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30 07:58:1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控制管理制度(精品6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控制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控制管理制度(精品6篇)

控制管理制度1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控制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建立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的有效渠道,及时向公司从业人员传达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建立健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安保科负责收集和获取各部门使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对其进行适用性评价。

  2.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2.3设备科负责编制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4分析中心负责编制质量检测操作规程。

  2.5各部门负责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要求。

  3.控制程序

  3.1法律法规

  3.1.1安保科每月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搜集、管理存档,并建立《各部门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和安全法律法规文本库。

  3.1.2获取渠道和方式

  1).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

  2).国家、行业协会

  3).网络媒体、报纸、电视广播

  4).公司传递文件

  3.1.3安保科每年进行1次符合性评审,将评价情况如重点关注条款、执行情况、不满足原因等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表》。

  3.1.4对于识别和获取的法律法规及时对企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对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人员进行传达。

  3.1.5在制定方针、目标、编制管理制度、设备改造、新改扩建项目时,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1安保科按照安全标准化要求制订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发放到有关部门工作岗位,登记《文件发放记录》

  3.3安全操作规程

  3.3.1各职能部门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发放。

  3.3.2安保科对各部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备案。

  3.3.3新建项目投产前必需编制新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3.4修订更新

  3.4.1公司每年由安保科组织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有效版本。

  3.4.2但发生事故,工艺、技术、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4.3安保科每月对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整理更新,对近期或作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收回,作废处理。

  4.相关记录

  《各部门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表》

  《文件发放记录》

控制管理制度3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可靠运行。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项目部、单位施工用电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5009.1-20xx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一级配电盘(屏)

  布置在各施工变电所内的配电盘(屏),包括进线盘(屏)和出线盘(屏)。统称为一级配电盘。

  3.2 二级配电盘

  布置在各用电负荷中心的落地式配电盘。其进线端与变电所的出线盘相连,出线端与三级配电盘(箱)或大功率用电设备相连。

  3.3 三级配电盘(箱)

  广泛分布在各个施工点,保证所有的用电设备可就近获得电源。统称为三级配电盘。

  4 职责

  4.1 项目工程部门负责施工用电的归口管理,包括:

  a) 对项目电气维护部门提出的施工电源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电源的规划、设计和布置

  ; b) 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用电进行审批;

  c) 协调用电管理职能部门及各用电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

  4.2 项目安全部门负责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包括:

  a) 负责对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进行管理和监督;

  b) 负责组织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c) 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进行处理;

  4.3 项目电气维护部门负责:

  a) 负责组织整个工程临时施工电源的设计、布置及维护;

  b) 协调各用电单位之间的用电联系;

  c) 对各施工单位和部门的用电监察;

  d) 配合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与供电部门的联系,以及对工程供电系统的调度。

  4.3 各用电单位应:

  a) 执行公司及项目部的有关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b) 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临时施工电源及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各种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c) 教育本单位职工,提高安全用电的意识;

  d) 负责各自仓库、工具库房的用电管理。

  5 程序

  5.1 总则

  5.1.1 电气照明装置的采购、安装及验收应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采购、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1.3 施工线路及供电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5.1.4 受业主或总包单位委托管理和维护施工变电所以及一次侧的10kv架空线路时,应根据双方的协议要求进行,或执行合同内容。

  5.2 施工电源的管理

  5.2.1 施工电源的规划、设计和布置

  5.2.1.1 各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现场的用电负荷进行测算,并按各分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进行统计。50mw机组以上新建工程总包项目,负荷测算由项目总工批准后,进行设计;50mw机组以下的分包项目,由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5.2.1.2 现场施工电源布置必须根据施工要求,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5.2.1.3 各施工单位在子项目施工方案中,应针对具体的施工情况,对施工用电的布置、容量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项目电气维护部门对其进行施工电源的安装,总负荷在50kva以上应单独设立三级盘。

  5.2.1.4 项目上自制、改造施工用电设施时应进行设计,并经项目安全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项目总工/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上述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5.2.2 施工用电的申请

  5.2.2.1 施工用电实行申请用电制度。正常情况下,用电单位应提前提出用电申请,正确填写《施工用电申请表》,经项目工程管理部门或项目总工(经理)同意后,安排电气分公司进行电源接线。

  5.2.2.2 外(分)包单位的施工用电应根据合同条款执行,明确用电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必要时公司通过加装计量设备进行控制。

  5.2.2.3 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从我单位的电源盘引接电源时,在其同意遵守我公司有关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需经项目总工/经理批准,必要时需签订安全用电协议。

  5.2.3 施工电源的安装和验收

  5.2.3.1 施工电源安装和验收的技术要求:

  a) 施工电源一般应采用电缆敷设,电缆应设电缆沟及保护层,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时敷设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缆中间接头要做好防护措施,并标示警告牌。架空线在穿越道路及临时建筑物时,应预先设想安全距离,其高度应参照dl 5009.1-20xx 施工用电设施执行。

  b) 施工电源的三级盘、作业点的电源拖线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c)漏电保护器一般由电源使用单位委托电气维护部门装设。

  d) 所有三级盘都必须使用插头引接电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禁止破坏三级盘内原有的接线方式,禁止擅自在空气开关出线端直接接线;

  e) 施工班组临时用电的引接,应采用铜芯多股橡皮电缆。严禁使用塑料护套线及塑料灯头线拉设;

  f)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以防护。

  5.2.3.2 施工电源安装和验收的管理要求:

  a) 施工现场的变电所(含一级盘)、二级盘及用于连接一、二级盘的电缆,应委托项目电气维护部门进行统一安装;

  b) 集中用电区域(如:锅炉房、汽机房等区域)的三级盘、通道照明、电焊机等通用电器设备的布置、验收工作宜委托电气分公司统一实施以保证施工环境的安全、整洁;

  c) 其它比较分散的用电区域的三级盘、从二级盘至二级盘的`电缆、通道照明、电焊机等由各用电单位委托电气维护部门安装;

  e) 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引接电源线,经项目工程部门批准后,由电气维护部门安排接线,并加装计量设备;

  f) 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经项目工程部门批准后,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g)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5.2.4 施工电源的运行、使用和维护

  5.2.4.1 运行、使用和维护人员要求:

  参加施工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b) 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c) 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5.2.4.2 施工变电所要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并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垫等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其他巡视及倒闸操作应按dl408-91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为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同时严格执行“安全施工第二种工作票”制度。

  5.2.4.4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为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应符合dl408-91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要求。

  5.2.4.5 安全监察部及各项目安全部门应对各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进行处理。

  5.2.4.6 施工用电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及管理范围,运行、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5.2.4.7 用电单位因工作安排需要局部范围临时停电时,应提前填写《停送电申请表》,由电气维护人员按批准的停、送电要求进行停、送电操作。

  5.2.4.8 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及冬季前进行全面的清扫和检修;在大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的检查、维护,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5.2.4.9 重大项目施工前(如:大件吊装、锅炉酸洗等),维护值班人员应对相关的供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施工时应加强监护。

  5.2.4.10 变电所、施工电源的二级盘,必须加锁,并有专人保管。

  5.2.4.11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缆。

  5.2.4.12 用电单位要经常性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查、试验。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保护器要及时调换。

  5.2.5 施工电源的拆除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提出拆除申请,防止带电电源点无人管理。对没有及时提出拆除申请而又无人管理所造成的事故,由用电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5.3 常用电气设备使用及照明的安全管理

  5.3.1 动力柜和配电箱

  a) 动力柜、配电箱进线口、出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柜、箱门都要加锁,统一管理;

  b) 柜、箱内设施应排列整齐,标明电气回路及负载能力,配线应绝缘良好,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内。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c) 具有三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闸刀及分路闸刀。每一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

  d) 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开关或刀闸;

  e) 柜、箱内的熔断器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线代替使用。

  5.3.2 电动工具及电焊机

  a) 电动工具的使用应制定严格的借用制度,杜绝电动工具带病外借使用;

  b)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进行绝缘测试;

  c) 电动工具的外壳及人员能触及的部位,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地;

  d) 电动工具应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开关应在施工点近安装;

  e) 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宜使用橡皮插头、插座;

  f) 使用电动工具时因故离开、暂停工作或突然停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g) 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集中、集束设置,并应编号;

  h) 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i) 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防护罩。直流电焊机的调谐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j) 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m。

  5.3.3 照明

  a) 照明电源线路不得接触潮湿地面,并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在金属构架上。在竹木脚手架使用照明时,应注意安全距离,防止引燃物体;

  b)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c)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d) 在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环境潮湿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电缆隧道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e)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电缆隧道内使用;

  f) 现场办公室、宿舍、工具间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在绝缘子上,并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套管;

  g) 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h) 在光线不足或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i)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或穿保护管。

  5.3.4 接地与接零保护及防雷保护

  5.3.4.1 接地与接零保护

  a)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严禁使用工作零线兼作保护接零。保护接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b) 施工现场电源的二级盘、三级盘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此接地点可作为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外壳的保护接地点;

  c) 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接地截面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d) 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e) 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接地;

  f)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

  5.3.4.2 防雷保护

  a) 施工现场的龙门吊、塔吊钢轨两端必须可靠接地。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b)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施工机具、烟囱、水塔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c) 高度在20m以上的钢屋架、钢结构梁柱,就位后应及时与建筑物的接地体连接。

  5.4 易燃易爆场所及特殊环境的用电管理

  a) 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产生火花或电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b) 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c) 严禁带电作业;

  d) 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不得随意断开;

  e) 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f) 在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g) 潮湿场所电气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应接地良好;

  h) 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一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6 记录

  本程序所需记录的表式由项目工程部门提供,其中“施工用电申请表”、“停送电申请表”、“安全施工第二种工作票”由用电单位填写,由施工单位保存。

控制管理制度4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部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年、季、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工程部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提出的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各种材料、设备计划,由工程部根据定额和市场信息进行认质认价,并及时反馈给材料设备采购人员,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五、对因设计变更签证而超出施工图预算的各种费用,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六、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动态控制,阶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七、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经工程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

  八、工程结(决)算,经工程部审核确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九、正确处理违约索赔事宜,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办理反索赔,同时积极预防被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事宜进行具体管理。

控制管理制度5

  一、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砂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目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撒。

  (四)、采取覆盖和封闭等有效措施(搅拌机棚、砂、石堆)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粉尘。

  (五)、施工现场(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做妥善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音扰民、和职业危害。

  (七)、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为防止运输中撒漏飞扬,污染市容,要妥善覆盖建筑垃圾要清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八)、施工现场道路指定专人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出场的车辆派专人用水清洗轮胎。

  (九)、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事先报请人民政府的建设局或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二)、对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并如实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四)、在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作业需要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市民。

  (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1、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2、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早6:00至晚22:00。

  3、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4、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5、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大声喧哗。

  6、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7、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8、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控制管理制度6

  文件编号:aqk—z—12—28

  1.目的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工作职责

  3.1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本部门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3.2公司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科、设备技术动力科、行政办、安全消防环保科。

  4.工作内容

  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组织管理措施:

  4.1.1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管理措施

  4.2.1.1本公司生产区域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脱硫转化中低甲装置、氨合成装置、碳化工段、液氨贮罐岗位,主要有毒物质为氨、一氧化碳。

  4.2.1.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1.3在具有氨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

  4.2.1.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1.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1.6在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2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2.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夏天的开工锅炉岗位。

  4.2.2.2公司有关部门要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措施。

  4.2.2.3暑天高温期间要做好岗位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

  4.2.2.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2.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3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冰机岗位、压缩机岗位和变压吸附岗位。

  4.2.3.2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3.3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4.3.1控制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的技术措施

  4.3.1.1通风排毒,对于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通风和排风设施,将有毒物质及时安全地排放到大气环境中;

  4.3.1.2吸收净化法,是采用适当的液体作为吸收剂,根据废气中各组分在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液体吸收剂有选择地使气相中的有害组分溶解在液体中,从而使气体得到净化的方法;

  4.3.3控制高温的技术措施

  4.3.3.1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4.3.3.2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

  4.3.3.3通风降温。

  4.3.4控制噪声的技术措施

  4.3.4.1吸声,是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板状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和微穿孔板吸声共振结构等技术方法,降低室内的混响声,从而实现降噪目的。

  4.3.4.2隔声,是指应用隔声构件将噪声源和接受者分开,隔离噪声在介质中的传播,从而减轻噪声污染程度。隔声措施包括隔声屏障、隔声罩、隔声操作室等,一般能降低噪声级20db-50db。

  4.3.4.3 消声,是指采用消声器,允许气流通过,又能阻止或减弱声波传播的装置。对于通风管道、排气管道等噪声源,在进行降噪处理时,需要采用消声技术。消声器的种类很多,依据消声机理主要分为三类: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

  4.3.4.4 隔振与阻尼:物体的振动也会产生噪声。对于振动产生的固体声,一般采用隔振措施。常见的隔振器主要有金属隔振器、橡胶隔振器、空气橡胶弹簧隔振器、各种隔振垫等。阻尼降噪措施主要用于板结构的物体振动,如输气管道、机器的防护壁、车体和飞机的外壳等。

  5.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5.1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xx]第23号);

  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

  5.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xx]第23号);

  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xx) ;

  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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