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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管理制度_扬尘控制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2:58:0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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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管理制度_扬尘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为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扬尘控制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扬尘控制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_扬尘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津、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 凡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五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本级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具体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工地现场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指定项目部扬尘控制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监督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现场管理机构建立,扬尘控制责任落实到位等情况,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不力等行为及时制止。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对生产及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管理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施工扬尘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区和重点乡镇等严格禁止混凝土和使用袋装水泥,并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三)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应采取临时绿化、网、膜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地,并在48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土方,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专门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出场前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经监督机构核查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采取其它冲洗方法,并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六)建筑工程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严密遮盖或在库内、池内存放;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禁止使用空气压缩机式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墙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墙围挡宜选用硬质材料;围墙围挡外侧宜用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进行美化或绿化,不得用不具备封闭围档功能的各类广告牌代替围墙;禁止紧靠围墙围挡内侧堆放泥土、砂石等散装材料以及脚手架钢管、模板、竹片等。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九)应建立扬尘控制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把环境保护知识纳入“三级教育”内容,对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控制的技术交底。

  (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现场管理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十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卫生、环保、消防等符合要求;现场装备式轻钢活动板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要求,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和简陋工棚。

  第九条 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企业运输处置。

  (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

  (四)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暂停扬尘点的土方开挖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严禁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现场防护应封闭严密、牢固整洁,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 m。

  (六)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七)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八)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禁止采用翻竹篱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并采用垂直机械清运或管道清运方式,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模板体系拆除和外架拆除时,模板、钢管的清理吊运,应当捆扎紧实后垂直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密目网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区域与社会通道应采用封闭警示围档隔离,沿线应设置提示、告示和警示等标志;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m,围档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档底边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档应有专人保洁维护,做到牢固、稳定无破损,整洁、美观无污染;施工周期短,或需频繁调整作业面的,可采用封闭警示护栏隔离。

  (二)施工通道、周边社会通道应硬化处理,及时保洁、养护,做到无坑洞、无积水等,不得影响交通及安全,施工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交通组织。

  (三)施工现场开挖路面、拆除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应采用湿作法施工。

  (四)施工现场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施工现场禁止拌合混凝土、砂浆、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材料;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混合料施工时序,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

  (五)施工现场工地泥浆、垃圾等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和河道,不得堵塞周边排水设施;作业面应工完料净,剩余材料、祼露土方应及时清运或有效覆盖。

  (六)道路施工、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土方回填,原则上不超过7日,确因施工技术要求延长土方回填时限,应对土方采取相关防尘措施。

  (七)管线施工、沟槽恢复须实施围档作业,移交开放交通时间时须落实验收手续,保证施工期间社会通道通行要求。白天需要开放交通的路段,应在上午六点前清场、保洁,恢复交通条件。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心城区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2.5 m以上硬质封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施封闭拆除。

  (二)拆除施工中应准备足够的水源和洒水设施,采取边拆边洒水或喷淋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确因喷淋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须经施工单位聘请拆除施工专家审查同意,可采取其它降尘措施。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不得在工地围档外堆放,并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做到及时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应及时移交建设方,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空旷场地应设置砖砌围墙,并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二条 新建混凝土生产单位须满足江苏省《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要求,达到绿色全封闭环保搅拌站的'标准。

  现有混凝土生产单位限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在2015年底前达到绿色环保搅拌站标准;在达标前应立即开展扬尘治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生产系统的粉料仓进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应密封并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确保达到收尘效果;粉料上料过程应专人监控,防止爆仓。

  (二)骨料堆放场地和配料仓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等原材料也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并采取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

  (三)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必须设置喷淋装置,确保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

  (四)设置搅拌车、泵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设备,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并定期清理,不得露天堆放。

  (五)厂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层应进行硬化,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厂区出入口均应设置车辆冲洗、清扫设施,对出入混凝土车辆进行冲洗,对粉体物料车辆进行清扫,不得带泥、带灰上路;冲洗车辆的污水经过沉淀后循环使用。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单位也应参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实现预拌砂浆绿色生产,达到第十二条要求。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等专用车辆均须登记且只能登记在一个生产单位名下,车身应有该登记单位的明显标识,由该单位对车辆实行有效管理:

  (一)定期清洁并油漆车体,保持车辆外观清洁,净车上路。

  (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泵车须配备冲洗水枪和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证车辆清洁,防止“跑、冒、滴、漏”。粉料运输车须清扫干净后才能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

  第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无登记单位、无明显单位标识的预拌混凝土、砂浆、散装水泥车辆提供的上述原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8日施行。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管理,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及与建设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务建设工程包括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务工程。

  第三条 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区县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区县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负责具体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

  (三)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第九条 施工车辆应采取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十条 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在本市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其中,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十一条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防治扬尘污染工作的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适当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对施工扬尘污染严重的工地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对施工扬尘污染重、群众投诉集中、被相关部门曝光的施工工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同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责令整改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市场运行和监管环节挂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扬尘控制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县(市)区(除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文明施工专管员)应当现场监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有权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下限费率报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向直接发包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第十二条 停工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网、膜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

  (二)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三)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等场内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五)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六)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单位;

  (二)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三)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五)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二)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三)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二)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三)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城区内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挡;

  (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三)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四)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五)房屋拆除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暂不开放的空旷场地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

  第二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与市场准入、评杯评奖、资质晋升、招投标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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