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3 10:13:4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优秀)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管理制度(优秀)

安全管理制度1

  1、施工现场内,不能随意吸烟,要到指定地点去。

  2、施工机械电线不能随意乱接乱扯,要告知现场用电管理员。

  3、施工机械要定期保养,规范操作,戴护必要的劳保用具。

  4、木工加工区、电焊现场须配置泡沫灭火器。

  5、塔吊起重应正确捆锁防护重物,重物运行要尽量躲开正下方施工人群,服从地面指挥员指令。

  6、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人行通道和楼层周边、阳台周边,楼梯两侧边、卸料平台出入口侧边、斜坡、跑道周边必须达到安全防护的标准。

  7、工完场清,关闭电源,清理边角废料,整理余料。

  8、每周一下午3:00,由项目部组织各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石化通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和总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4条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凡本公司职工除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总厂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6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其组成成员: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7条公司下属各站(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公司通讯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房、维护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8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生产运行部部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生产运行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上级领导负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厂有关企业安全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及公司指示、规定。

  2、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提出整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3、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规程、实施细则等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及实施执行。

  4、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报表的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等有关报表。

  5、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0条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石化总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3、经理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亲自主持死亡、重伤、火灾及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经常组织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种安全教育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分工解决。

  8、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11条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落实总厂各项安全管理,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参与并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工作。

  5.审批公司生产运行、检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负责组织上报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根据总厂安排、组织公司各种安全活动。总结经验及时上报,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12条生产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总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13条站长、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站长、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及健康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总厂及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和指示,并严格组织检查落实。

  3、拟订、修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及意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同时进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6、根据总厂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7、组织站或中心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单位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8、负责检查动火的措施落实,审批三级动火,并组织动火时安全措施的落实。

  9、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事后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14条生产副站长、中心生产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生产副站长、中心生产副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坚持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的原则。

  2、协助站长或中心主任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3、组织本单位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劳动保护等问题,确保生产、施工、运行与维护过程中的安全。

  4、在讨论技术问题或做技术决定时,同时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7、定期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8、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参加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及时采纳职工提出的正确意见。

  9、经常检查、布置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他们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15条站、中心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站、中心安全员在站长、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站或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站、中心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拟订、修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做好本单位职工安全思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职工的二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并检查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

  4、检查动火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三级动火的审批及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7、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检查各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情况。

  8、负责安全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检查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情况。

  10、资料员和保管员在站、中心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6条站、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工程技术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根据上级规定负责拟定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在起草设备检修、网络改造、工程施工等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讲课,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经常深入各岗位、班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第17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贯彻执行各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3、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参加对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5、组织本班职工坚持每周二的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有权拒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独立上岗。

  7,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8、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18条班组安全员(兼职)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接受站、中心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2、严格行行各级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章操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3、负责对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本班组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负责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了解情况,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19条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定。

  2、加强设备维护,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设备平稳运行。

  3、精心操作,认真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4、按时巡回检查,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中。如果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果断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20条公司负责组织一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及总厂的有关安全规定。

  2、公司的概况,工作的性质,特点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注意事项和要求。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4、本厂的典型事故及教训,同类型单位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

  第21条站、中心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本单位及事故教训及注意事项和要求。

  4、安全设施、工具、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22条班(组)负责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本岗位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本工种)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的性能,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5、本岗位(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第23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24条对电气、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25条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26条定期开展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地进行各种不同的安全检查,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27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

  第28条总厂组织每季度安全大检查,公司负责组织每月检查,站、中心负责组织每周检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29条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第30条日常检查内容:

  1、班组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检查当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岗位人员,根据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主管安全领导和各级安全人员,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运行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第31条定期安全检查内容:

  1、季节性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通讯电缆杆路及防风、防火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防尘等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前安全检查:

  以岗位责任制、出勤安排,劳动纪律及检修备品备件和消防、保卫为重点。

  第32条专业性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防火、动火管理以及消防设施。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防护用具、通风空调、尘毒噪声危害。

  3、检查电气防爆、防触电、防静电、防雷接地。

  4、检查设备、仪表、车辆、安全联锁、安全警报仪器、安全部件等。

  5、检查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明生产等。

  第33条不定期检查内容:临时性专业检查以及运行设备出现问题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34条各级不同的安全检查都必须认真填写记录,除上报外,抄报总厂安全处一份。

  第35条各级组织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分为三级管理,即公司、各站(中心)、班组。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拖延。

  第36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站或中心、站或中心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总厂。

  第37条凡是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之前,各单位主管领导都要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权宜措施,并监督站或中心执行。

  第38条凡是检查出的隐患,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39条凡是查出的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线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40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xx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41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42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生产制度

  1、各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3、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有效。

  4、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随便挪动。

  5、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及注意事项。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8、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8、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火票管理制度。

  第七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制度

  第40条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44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必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第45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46条公司应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47条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48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49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50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51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52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3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54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55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56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57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58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59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4、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6、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60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61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3、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5、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6、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7、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8、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九章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63条公司出现特大职工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0元。

  第64条公司出现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5条公司出现一般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6条公司出现职工伤亡小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67条公司出现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8条公司出现特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9条公司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70条违反总厂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扣200—1000元。

  第71条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要求执行HSE“两书一表的,扣100元。

  第72条违反总厂环境环保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扣100元。

  第73条加强电力等设备的运行管理,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能及时制止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扣500元,有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的按本细则之第62—65条执行。

  第74条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锅、大功率灯泡。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5条发现隐患不报或不及时按排解决,扣5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6条施工用火、检修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且在使用喷灯及其它火源时,火焰距高压设备1.5米,动火防火措施齐全,有专人看火。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7条施工用电,要有严格审批的临时用电票、电器设备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续、电动工具必须加装合格的漏电保护。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责任单位500元,由此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8条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工具袋、严禁高空抛物。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而由此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七十二条执行。

  第79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把车交他人驾驶、违章驾车。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按本细则之第66---68条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80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81条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82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83条公司所属各站、中心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84条凡本公司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85条本制度条文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3

  1、幼儿园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活动方案,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幼儿园园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幼儿力所能及的工作。

  4、幼儿园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安全管理制度4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新闻单位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八种权利和两项义务。

  5、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争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5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厂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

  (1)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2)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1)各班组或各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部办公室。

  (2)厂部办公室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公司审批。

  (3)厂长召开有关部门及班组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

  3.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1)厂长对全厂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车间主任对各车间生产的安全负责;

  (3)班组长对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4.安全生产要求:

  (1)任何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佩戴安全帽;

  (2)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生产加工时必须精力高度集中,防止出现伤害。

  (3)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操作设备的性能和正确操作方法,严禁违规操作。

  (4)正确使用生产设备,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操作,非相关人员严禁乱动生产设备。

  (5)生产过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6)注意搬运机械的操作,搬运装卸时防止压伤、撞伤。

  (7)正确使用带电设备及电气开关,防止遭受电击。

  (8)安全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时刻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9)新进厂员工必须通过安全考试后才能正式上岗。

  5.安全检查:

  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总结。厂部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5.1安全检查目的

  5.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5.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5.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5.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5.2安全检查时间。

  5.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5.2.2季节性检查。

  5.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5.3安全检查人员

  综合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由厂长、副厂长、车间主任、各班组和部门责任人等组成,日常检查由厂部办公室负责。

  5.4检查的内容

  5.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部办公室进行考核。

  5.4.2日常检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隐患;

  5.4.3综合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5.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5.4.5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5.4.6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5.4.7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限期整改。

  5.4.8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给厂部办公室备案,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厂长汇报。

  6.事故管理

  6.1事故分类

  6.1.1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6.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6.1.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6.1.4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6.1.5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6.1.6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6.1.7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6.1.8工伤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6.2事故处理

  6.2.1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6.2.2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3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4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5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6.2.6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7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6.2.8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6.3事故抢救

  6.3.1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6.3.2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6.3.3重大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总经理报告。

  6.3.4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公司办公室。

  6.4责任划分

  6.4.1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2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6.4.3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4.4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6.4.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6.4.6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6.4.7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

  6.4.7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6.4.7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奖励与惩罚7.1奖励

  7.1.1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1.2敢于向违反工厂制度的行为做斗争和检举他人偷拿产品或盗窃工厂物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7.1.3对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护公共财产及职工利益免受损失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1.4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公司表彰。

  7.1.5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班组不同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2惩罚:

  7.2.1参照《员工守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2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要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3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的,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予以处罚,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予以处罚。

  7.2.4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负主要责任予以处罚,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予以处罚。

安全管理制度6

  一、严格执行施工机械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规程、操作使用规程等中的`有关规定;如:《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

  二、相关项目为施工机具、井架。监理人员要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和落实。重点要查看以下几项是否落实:

  1、下列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井架:制动停层装置、防冲天装置、防断落装置、卷扬机滚筒防钢丝绳滑脱装置、避雷装置(将一侧中间的立杆接高,高出顶端2米作为接认器,并在该立杆下端设置接地线)。

  其它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防护挡板。

  2、架机、机具基础须平整坚实,架体、井架卷扬机、钢筋拉直机与砼基础连接须采用地脚螺栓。大型建筑机械设备基础要求报验验收。井架基础采用砼条形基础,如地基太松软则施打松木桩或换填基础补强。

  3、架体防倾覆措施:井架按规定设附墙架。

  4、井架安装完毕后,严格办理验收手续,填写验收合格单并有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5、井架设动送启动前自动响铃信号。

  6、机具使用前应试运行并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安全装置及其它关键总合的工作性能,钢丝绳的磨损程度等,机具不得带病或超负荷动转。

  7、机具检修须由持证工负责。操作员持证上岗,专人操作。

  8、所有施工机具进场要报验。提升机等建筑设备装拆要有专项方案并报审。

  9、施工单位进场进行桩基础施工时,必须通知市建设期工程安全监督站到现场进行前期核查,确认企业施工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证、桩机证及现场设备使用条件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安全管理制度7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幼儿课间出校门。

  3、负责检查各室门窗关锁情况,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情况及时向幼儿园领导反映和联系。

安全管理制度8

  1、各校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必须经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安全管理制度9

  1、校长是所在学校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的学生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班主任老师、随车管理员、校车安全管理员、驾驶员等签订接送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管理责任状。

  4、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细则。定车、定座安排到人,落实各处室、班主任老师、值班值勤老师、随车管理员和驾驶员。在学校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接送车辆安全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学校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和图片记录。

  6、学校在配备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都要达到校车使用标准。并将相关资料递交给教育局存档备案。

  7、认真确定每辆接送车的学生乘载人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接送车的乘载人数,认真填写具体的乘车学生名册,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

  9、学校配合中心学校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每学期进行一次行车安全教育,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教育培训应有文字记载。

  10、学生接送车因发生故障一时无法排除时,学校应及时协调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确保学生上(放)学不受影响。

  11、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担任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辆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要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学生接送车辆随车管理员护送值班表,确保每天学生上(放)学乘车途中都有一至两名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并跟车全程护送。跟车护送记录必须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务亲笔签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衔接,一张不缺。

  13、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接送学生的车辆车况、车辆行驶状况、学生乘车情况、接送管理制度等台帐资料,保证学生、驾驶员、随车管理员、接送车等每天都有详实的记录。

  14,学校应向驾驶员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学生接送车辆专用停车场所,并明确每一辆接送车相对固定的停车地。

  15、学校一旦发现有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备接送学生资质的`车辆运载学生,要劝诫学生拒乘并立即报告中心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16、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职能部门根据实情来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17、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对学生乘车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评。凡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和给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伤亡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18、突遇恶劣天气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车危险,校车停运。

  何家小学

  ______年___月___日

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安全管理制度11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三)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等固定消防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预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否擅自改变船舶防火分区;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四)救生设备,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是否人证相符。

  第十一条过闸船舶应自查货物是否合理配载和有效系固,是否载有禁运货物。

  第十二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航次申报的过闸方式、时间、始发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装载情况等过闸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是否满足过闸要求。

  第十三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船员是否掌握船舶应变部署表内容。

  第十四条从事客运的过闸船舶还应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传过闸安全及应急逃生注意事项,是否按规定对旅客进行实名制登记;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还应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危化品装载是否满足隔离要求,是否随船携带本航次所载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是否有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随船。

  第十六条船舶过闸安检前,应按自查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并填写自查记录表,经船长签字随船备查。

  第三章过闸安检

  第十七条三峡局应配备与过闸安检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过闸安检工作程序和安检项目开展过闸安检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过闸船舶安检的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应当通过必要的背景调查,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实施过闸安检时,安检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工作证件,并全程视频记录检查过程。

  第二十条实施过闸安检时,船长应指派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如实回答安检人员提出的问题,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文书,操纵和测试船舶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安检人员应将过闸安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及过闸安检结果书面通知船长。

  第二十二条安检人员作出过闸船舶未通过过闸安全决定前,应当听取过闸船舶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解释,理由合理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条安检合格的船舶,三峡局应安排过闸;安检合格的客船,应优先安排过闸。

  安检不合格的船舶,应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请过闸安检,复查合格后方可安排过闸。

  第二十四条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二十五条过闸安检中发现船舶或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三峡局应及时通报长江海事局或长江航运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长航局应制定过闸安检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过闸安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三峡局应建立并实施过闸安检工作管理制度,确保过闸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长航局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调查过闸安检工作中的举报事件。

  第二十九条过闸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12—24个月的船舶过闸远程申报,并列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至十五条内容开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实填写安全自查记录表;

  (三)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过闸安检文书;

  (四)提供虚假货物托运单(合同)或货物清单、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五)谎报船名、吃水、货种、主尺度和实载运量等过闸信息;

  (六)制造虚假船位信息申报过闸;

  (七)安检合格的过闸船舶,在待闸期间船舶适航、货物装载、船员配备以及船舶安保等情况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过闸安检。

  第三十条安检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三峡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过闸船舶,是指拟通过长江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的各类船舶。

  第三十二条过闸安检人员及过闸安检设备配备标准、过闸安检项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诚信管理规定、过闸船舶自检记录表等与过闸安检相关的制度、标准和文书由长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过闸安检不替代海事管理机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船舶现场监督和长航公安机关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过闸安检也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制度13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来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来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安全管理制度14

  目的: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环境不受污染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务必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状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进入。

  2、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务必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3、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4、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额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准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立刻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务必要戴上适宜的手套,脱手套后务必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务必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构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构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务必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和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资料物到达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务必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到达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持续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务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二)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机器或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大白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务必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内的任何地方贮存人用食品及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贴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三)监督与检查

  1、涉及病原体的科室负责人要经常对各项实验的生物安全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2、各实验项目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所开展的实验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事件。

  三、常见实验室废弃品处理

  实验室废弃品按物理类型而言可分为固体废弃品、液体废弃品及气体废弃品,就危害类型而验分为化学毒性废品和病原性废品,由于废弃物品具有潜在的致病性、伤害性,如不妥善处理会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品名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实验室废弃物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感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弃物、损伤性废弃物、化学性和放射性废弃物等。

  四、支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实验室生物安全守则》(WHO,第三版,20xx年);

  4.《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xx);

  5.《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变9489-20xx);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训卫生部规划教材,第2版);

  7.《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8.《实验室生物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15

   一、安全责任与意识

  为保证门店正常运作,店长及所有店内员工必须具备安全管理意识。安全管理涉及门店建筑物、钱财、商品、设备、以及员工及顾客人身安全。各项安全管理宗旨是:重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理,时候检讨、杜绝隐患。

  二、适用范围

  门店的全体员工。

  三、内容

  (一)门店安全——店长负责制

  1、定义:店长根据公司的授权,全面负责门店的安全管理,当门店财产、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店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店长要做好门店安全管理的指导、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能力。

  3、店长要带头做好门店的`货品安全、资金安全工作,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二)门店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1、门禁安全管理

  (1)门店要经常性检查门锁安全状况,独立门头的门店需安装2把门锁,一把由当值店长保管,一把由其他当值店员保管。店中店要确保收银台、仓库门锁使用状况良好。

  (2)要经常检查门店门窗、防盗网是否牢固,玻璃有否破损。

  (3)下班打烊前要检查窗户是否关好,出门后要确保店门上锁。

  2、现金安全管理

  (1)营业期间,门店要有专人收银并看管收银台,离开收银台时要确保抽屉上锁且钥匙随身携带。

  (2)现金收付必须经过验钞机,杜绝收到假币。

  (3)各店每日必须将前日的营业款及时、足额存入指定银行,汇款单据须及时传真公司以便核查。

  (4)大额现金存行时须安排人员陪同,以确保现金安全。

  (5)严禁直接把现金存放在收银台过夜。

  (6)交接班时,单据和现金须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下一班,现金交接要过验钞机。

  (7)夜间营业突然停电时,收银员应立即锁上收银柜,店长应安排员工在门口疏散、监督顾客;

  3、货品安全管理

  (1)店内服务区域划分应避免死角;

  (2)活动、人多客流大时,店长更应跟紧现场,要求同事间相互留意空挡进行补位,并合理调配人员分布,必要时安排导购充当内部保安;

  (3)确保库房门窗上锁,严禁闲杂人等出入仓库。

  (4)交接班时,要做好库存货品的清点,并做好交接记录。

  (5)要经常检查库房有否受潮和虫害。

  4、消防安全管理

  (1)随时了解气象预报,了解附近地势及排水道设施;

  (2)平时做好建筑物吊顶维护、门窗漏水修整;

  (3)随时留意、检查插座、插头之绝缘体是否脱落损坏,平时要求门店所有员工知道总电源开关及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4)上下班时必须全面检查电源线路、开关、灯具的使用状况,消除消防隐患。

  (5)下班时要关闭全部电器和灯具,并关闭门店总电源。(消防、监视器电源除外)

  (6)清理垃圾时,应注意其中有无火种等易燃物;

  (7)突遇漏水、淹水或火情,应及时通报直接上级主管;

  5、人身安全管理

  (1)遇到有偷窃行为出现,应见机提醒同事注意,冷静对待,以合适的方式制止小偷得逞,避免与小偷发生正面冲突。门店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标志。

  (2)当出现重大匪情时,应立即报警。

  (3)店内、店外责任区域内若有玻璃碎片或钉子等,应立即打扫干净;

  (4)顾客购物通道上有任何障碍物,应立即加以消除,以免撞倒或跌伤;

  (5)货架、道具有突出尖锐物或玻璃棱角,极易刮伤员工及顾客的,应先用胶布暂时贴包住,或暂停使用,同事通报后勤部门进行整改或修理;

  (6)登高作业时,店长须监督员工用牢固的登梯,注意安全;

  (7)有员工、顾客在店铺遭遇意外伤害的,店长应负责及时送医救治,并及时通报直接上级主管;

  6、防止泄露商业机密

  (1)做好生意目标、实际达成等销售业绩的保密工作,对电脑内的所有数据及文件不得随意告知、拷贝他人;

  (2)对于实施的促销活动计划等商业机密不得泄露;

  7、店铺钥匙管理

  (1)门店钥匙由每日指定的领班以上级别同事进行保管;

  (2)钱箱钥匙只有收银员进行保管;

  (3)仓库钥匙由领班以上级别同事人员进行保管;

  (三)失货和短款的赔偿

  1、计算方式:按确认丢失货品的进货价值或现金总额,相关人员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店长50%,库管/收银员30%,其他人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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