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单位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单位党风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九条单位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的货物采购、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七条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十八条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十九条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六条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财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雄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三条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单位预算的编制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单位的发展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压、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对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可靠,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漏编、重编,预算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等行为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单位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这部分资金涉及政策性强,应加强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是否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3、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单位支出的监督。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讲求经济、实效、有无进一步压缩的可能。
2、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互相攀比、违反规定超额、超标准开会、配备豪华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设施。
3、基建或项目支出与行政事业经费支出的界限是否划清,有无基建或项目支出挤占单位经费,或单位经费有无列入基建或项目支出的现象。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有无由单位经费负担的现象。是否划清单位经费支出与经营支出的界限,有无将应由经费列支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或将经营支出项目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资产监督即对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有无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的现象;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情况。
2、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本单位资金被其他单位长期大量占用的现象。
3、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组织清理,按时进行结算,有无本单位无故拖欠外单位资金的现象,应缴款项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有无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现象。
4、各项存货是否完整无缺,各种材料有无超定额储备、积压浪费的现象;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是否齐全,制度是否健全,有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损失浪费,甚至被盗的情况。
5、存货和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问题;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形成浪费问题;有无未按规定报废、转让单位资产的问题发生。
第三十七条单位的财务执行情况,应在一定的范围、时期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行政: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等行政单位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内部考勤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2
一、考勤办法
1、考勤实行去向登记制度。工作日每天早上8:00前到办公室签到及进行去向登记,否则视为迟到,不签到者视为旷工,不允许代签.考勤统计以记录为准,按月统计。
2、实行考勤督查制度。工作日由办公室每天负责当日考勤,纪检组长不定时抽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查岗时人不在岗,又没向办公室报告去向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考勤人员应根据去向登记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如发现与事实不符,视为旷工1天。
3、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工1天,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相应扣股室分数。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公务员法》处理.
4、下班后各股室的电灯、电脑、空调等设备要及时关闭。
5、考勤公示制度。每月末,办公室要及时把上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送局领导审阅。
二、请假管理制度
1、请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好请假条后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并交与办公室。其中,一天以下(含一天)的请假,各股室工作人员分管领导批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局长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的'请假,由分管领导初审同意后请局长审批。
2、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应填好请假单,安排好有关工作,由所在股室负责人核准、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领导批准。
3、值班管理制度
(1)机关内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主要履行好下列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主动、妥善、及时处理来电、来人、会务等日常事务,协调、安排好各项工作;
认真如实填写值班日志,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日常事务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处理,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要及时联络沟通,做到当日事当日毕;遇重要、紧急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3)上级要求值班的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别防护期所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为值班日,值班日值班人员、负责人和带班领导由办公室报局长审定.
(4)参加值班的人员请假由带班领导审批。
(5)干部值班值日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3
一、组织领导制度
1、建立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领导体制。
2、主要负责人总揽文明创建的全局工作,搞好总体决策、组织、指挥、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文明建设工作,并对主要的活动任务挂靠包干,负责落实.
3、局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文明创建领导组织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抓好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文明劝导工作制度
1、党组书记任文明劝导工作总负责人,全局干职工分两小组,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两人为小组的带队领导。每次活动由带队领导负责安排,小组成员全员参加。
2、如遇特殊事情需要请假,本次文明劝导必须请人代班继续完成,并报带队领导知晓,(公休假人员同样执行)
3、劝导小组穿戴统一的志愿者红马甲在责任路段开展文明劝导活动,并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劝导人员必须按时上岗,携带有关工具,切实履行劝导员的工作职责,严禁出现抽烟、嚼槟榔,坐聊、玩手机、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对责任路段上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杜绝不作为现象。具体工作如下: ①开展文明宣传、进行文明劝导,教育市民改变不良陋习,树立良好文明新风尚.
②维护责任路段的环境卫生,确保责任路段无乱堆乱放杂物,无乱贴乱画乱挂现象,垃圾桶外观整洁、定点摆放,道路两边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③劝导各种车辆有序停放,确保责任路段内各种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摆放有序,无乱停乱靠现象。
④劝导各经营门店招牌整洁、规范,无违章搭建,无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摊担摆放有序。
⑤监督检查沿街经营门店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确保责任路段卫生整洁、秩序良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奖惩激励制度
1、文明创建与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挂钩。
2、如在文明创建中因违纪违规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4
一、驾驶员及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司机接不到办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可经领导批准直接出车,事后通知办公室)。局领导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或下乡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其他人员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下乡需要用车时,应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司机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执行非领导交派任务的,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均有司机自负。
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一律凭所购买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则,油款一律不予报销。
四、司机每天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迟到或领导安排出车而不能及时出发的扣发当天考勤费。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要将车辆锁好入库,坚决杜绝私自将车辆开出。否则,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自负。
五、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要请假,严禁无事到其他办公室聊天。
六、司机在执行任务期间,杜绝饮酒,杜绝酒后驾车。违者一次罚款三十元,期间若发生不良后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七、司机要坚持“保修并重”、“预防为主”和“保养重于维修”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自己车辆的保修工作,禁止该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错误做法。因使用不当或不按制度规定保养车辆而支出维修、罚款等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5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县城内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下乡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派车;县外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并开具派车单。
二、用车范围:
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否则,一经发现,按上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用车程序:
(一)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二)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司机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或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三)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
四、油耗管理:
(一)公务车辆用油坚持厉行节约,实行里程与油耗相挂钩。
(一)车辆加油由专人负责。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五、车辆维修:
(一)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按程序报批维修费用。
(二)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三)车辆的清洁工作,由司机在出车前自行完成,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六、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应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双休和节假日期间应在机关院内统一停放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严禁驾驶员在非工作日、非执行公务外擅自动用公务车。凡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不开故障车,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原则上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车辆保险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统一办理。
(五)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单位联系,依据单位的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以上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6
一、对外付款业务一般分为
资金业务付款、合同履约付款
二、付款业务有关规定及审批流程如下:
1、付款业务的规定:公司日常发生的对外付款业务(如:“资金业务付款”、“合同履约付款),均应按本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付款(一切业务付款,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具体如下
2、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并附相关资料交财务部备案(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交合同原件的需验原件流复印件)。
3、担保业务
4、提前终止业务合同,多收费用的退款业务,原则不予退款,如确需退款需附有对方退款申请书、相关退费补充协议《退款申请表》
5、客户多交费用的退款业务:退款需附有对方的退款申请书6、合同履约付款:需附发票、收据、采购计划、经济合同、协议书等交财务部备案7、付款业务没有涉及合同或协议的',必须在付款申请单的备注栏注明:“无合同”字样一、对外付款业务一般分为:“资金业务付款”、“合同履约付款
三、付款业务有关规定及审批流程如下:
1、付款业务的规定:公司日常发生的对外付款业务(如:“资金业务付款”、“合同履约付款),均应按本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付款(一切业务付款,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具体如下
2、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必须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开户银行并附相关资料交财务部备案(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交合同原件的需验原件流复印件)。
3、担保业务
4、提前终止业务合同,多收费用的退款业务,原则不予退款,如确需退款需附有对方退款申请书、相关退费补充协议《退款申请表》
5、客户多交费用的退款业务:退款需附有对方的退款申请书
6、合同履约付款:需附发票、收据、采购计划、经济合同、协议书等交财务部备案
7、付款业务没有涉及合同或协议的,必须在付款申请单的备注栏注明:“无合同”字样
四、注意事项
1、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不得涂改。
2、对金额超过xx万的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3、审批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驶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4、审批人根据其审批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5、财务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申请单》后,审核人应积极安排资金,并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申请单》进行对照,审核。审核无误后交出纳办理付款。
6、付款经办人员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人)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通过银行转帐结算),出纳将银行汇款回单交财务会计作为会计凭证附件。
综上所述,行政单位合同付款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制度。只有建立好相关的约束和规定才能够更好的保障合同的规范性,维护双方的权益。另外,付款人员一定要注意像单据是否齐全之类的小细节问题,防止因为疏忽造成大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铜川律师。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7
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
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按节级科目分项填列,见表三)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收入数额的项目可以空置)。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除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预算。由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入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后勤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即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保证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应有详细的说明。
二、行政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或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行政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预算,财政部门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体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应按照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必要时应核定到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在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时,财政拨款标准应根据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确定。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根据行政单位财政收支状况,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或按规定比例留用不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指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三、预算执行
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行政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促催缴。
2、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行政单位预算,行政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行政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行政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格式
根据以上规定,随文附发《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制定布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通知要求,一并填报。
六、请各部门、单位在3月31日之前将单位预算报财政部门主管财务司
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年预算年度结束前(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8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
1、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
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工作责任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各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局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办结率、满意率必须达到100%。
(三)办理程序
1、接办。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局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征求意见.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2、交办。召开交办会议,局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按规定退回的视为已经承办分派建议、提案。
3、办理。各责任科室、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局办公室。属我局主办的,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要求协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属我局协办的应及时主动向主办单位出具协办意见,在2个月内将书面协办意见交局办公室。
4、答复。局办公室核稿后,一般性建议、提案经局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签发;重要建议、提案经局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局领导签发后文印室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出文,最后送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在办理答复过程中,各责任科室、单位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保证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作出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五)办理建议、提案,实行沟通联系制度。为提高办理、和回复的工作质量,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可采取直接对话、开小型座谈会、派人登门走访、发联系信函、打电话等方法,广泛征求意见,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和党派团体提案,必须面商座谈,重点办理.对于回复无法完全满足建议、提案意愿的代表委员,必须面商沟通,求得理解和支持。
(六)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积极主动和协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或电话联系.属于我局协办的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七)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局办公室应做好进度记录登记。
(八)局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汇报。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
(九)局办公室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后,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答复原件及答复件归档。
联系点工作制度
1、全局干部职工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2、各股室每年跟踪调查一件关乎群众疾苦的民情,调查要坚持真实可靠、细致详尽、有始有终的原则,自己能处理的尽量做到让群众满意,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
3、加强与社区、联点村的交流,了解社区、联点村居民的困难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向组织反映情况。
4、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帮助社区居民、联点村村民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
5、党员干部带头与贫困户结成帮扶对子.
6、工会或支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捐赠活动,对社区、联点村贫困对象进行慰问。
7、将民情调查情况及民情落实情况写入个人年终总结中。
8、全面做好“精准扶贫”相关工作。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统一采购。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三条财政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根据加强财务监督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
(二)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建立XX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协调会议主持人由协管财政的副省长和及其对口的副秘书长担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作为协调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批准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确定采购中标单位;
(五)协调省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
第七条
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采购中心挂靠在省财政厅。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采购中心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
(四)负责政府采购的立项审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技术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并组织、参与评标;
(六)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指导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系统内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集中采购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务;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也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每
组织一次集中采购,采购商品的总价值必须达到100万元。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适用于低值易耗品和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主要是列入专控的商品和设备类商品。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政府采购协调会议确定。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立项。采取单位申报和采购中心指定相结合,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立项方案,报政府采购协调会议审定。
采购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范围之内。
(2)省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确定的项目,立项金额应控制在预算额度之内;立项金额中含单位自筹资金的,要核实自筹资金,并对立项金额实行总额控制。
(二)组织招标。
(1)采取公开招标与邀请有限招标相结合。
(2)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确定竞标单位。
(3)通过公平竞争确定中标单位和商品。
(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
(四)采购中心通知商品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并严格履行。
(五)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总结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协议确定的金额下达预算,由采购中心直接向中标单位拨付,并办理支出决算。采购资金含单位自筹的(包括政府性贷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筹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和帐户内。
第十二条
采购商品属于专控范围内的,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专控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省级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地州市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管理制度11
一、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况特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意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须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提供。
十三、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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