述职。

村级考核会参加人员是:联系本村的乡领导和干部;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本村“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工青妇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下属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本村屯级、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离任村级干部代表20人左右。

2.民-主测评。行政村干部述职结束后,在参会人员中进行民-主测评。

3.目标考核。由乡党委、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对村 “两委”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4.累计得分。行政村工作绩效考核总得分=民-主测评得分×30%+工作目标考核得分×70%+奖惩得分。

5.综合考评。乡党委政府根据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

6.上报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基层办对各村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

七、结果运用

(一)村级年度绩效考核设一、二、三等奖。

年终绩效考核总分达90分及以上的村可以参加一等奖评比。一等奖所占比例按照我乡行政村总数的30%确定(可四舍五入,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择至符合比例,其余参加下一等次评比)。村 “两委”班子成员被法律或党纪处分的,该村不得评为一等奖。

年终绩效考核总分达70分及以上的村可以参加二等奖评比。二等奖所占比例按照我乡行政村总数的40%确定(可四舍五入,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择至符合比例,其余参加下一等次评比)。

年终绩效考核总分达60分以上的村可以参加三等奖评比。

(二)行政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村年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1.属于本级调处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解决,造成到上级上访的;

2.行政村内有村级干部违纪被党纪处分的;

3.行政村内有村级干部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的。

(三)行政村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定等次:

1.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3.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4.年终绩效考核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四)村级干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以参加优秀等次评比(前款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优秀等次人数按照所在行政村干部总数的20%掌握(可四舍五入,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择至符合比例,其余参加下一等次评比)。

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定为称职等次。

(五)村级干部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不含80分);

2.当年受到1次诫勉的;

3.未经请假不参加村委工作、连续缺勤达5天或一年内缺勤累计达到10天的;

4.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达30%的;

5.工作开展不力,影响全村全局工作。

(六)村级干部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为不称职等次: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2.未经请假不参加村委工作、连续缺勤达15天或一年内缺勤累计达到30天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党纪处分的;

4.分管工作不熟悉、有重大失职行为的;

5.组织或者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受到公安机关训诫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6.当年受到2次(含以上)诫勉或者诫勉期以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

(七)绩效考核结果与村级干部的年终实绩奖励挂钩。

(八)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实绩奖励:

1.所在村年度绩效考核不予评定等次的;

2.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3.经组织调整退岗并停发各种待遇的;

4.全年请病假的;

5.被依法罢免的。

(九)年终实绩奖励不得平均分配。

1.行政村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等次确定后,以村级干部个人担任职务、考核等次和年度上班时间为依据,确定村级干部实绩奖励补贴数额。

计算公式为:村干部实绩奖励补贴金额=评奖等次奖励标准×职务系数×个人考核等次系数×实际上班月份数。

2.职务系数:村党总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为1.1,其他村级干部1.0。

3.考核等次系数:优秀1.2、称职1.0、基本称职0.8。

(十)村级干部当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年终绩效考核,以所在村绩效考核等次和本人职务为依据,按称职等次享受实际上班月份的实绩奖励补贴:

1.死亡的(经司-法-部门认定因本人违法造成死亡的除外);

2.考取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3.因病请假超过6个月的;

4.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

5.在职村级干部达到退休年龄、退岗时当年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

八、纪律监督

(一)在行政村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2.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3.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4.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5.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二)对违反以上第(一)点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重新组织考核。

九、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确实有实际困难,受自然因素影响的,可提交乡考评领导小组讨论研究,适当调整和修改。

(二)本办法由乡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未尽事宜,交由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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