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5 09:41:4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考勤管理制度【汇总2篇】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考勤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考勤管理制度【汇总2篇】

考勤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请假程序

  第五条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勤管理制度2

  员工上、下班考勤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管理部根据打卡记录、外出登记、出差单、请假单等考勤单据辅助统计考勤。

  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打卡者,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事假处理,不满1小时间按1小时处理。迟到每次扣其该月份工资10元。

  早退: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按事假半日处分,并在本月工资发放时扣除早退工资。早退每次扣其该月份工资10元

  因公外出:需连续在外工作,不能到单位上班者;确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开会、办事者;上班后外出办事、下班时不能按时返回者;需在外出前或外出回公司后一个工作日内在前台处进行外出登记,华南办在商务部登记。因自己原因未及时登记,则按考勤异常处理。

  私自外出与做工作无关事者:打卡后私自外出或者与工作无关事者,一经发现取消当天考勤并处以50元罚款。

  出差:因公出差者,应在出差前向管理部提交领导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进行备案,未提交者,则按旷工处理。

  考勤异常:员工每月可有二次考勤异常机会,包括忘打卡、打卡未有记录者,外出忘登记者,员工需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未打卡证明》,经部门理经核准后,方可将此次异常转为正常,其它则按迟到处理。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未打卡证明》者,未打卡时间段不给予计薪处理。

  事假:员工需请事假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事假手续,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办,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未办手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事假以小时计算,上午请假9:00-12:00,请假时间为3小时,下午13:30-16:30,请假时间为5小时。

  事假期间扣除当日的出勤工资。事假可用年假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日全额扣发工资。

  病假:员工休病假需提供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市医保定点)开据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提供收费单为证明,视为无效)

  请假的核决权限

  1、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至管理部备案。

  2、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上班产生的迟到、早退或缺勤记录,由管理部根据本人的办理核销登记。员工事先未向管理部递交请假条的,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注:如因主管外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批签字,可在得到主管本人电话许可后,交由管理部代为处理,事后补齐书面审批签字。

  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的考勤,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若有不照规定或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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