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通用】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考勤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考勤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六 上午 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午餐及休息时间:12:00—13:30
3、周日休息
4、如因季节变化或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以办公室最新通知为准。
第四条 考勤记录
1、公司采用签到的方式记录考勤。
2、所有员工必须亲自到办公室签到,每天签到2次。即上班时间之前的到岗签到及下班时间之后的离岗签到。
3、员工每天上班之前要预留充分时间进行上班前的准备工作,不得占用上班时间以后或下班时间以前的工作时间做用餐、化妆等与工作无关之事。
4、如员工因公外出或出差,需提前填写《外出审批单》或《出差审批单》,经相关领导签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外出时间按正常出勤计算,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条
1、全体员工考勤核算周期为1个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自然月末),未出全勤员工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核算工资。
2、每月 日发放上个考勤核算周期的员工工资,遇节假日自然顺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给付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进行给付。
第六条 迟到、早退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达工作岗位的即视为迟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离开工作岗位结束工作的即视为早退。
3、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的,每迟到或早退一次处以20元/次的行政处罚,每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1天;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视同旷工半日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4小时,视同旷工1日处理。
4、如遇恶劣天气或其它非人为因素而导致迟到或早退现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报书面说明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另议处理。
第七条 旷工
1、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办理请假手续未获得批准而擅自休假的;
(2)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或未办理续(请)假手续不及时上班的;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 迟到或早退情节严重已构成旷工的;
(5) 有意隐瞒,不准时上下班的。
2、 旷工薪资核算
(1)旷工半日(不含)以下者,扣除当日全额工资及补助;
(2)旷工半日(含)以上,扣发2倍标准全额工资及补助;
(3)旷工达到以下情形者,除扣发旷工天数2倍标准全额日工资外,公司将视员工此种行为为自动离职,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将自旷工第3天起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保留要求员工赔偿因旷工而产生损失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解决。
① 全月累计旷工达3日(含)者;
② 连续旷工达3日者;
③ 1年累计旷工达5日(含)以上者;
第八条 因公外出
1、员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提前填写《外出审批单》,经相关领导签批并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2、若员工超过公司下班时间尚未完成公出任务时,可不必返回公司。但应于知道此情况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上级负责人,并由负责人向办公室备案,并于返岗后第一时间填写相关表格说明情况方可视为有效出勤。
3、未经过公司领导批准的外出或外出时故意拖延时间不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将视同旷工处理。
第九条 出差管理
1、因工作需要到属地之外其他省市工作的,视为出差。
2、出差前需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公司领导签批后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如因任务紧急来不及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者可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进行报备,在出差返回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填,无《出差申请单》又未到公司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3、如实际出差时间与递交的《出差审批单》有出入(提前返回或者
逾期),出差人员需及时告知办公室,并在出差返回公司后第1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出差日期重新提交新的《出差申请单》,以保证考勤管理和财务报销的准确性。
第三章 公司假期
第十条 请假须知
1、员工休假除因病或其它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均须员工本人填写《休假申请单》,注明请假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得到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三天(含)以上的假期,应至少提前三天申请。如因工作交待不清造成工作延误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当事人及直属上级失职之责。
2、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员工无法预先办理正常书面申请手续,需于休假当日上班前以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上级负责人,并由上级负责人报办公室备案,并于返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充办理休假手续。
3、请假尚未核准或请假期满未行续假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外,未到岗期间均视同旷工处理。
4、员工所申请休假如发现有与事实不符情况者,除所休假期视同旷工处理外,还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解除同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请假以0.5天为单位,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算。
第十一条 事假
1、员工遇突发事件或确需亲自处理的事情,说明原因可申请事假。
2、员工休事假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3、事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日全额工资及相关补助。
4、试用期内请事假将酌情延长试用期限或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当年内事假累计达15日(含)者不享受公司年终可能给予的奖励。
6、员工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公司有权在员工请假理由不充足或有妨碍工作时,酌情不予准假、缩短请假时间及延期请假。
8、其它注意事项按《请假须知》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病假
1、员工非因工负伤休假,且提供正规医院病历及休假证明的,按病假处理,病假最小单位为0.5天。
2、因病需请病假两天(含)以上者,需持正规医院病历及休假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3、因病情严重或因急诊就医,需于第一时间通知部门负责人并报办公室备案,并于返岗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充办理病假手续。
4、无法提供医院证明的病假申请公司有权不予准病假,已休假的将视同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视同旷工处理;
5、员工因病需利用工作时间进行治疗和理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按病假累计处理,请假时间可以每小时计算。
6、员工由于不遵守公司制度或社会公共秩序负伤不能上班工作者,按事假处理。
7、试用期员工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5天(含)以上的公司有权延长试用期限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其它注意事项按《请假须知》中相关条款执行。
9、公司正式员工病假期间实行病假工资待遇。
(1)1个月(含)以内的病假,病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不再享受相应的补助。
(2)1个月以上的病假公司将不再支付薪资。
10、全年病假累计达30天(含)者不享受公司年终可能给予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去世,员工可申请3天丧假。
2、员工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员工可请1天丧假。
3、直系亲属居住地为外埠且需要异地处理时,提交相关证明可另外获得2天路途假期。
4、丧假申请需持亲属死亡证明及与死者的相关亲属证明。
5、员工丧假一次性使用,公休、法定假日包含其内。
6、公司正式员工丧假期间执行全额日工资标准,但不享受相关补助,试用期员工不享受丧假工资待遇。
7、其它注意事项按《请假需知》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婚假
1、公司正式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持结婚证书申请3天婚假,逾期不再享受此项福利;
2、晚婚的员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另外奖励晚婚假7天。
3、员工婚假一次性使用,公休、法定假日包含其内。
4、再婚员工可享受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5、申请婚假需带结婚证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
6、公司正式员工婚假期间执行全额日工资标准,但不享受相关补助,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婚假工资待遇。
7、其它注意事项按《请假须知》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产假
1、公司女职工生产时,可向公司申请办理产假手续。
2、产假假期一般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3、员工申请产假,需提供正规医院相应的诊断证明,经相关领导签
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
4、已婚女员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14天以内的假期。
5、产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包含其内。
6、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享受各项补助及年终可能给予的年终奖金。
第十六条 工伤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经医生诊断并出具证明后,可申请
休假,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
2、未经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的员工,不能享受工伤假及工伤待遇。
3、在劳动部门没有审核认定为工伤之前,公司将按照病假支付员工休假期间薪金,待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后再予以补发。
4、工伤治疗期间员工实行工伤假工资待遇。
(1)3个月(含)以内的工伤治疗假,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相应的补助。
(2)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工伤治疗期,享受基本工资的80%,不享受相应补助。
(3)6个月以上1年(含)以内的工伤治疗期,享受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相应补助。
(4)1年以上的工伤治疗期,将不再支付薪资。
4、其它注意事项按《3.1请假需知》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法定假日
公司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以当年公布的国家法定假日进行休假。
1“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2 “春节”农历除夕、初一、初二,放假3天;
3 “五一”5月1日,放假1天;
4 “十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5 “清明、端午、中秋”各放假1天,共3天;
第十八条 员工提出辞职时,在辞职通知期内,员工不得申请事假、婚假、产假等休假申请,离职时公司将按日工资对未休完的假期进行折算。
第四章 加班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应充分利用8小时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审批单》,经总经理签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视为加班。
第二十条 加班的界定
1、员工经批准在超出正常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二小时以上的,及经批准在休息日继续工作的,视为加班,加班以小时为单位。
2、公司或部门统一安排员工在非正常时间的周末上班,属于公司统一调整,不属加班。
3、如遇紧急项目需要或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等情况的超时工作不视作加班。
4、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不属于加班。
5、经公司或部门安排的法定假日继续上班的,可视作加班。
第二十一条 加班的补偿
1、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国家规定以加班费的形式进行补偿。
2、其它加班以补休方式进行补偿,也可冲抵员工的事假。加班的补休应安排在加班日起半年内补休完毕,半年内未补休完毕的,视为自动放弃补休。
第二十二条 加班人员申请调休,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如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调休,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三条 在员工加班次日,由主管领导对加班情况进行核查,若有敷衍未达到预期加班效果的,其加班工时不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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