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合同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时间:2024-04-10 13:15:31 合同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

  第一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五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

  第六条 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七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对在产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

  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条 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单位应积极参加,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为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劳动民法典》、《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签订本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职业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公司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职业卫生与劳动防护;工伤事故的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特种设备管理等。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

  1、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职工有依法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二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应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作业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设备检修、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培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标准作业法及技能教育等等。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资质部门的培训,在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

  第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装备的技术进步与公司的现场改善、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第十条 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时,必须向公司安全质量监管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职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公司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公司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公司有权查处。

  第十四条 公司对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定期体检。

  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有毒有害工种按国家规定给予特殊津贴,并根据物价等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 工会、职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七条 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防护、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制定和修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必须有工会参与。凡涉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卫生保护范围、防护措施及标准、劳动保护待遇及补贴标准等重大问题的制定、调整、变更,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方能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依据工会三个条例,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

  第二十条 工会应积极协助公司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通过班前会、培训班、目视板、宣传栏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职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工会支持公司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公司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公司方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的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公司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由于管理不严造成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将依据《东风汽车公司违纪员工处分办法(试行)》视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方代表(签字) 职工方代表(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相关文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2-05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05-03

女工专项集体合同09-15

公司堡女职工劳动权益汇报材料11-19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02-07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结(精选15篇)03-16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方案10-30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总结02-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计划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