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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点医院合作协议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是解决纠纷的保障。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定点医院合作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保障保险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有限医疗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利用率,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临床诊疗规范,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期限
自___年11月1日至___年10月31日,期满后,如未续签,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条 合作项目
1、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伤员(以下简称“伤员”)定点医疗单位。
2、乙方坚持“患者至上、服务至上、质量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___]175号文)及其它临床诊疗规范,严格规范诊疗行为,为甲方保险事故伤员提供优质、优惠、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合作项目宣传
甲乙双方可共同或单方宣传本合作项目,但必须如实宣传。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垫付、担保、或预赔医疗费。
2、外院伤员需要转院治疗的,甲方优先推荐转往乙方。
3、甲方根据伤者愈后情况或案件审核情况,认为有必要停止担保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担保。自乙方收到停止担保通知书的次日起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甲方不予结算。
4、甲方保障担保费用在担保期限内完成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甲方需在担保期限截止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出现担保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需按万分之二的日息向乙方支付担保款罚息。
5、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的正常医疗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独立进行医疗服务活动。
2、依法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报酬。
3、甲方保险事故伤员到院后,接甲方书面授权通知后,乙方根据其病情开通5000元至20000元绿色通道。如事故双方缴纳费用或甲方垫付金额不足时,乙方接甲方书面授权通知后根据垫付金额的1.5倍开通绿色通道,且不超过甲方担保额度。(具体对接细节,双方另行协商)
4、如果甲方保险事故伤员需要聘请护理人员,乙方为其安排护理人员,护理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5、乙方严格按照卫生部门颁布的临床诊疗规范,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合理用药。
6、乙方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因分解收费或重复收费产生的不合理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7、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全额自付或部分自付项目(治疗、药品、床位、材料、检查),按照相关物价标准收取和选用。
8、乙方应严格把握伤员的住院治疗指征,对于首诊确认的可门诊治疗伤员以及已具备出院指征的伤员,应及时与伤员及家属充分沟通,避免出现小伤大治、以伤养病、挂床治疗等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况发生。
9、乙方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出具病情证明。
10、伤员的入院诊断中若有与外伤无因果关系的既往疾病,乙方有义务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对既往症的治疗、花费情况进行详尽说明。
11、治疗用药应遵循普通适用有效原则,严格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临床用药指南和抗生素阶梯使用的原则实施,严禁滥用抗生素。
12、植入材料应首选国产普通适用型。
13、伤员需二次住院取出内固定,乙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相关标准出具符合病情的费用证明。
14、乙方出具的医疗证明文书应该有科室主任签名。
15、乙方在伤员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乙方应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伤员的医疗费用。
16、开通“对接”系统,并确保医疗数据交换的正常运行。
17、保障甲方担保伤员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如果已发生医疗费超甲方担保费及事故双方缴纳费用之和,且甲方无增加担保额度意向的,乙方按自费病员处理。
第五条 协议变更与修订
甲乙双方对本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在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共同探讨,并可协商制定修订方案,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变更。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当日生效。
2、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终止合作,应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书面的终止合作通知书。尽管一方已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甲乙双方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约定,直至本协议因通知期满而终止。
3、乙方在诊疗或收费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不利于保障甲方及甲方客户合法权益,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及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违约或争议现象,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商业秘密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其他资料。
3、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擅自提供于第三方。
第九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甲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甲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
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3、本公司(甲方)郑重声明: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
4、本公司(甲方)郑重提示:
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反 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事宜
1、本文所述的各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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