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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4 18:26:0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优选]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优选]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幼儿园后勤每月对幼儿园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若发现幼儿园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幼儿园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上课时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3、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幼儿园后勤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幼儿园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班放学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2

  为保证幼儿园正常活动秩序,保障我园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幼儿园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园按上级教育部门要求并结合本园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园长是本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安全工作由园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年级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定期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开展多样化安全教育活动;每班应有针对性的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园内外幼儿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内报告教育局;幼儿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教育局,一份交派出所,一份园内留存,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专职保卫护校制度;加强幼儿园教育活动的`管理,保证园内活动秩序正常;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园内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幼儿活动情况,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6、幼儿园要定期对园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教育局。

  7、幼儿园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8、幼儿园对各室安装防盗门窗,并安装视频监控。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四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只能进入学校办公区,并由专人引领陪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同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报告,由办事机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环境安全

  第三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城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三十一条公安、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贴近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和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停车泊位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三)每月开展一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演练;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每学期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4

  1、保教人员要做好幼儿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幼儿有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2、中午午睡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串岗吹牛、嗑家常、看书报,精心护理幼儿。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提醒幼儿大小便,为幼儿增减被子,纠正幼儿的不良行为和睡姿,注意幼儿踢被或者蒙被睡觉。发现幼儿生病及时处理。

  3、做好幼儿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应急处准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幼儿园有关人员报告,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4、严禁私自在幼儿宿舍教室等地方乱接、乱拉电线、电源、插座、开关及安装使用电器。下班前要仔细检查幼儿宿舍教室电器电源是否关闭妥当。

  5、严禁在幼儿寝室教室存放易燃、易爆、有害有毒危险品违禁物品。严禁在幼儿宿舍及教室内焚烧垃圾杂物。对宿舍及教室进行消毒时要做好监护火源、电源工作,严禁幼儿在场。消毒完后要仔细检查电器、门窗是否关闭好,严禁使用明火。

  6、严禁在幼儿宿舍点蜡烛,严禁在幼儿宿舍内给手机充电。

  7、保教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幼儿园的`交接班制度。特别是幼儿入园人数,幼儿带药服药情况,幼儿的异常情况(生病、情绪、精神状况、饮食等)。接班人员未到,主班老师不能随便离开幼儿。接班教师要按时到岗,了解本班幼儿当天在园情况作好记录。

  8、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幼儿入宿舍后严禁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不得在床上蹦跳。老师安排幼儿床铺时应考虑幼儿的身体状况,有针对性的安排上铺幼儿。对睡上铺的幼儿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防摔下跌伤。

  9、教育幼儿不准乱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家长将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违禁品带入幼儿宿舍。

  10、幼儿午睡时保教人员要检查幼儿是否带有异物上床,不能让幼儿玩各种小物品,以免误吞域进入呼吸道造成危险。

  11、保教人员注意不要将床、桌子、椅子或其它物品放在靠窗台的地方,以防幼儿爬窗跌下摔伤。

  12、保教人员要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宿舍秩序,负责幼儿午睡的安全,关好门窗保管好幼儿宿舍用具和设施。

  13、切勿在宿舍进口、走廊、楼梯口等处堆发杂物,保证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14、定期检查电线、电路及设施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5、严禁在宿舍内吸烟。教育幼儿不能玩火。

  16、严格执行幼儿园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5

  一、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和档案

  对于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建立台帐和档案,其内容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投用时间和地点、历次检修记录、检测记录和设备更新情况等。

  二、定期检查安全设施设备

  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对于安全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安全科应每月检查一次,车间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班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维护和检修记录。

  三、 安全设施、设备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存在的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应根据“三定一不推”原则限期处理。发现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做记录,同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 、强检(定检)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要求

  强检、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应按要求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于其中的不合格项目,要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要定期对强检、定检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安全合格,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五、重点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重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专门的'安全检查和运行维护台帐。对于重点安全设施、设备要缩短检查周期,检查记录要详尽详实。重点安全设施、设备问题应优先予以处理。

  六 、安全设施、设备的报废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6

  一、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二、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四、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五、注意厨房用火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节假日实行人员值班制度。

  七、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制度。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7

  一、充分利用“三防”设施,保持配餐间的清洁卫生,发挥其对餐具、容器、用具的保洁功能。

  二、工作人员进入配餐间前着装要整洁,手经过消毒后,戴上一次性手套、口罩才能分发饭菜。

  三、工作人员在操作时不能对着成品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要洗手。

  四、分发饭菜时,先检查盛装饭菜的.容器是否清洁、卫生,经过清洗、消毒的容器不能用围裙或抹布擦拭容器。

  五、成品饭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要放在操作台或架子上。

  六、未经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非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在配餐时不得随意出入配餐间。

  七、领取饭菜的老师不得进入配餐间,饭菜由配餐间工作人员送出配餐间。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8

  1、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宗旨,由幼儿园管理事务后勤的.老师专门负责。

  2、按照消防有关条例,在厨房及各楼道口配置消防灭火器及消防栓,并定期请消防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更新。保证各设备使用的有效性和便捷。

  3、定期检查幼儿园用电线路以及煤气、电器等器材的使用安全,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请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解决。

  4、在干燥季节,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巡查,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5、在各班及食堂、仓库等部门建立安全责任制,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园的消防负责人员汇报,万一发生火灾,首先应迅速组织幼儿按园定的路线进行疏散,严禁组织幼儿参加救火行动。

  6、定期向幼儿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并组织响应的消防演习活动。严禁幼儿玩火、玩电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把入园关,严禁幼儿带危险物品上幼儿园。

  7、各班教师负责做好对家长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严禁家长在幼儿园内吸烟,或给幼儿购买易燃易爆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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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2、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3、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4、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0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车时间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必须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幼儿园门卫管理制度

  (一)进出人员查验制度

  1、非幼儿园教职员工进入幼儿园,应主动向幼儿园门卫、保安出示表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2、幼儿园门卫、保安应认真查验进入幼儿园的外来人员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幼儿园。

  3、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幼儿园门卫、保安有权拒绝其进入幼儿园并做好解释工作。

  4、在教育活动时间,幼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幼儿园时,必须经由当班老师同意,并有家长陪同,幼儿园的门卫、保安查验后方可放行。

  (二)车辆准入制度

  1、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大门,杜绝车辆进入幼儿园。

  2、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幼儿园的车辆,需经幼儿园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幼安全。

  3、教职工车辆一律停在幼儿园车棚或两边巷道划线处,不得进入幼儿园内。

  (三)物品出入查验制度

  1、幼儿园保卫人员对进出幼儿园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进入幼儿园。

  2、保卫人员对带出幼儿园的物品要请示幼儿园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3、保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幼儿园的可疑物品的盘查,确保幼儿园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幼儿上下学重要时段安保制度

  1、园长室成员每天轮流带班,与保卫人员具体负责重点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

  2、幼儿上学之前,园长室成员与保卫人员在幼儿园大门口迎接幼儿,确保每一名幼儿顺利、安全到达幼儿园。

  3、幼儿放学时,园长室成员与保卫人员站在大门口进行导护,发现幼儿单独离园时要进行询问,一定要交至家长手中,确保每一名幼儿安全离园。

  4、防止车辆和社会闲散人员在幼儿园大门口聚集、闹事等。对幼儿园大门口外及两边人行道上出现交通堵塞、有人摆摊设点、招揽顾客等行为导致幼儿园门口人员聚集、喧闹等情形影响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出入的,应及时进行疏散和劝离,必要时直接报有关执法部门(城管、公安等)处理。

  (五)执勤巡查制度

  1、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保卫人员负责幼儿园的昼夜值班,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校园周围的秩序管理,协助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3、值班人员要有连续作战的精神,提高警惕,加强昼夜巡查;

  4、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巡查人员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5、检查部门应将巡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整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

  6、对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六)报刊信件收发制度

  1、幼儿园每日来往报纸、信件、期刊、包裹等都由保卫人员负责签收。

  2、收到报纸、信件、期刊、包裹后须及时分发给相关人员,不得积压,不得造成信件的延误或遗失。

  3、及时清理多余报纸,保持传达室整洁。

  二、食品卫生(含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服从幼儿园管理,听从园领导的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按食谱要求实行定点送菜并把好卫生关和数量关,确保必备的新鲜原材料。

  3、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餐具用具定时消毒,并做好记录;生熟食品妥善存放,生熟用具严格分开,杜绝食品中毒事故。

  4、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便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严格遵守开饭时间,按年龄班人数分配膳食和餐具;并依据不同气候提供温度适宜的膳食。

  6、负责厨房的环境卫生及灭“四害”工作。定期清扫消毒、放置灭害药品,保证食物、餐具用具不受污染。

  7、爱护厨房的设施设备,进行文明操作,掌握其性能,正确使用各种电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洗手、勤剪指甲,上班戴工作帽、穿工作服,操作前用肥皂洗手,工作时不准涂指甲油、不戴手饰。

  (二)食材管理制度

  1、食堂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与供货方签订食品安全承若书,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采购回来的蔬菜先进行蔬菜农药残留检验,合格后检验员告知食堂人员,进行操作,不合格采取相应措施,直到合格为止,或者直接退货处理。

  5、严格实行生熟分开,蔬菜荤菜池分开,所有熟食进熟食间制度。

  6、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7、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8、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9、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三)餐具用具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1、餐具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消间,洗消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2、洗刷餐饮用具必须使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3、洗涤、消毒餐饮用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4、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必须存放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餐用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避免污染。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存放柜上必须有明显标志。

  6、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

  7、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四)食品操作加工管理制度

  1、各种食品原料,在粗加工过程中,应首先检查食品质量,发现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原材料均不得加工。

  2、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桶、盒、框、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饭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整洁。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食品原料及半成品应当分开存放。

  4、供应食品必须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符合每日摄入的营养要求。

  5、冬季做到五热(热饭、热汤、热菜、热点心、热饮水),夏季做到五凉(凉饭、凉菜、凉汤、凉点心、凉开水)。

  6、为体弱儿童、哮喘、以及过敏性体质的患儿提供病号菜。

  7、炊事人员根据制定的一周菜谱进行操作。

  8、烹饪后食品及时放入熟食间,烹饪后至供应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9、食品供应场所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专人负责,做好日常性保洁工作。

  10、熟食间根据不同季节,随时调整幼儿的食品温度。

  (五)食堂环境管理制度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六)火源、电源、气源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具体要求。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

  3、严格管理水源、火源、电源、气源。

  4、定期检查幼儿园用电线路以及煤气管道、电器等器材的质量,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请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解决。

  5、定期检查灶具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严格遵守灶具点火安全操作程序。离岗前须确认燃气阀门已关闭。

  6、各部门除食堂外,禁止使用明火。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园办公室进行审批。

  7、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安全。

  8、认真做好火源、电源检查记载,对出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决不放松。

  (七)就餐管理制度

  1、师幼用餐场所应清洁、明亮、整齐。

  2、餐桌每天用消毒水擦洗五次(早晨、饭前饭后、点心前后)。餐具每天用高温消毒。

  3、培养师生良好的进餐习惯:(1)餐前洗手;(2)进餐时不大声喧哗;(3)进餐时一手扶碗一手拿餐具,并做到四净:碗净、桌面净、地面净、衣服净;(4)不吃汤泡饭;(5)不挑食、不偏食。

  4、为幼儿创设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如播放轻音乐、进餐前或进餐时不批评训斥孩子等等,使幼儿身心得到和谐发展。

  5、教师与幼儿的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发生占用幼儿伙食现象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厨房管理制度

  1、工作厨台及厨柜下内侧及厨房死角,应特别注意清扫。

  2、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和砧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3、厨房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4、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附近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5、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便后,均应彻底洗手,保持一双清洁的手。?

  6、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数次,至少要做一次,清洁完毕,

  7、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也不许随便悬挂衣服及放置鞋子,或乱放杂物等。喷嚏时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二)办公室管理制度

  1、办公室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业务的公共场所,每一位教师都有保持办公室文明、整洁、舒适的义务。

  2、平时上课时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随便离开教室,不随便提前下课,课程安排不得随便调动。

  3、办公室里严禁吸烟,办公期间认真工作,不许大声喧哗、嬉笑、高声谈论,不吃零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擅离工作岗位。

  4、营造健康向上的办公室文化,为人师表,不说粗俗的话语,幼儿及家长在场时尤其注意对来客有礼貌、热情接待。

  5、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做好办公桌的卫生工作,办公桌物品摆放有序,保持墙壁整洁,不乱挂衣物,不乱张贴。

  6、值日教师在每天上班前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并负责全天的办公室卫生工作,下班后应关闭电灯、电扇、饮水机,并锁好门窗。

  (三)专用教室管理制度

  1、专用活动室的负责人每学期初制定各活动室活动的要求以及阶段目标,创设与提供专用活动室活动的环境与材料,并根据各年龄段主题的开展、季节、幼儿的兴趣及时调整与更换。期末做好专用活动室使用情况的总结工作。

  2、教师根据各班专用活动室的时间安排,定时带幼儿进入专用活动室活动,做好观察记录与活动的反思,并做好阶段性的总结。

  3、每次活动后要检查专用活动室基本设施以及游戏材料的情况,发现自然磨损或损坏要及时报告后勤或专用活动室的负责人,以便及时维修和增添更换游戏材料。

  4、由教师带幼儿进入专用活动室,做到:队伍安静、整齐。

  5、幼儿进入专用活动室活动要求安静有序、爱惜游戏材料、完好后会整理游戏材料,物归原处。

  6、做好活动结束后的清洁整理工作,及时管好门窗。

  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车辆管理制度

  1、任何车辆一律不得进幼儿园。

  2、车辆持有者必须按幼儿园规定停放到指定的场地去,停放要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3、教学楼、办公楼内严禁存放一切车辆。

  4、车辆必须自行落锁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5、任何人不准偷骑他人车辆,未经车主同意私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门卫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理、检查,发现违章停放车立即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乱停放车经教育不改或刁难工作人员者责成单位严肃处理。对长期乱放车辆,由门卫进行清理。

  7、发生车辆丢失应向园长室报告,报案时失主应携带车证等有关证件,并协同查处的集体活动。

  (三)幼儿乘坐车辆上下学安全管理制度

  1、家园密切配合,确保幼儿上下学安全。

  2、幼儿园对各班家长接送车辆进行排查摸底,坚决杜绝拼车和社会接送车辆接送。

  3、幼儿上下学,家长自备车辆,负责接送幼儿。

  4、老师对幼儿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文明乘坐车辆。

  (四)重大集体活动幼儿乘车秩序管理制度

  1、组织幼儿外出集体活动,必须充分考虑活动场所、线路、交通工具、气候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性,尽量以就近、小型、安全为原则。能不动用交通工具的尽量不动用。如确需要乘坐车船,幼儿活动组织者要负责对交通工具安全性能的监督。不组织小幼儿出市开展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幼儿应自始至终在教师的带领和保护下开展活动。

  (1)幼儿在活动前由老师点名,对未到的幼儿查明原因并记录。如需坐车,组织幼儿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幼儿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达目的地后要全程陪同,组织和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放羊”。

  (3)分散自由活动时,要求幼儿三五成群,以小队形式开展活动,不要个别行动,教育幼儿发现问题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采取应急措施。

  (4)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清点人数上报,并有秩序回校,进行活动总结。

  2、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幼儿到危险地方开展活动。

  (1)利用马路或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加强安全保护,防止车祸、跌落、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2)到游览区、游乐场等地方活动,一定要注意其合理容量和场所、设施的安全性,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3)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3、组织幼儿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加强劳动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幼儿遵守劳动规则。

  4、幼儿在活动中如遇紧急情况,活动组织老师要迅速做好处理工作,本着幼儿优先的原则进行,尽最大努力确保幼儿人身安全,救助为先。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活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呈报园长、通报相关家长。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维护现场秩序的工作,保护现场,也有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如果情况危急,活动难以继续,则要由教师迅速组织其他幼儿有组织地撤离现场,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尽快带回幼儿园。

  5、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其他各类社会庆祝活动原则上也不组织幼儿参与,个别确需参加的,须经园长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人数,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五、幼儿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制度

  1、由班级老师每天点名,记录未来园幼儿名单。

  2、填写缺席幼儿登记表。

  3、电话咨询未入园幼儿家长,询问孩子未入园原因,并做好记载。

  (二)请销假管理制度

  1、家长书面或电话告知班级老师幼儿请假事由。

  2、老师做好请假幼儿的'信息记载及请假原因。

  3、幼儿来园时家长再次告知班级老师。

  (三)到专用室上课管理制度

  1、幼儿未经班级老师许可,不得擅自到专用室活动。

  2、保持专用室卫生,严禁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

  3、严禁随地吐痰。

  4、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

  5、不得擅自带走专用室的各种物品。

  (四)特异体质学生管理制度

  1、保健老师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特异体质幼儿档案,内容包括幼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家长姓名、联系电话、特异体质情况记录等。

  2、每学期开学初,班级老师应当主动向幼儿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了解身体健康情况。如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幼儿应及时报学校建立相关档案。涉及幼儿隐私的,班主任及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3、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幼儿,班级老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不适宜在园学习的幼儿,建议其请假或者休学。

  4、集体活动或者体育课上,班级老师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幼儿的身体近况做好全面了解,并适当减轻运动量或者免予活动。

  5、遇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幼儿在园有异常反应的,班级老师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告知家长或医生在园时的异常情况。

  6、本制度所称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主要是指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者患有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伤残等慢性病。

  六、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筑物管理制度

  1.健全幼儿园的房屋档案,建立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以及供水、供电、供气设计图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2.对在建工程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规程进行施工并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禁止一切非施工人员、不按照安全要求着装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

  4.对围墙、花台、窗台、墙体附属物及其它绿化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与管理

  (二)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

  1、对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建设情况,如防范楼梯拥挤踩踏、防火责任、学生接送车管理、学生上学放学的管理、门卫保安等工作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2、对屋面、楼顶、防雷、户外招牌、外墙立面、玻璃、窗勾、下水道等的墙体结构及附属物稳定、牢固程度开展检查。

  3、对室外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各种器材的正常使用进行维护检查。

  4、对于安装的视频监控探头、110报警器等各类报警设备要时常检查和测试,确保工作正常。

  5、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排查各种火灾隐患,检查用火点、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及时维修、更换和添置消防设施设备。走廊、楼梯等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检查楼道内照明设施,应急照明灯、手电筒等使用完好。

  (三)校园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整治,设置警示标志。清理整顿学校周边摊点,拆除违章建筑。严厉打击危害校园稳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校舍建设和维护管理,设置警示标志。坚决消除危房隐患。

  3、加强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对校园出入人员的管理,严禁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幼儿园。对幼儿园内部重点位置要加强人防、物防,有条件的要配置监控设备。坚持值班制度,节假日、敏感时期幼儿园领导要轮流值班,保卫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4、加强幼儿园消防和用电管理,设置警示标志。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对师幼进行消防常识教育,保持园内通道和建筑物通道畅通。要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和设备,以确保幼儿园用电安全。

  5、加强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门前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划出人行横道线,开辟幼儿安全过往的绿色通道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和夏令营等其他外出活动,首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请示上级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6、加强对师幼的安全教育,设置警示标志,尤其要加强汛期安全教育,严防汛期发生学

  生溺水死亡事故。

  7、认真抓好疾病预防工作,设置安全标志。学校要高度重视幼儿疾病传染工作,加强对防治疾病传染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和预防措施,提高幼儿园疾病传染防治水平,提高广大师幼预防疾病的能力。

  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电间管理制度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其职务、工种学习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经市电工管理办公室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和电工证,才能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电气工作。

  2、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者,应立即劝阻,并说明理由,发现违反工作规程、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应立即制止。

  3、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配电室者,应由电气工作人员紧随监护;进入配电室应先警告不许靠近设备,以确保安全。

  (二)食梯管理制度

  食梯是幼儿园的一种特殊的设备,安全运行必须十分重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食梯必须专人操作,严禁幼儿操作。

  2.幼儿园食梯是食堂专用货梯,严禁载人。

  3.严禁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危险物品。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有关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4.行驶时不得突然换向,必须在食梯停止后,再换向启动。

  5.载货应尽可能稳当地安放在轿厢中间,以免在运行中倾倒,损坏轿厢。

  (三)油灶管理制度

  1、园内专人负责柴油灶的管理与维护,不准负责人以外的人随便使用。

  2、先将柴油箱内柴油加完,加油时注意不可将柴油喷溅到别处,以防火灾、爆炸。

  3、待油装完后,再通电源。

  4、旋转电源风门开关,使风机启动后再调试风量。

  5、将点燃的点火棒置于燃烧室中预热,点然后、开大风量和油阀,燃气时应打开气阀点,先燃气后燃油。

  6、使用完毕,先关油阀或气阀,待完全熄火后,再关闭电源。

  7、严禁用水冲洗灶体,定期清洗油箱,检查各接点是否渗漏。

  8、使用时,操作平台过热时,要放水降温。

  9、定期检查清理烟、风道,定期清理锅底灰垢。

  10、出现不着火等故障,应先关油阀或气阀,待完全熄火后,再关闭电源。找供应商或电工修理,不得私自开机修理。

  11、使用前,参考使用说明书要求。不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四)蒸饭箱管理制度

  1、炊事员要做到随时检查水箱,加热管内不得缺水,每周更换二次新水,保证水质干净、卫生。

  2、每月处理水箱内的水垢、积碳一次

  3、每日都要进行清擦、保养,表面保持干燥,防止腐蚀。

  4、经常查看接地线是否牢固。

  5、定期检查电源开关,发现问题立即停电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6、经常检查安全阀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找维修人员处理。

  7、定期检查箱体的封闭性。

  (五)大型玩具管理制度

  1、幼儿园分管领导和值班领导要认真检查大型玩具是否有枯枝或其他杂物,检查大型玩具是否安全牢固。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班主任禁止使用,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2、保育员要做到天天擦洗大型玩具,保证卫生安全。

  3、老师在组织幼儿活动前,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适合幼儿活动的区域范围。要先检查选择的活动区域是否有异常,讲清游戏玩法,然后清点幼儿人数,注意检查幼儿身上佩戴的饰物是否收好,幼儿的衣裤是否提好,保障幼儿安全。

  4、幼儿活动时,哪些地方有隐患要格外留意,教师应作到心中有数,在幼儿密集的区域要加强巡视,特别关注那些动作不协调、有受伤史、体弱多病的幼儿,注意他们的活动,并给予适当帮助。

  5、教师应根据本班幼儿年龄特点,提示幼儿集中在一定区域内玩耍,便于给予照顾和保护,切忌幼儿脱离教师视线,造成意外伤害。幼儿在玩滑梯的时候,教师要提示幼儿不带玩具上滑梯;玩滑梯时要坐好,滑下后立刻站起来,不停留;后面的小朋友要等前面的小朋友走开后再滑,杜绝幼儿倒滑滑梯。

  6、在组织幼儿玩特殊种类的玩具器械时(如攀爬、蹬轮等),教师要给予特别的指导和保护,要先讲明玩法、注意事项,再组织幼儿有序的玩,切忌幼儿间拥挤、推搡。

  7、活动结束时,教师不要急于集合幼儿,应站在关键位置,环顾所有幼儿从大型玩具上下来,最后清点好人数后方可带队离开。

  (六)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1、每天上午9:40—10:00、下午3:00——3:20借出当天需要使用的体育器材,妥善保管。

  2、每天上午10:50——11:10、下午4:50——5:10归还体育器材并摆放整齐。

  3、教育幼儿爱护器材,正确使用器材。

  4、不能及时归还体育器材或归还时没有摆放整齐的班级通报批评,责任人扣50元。

  5、每学期末清点体育器材,丢失扣100元。

  6、检查形式为每天定时检查。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3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幼儿园师生财产免受破坏和损失,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门卫保安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认真履行值班制度,克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个人私事。

  2、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园必须先征询被访者的同意,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园区,更不准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秩序,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幼儿园正常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3、外来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幼儿园,应到规定位置停放。

  4、严禁各种商贩进入园内或在幼儿园门口摆摊叫卖。

  5、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6、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7、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8、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措施,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4

  1、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宗旨,由幼儿园管理事务后勤的老师专门负责。

  2、按照消防有关条例,在厨房及各楼道口配置消防灭火器及消防栓,并定期请消防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更新。保证各设备使用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3、由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安排,定期向幼儿园各位保教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讲座,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并组织响应的消防演习活动。

  4、定期检查幼儿园用电线路以及煤气、电器等器材的使用安全,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请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解决。

  5、在干燥季节,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巡查,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6、在各班及食堂、仓库等部门建立安全责任制,由班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园的消防负责人员汇报,万一发生火灾,首先应迅速组织幼儿按园定的路线进行疏散,严禁组织幼儿参加救火行动。

  7、由各班教师负责做好幼儿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幼儿玩火、玩电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把入园关,严禁幼儿带危险物品上幼儿园。

  8、有各班的班老师负责做好对家长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严禁家长在幼儿园内吸烟,或给幼儿购买易燃易爆的物品。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5

  ⒈实行幼儿园值班巡逻制度,凡值班者,必须对全园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⒉值班巡逻根据季节特点进行,加强对教学楼各要害部位防盗、防火巡逻。

  ⒊遇有节假日,由幼儿园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巡逻,平时由护园队巡逻。

  ⒋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⒌在值班巡逻期间,能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幼儿园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⒍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值班巡逻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幼儿园将给予处罚。

  ⒎值班巡逻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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