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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20 08:23:2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必备3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必备3篇】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 罐区;

  (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 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 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 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 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 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五.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六.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加一级用火处理。

  七.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一张《用火申请单》只限一处,一级《用火申请单》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5天。

  八. 《用火申请单》

  1.《用火申请单》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二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三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部门存档。

  十.关联表单:《用火申请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2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3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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