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9 18:59:2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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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防管理制度12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气防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气防管理制度12篇

气防管理制度1

  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在通风。

  2、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口齿;设专职监护人员。

  3、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5、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6、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7、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8、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9、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10、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11、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注射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12、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13、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汇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14、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15、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16、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17、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气防站装备的配置

  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配置:

  a.天平秤1~2台;

  b.分析仪器(包括测爆仪、测氧仪等监测仪器)按需要配备;

  c.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1套;

  d.生产调度电话1台;

  e.无线电对讲机至少1对;

  f.事故警铃1只;

  g.气防作业(救护)车1~2辆,车内应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气防管理制度2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气防管理制度3

  1.天然气生产运行部内的所有机械设备与生产区建筑物必须保持整体接地良好,不得有任何绝缘部位。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两次,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检修。

  2.天然气生产运行部重要生产部位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装有接地,接零的'保护装置,但在一个供电系统不得同时接地、接零。

  3.对电器设备的接地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进行,不得借用避雷器地线及暖气系统水管做地线。

  4.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在生产运行部内严禁用铁器互相撞击、碰撞。

  5.雷雨天气条件下禁止对天然气进行装卸作业。

  6.运输天然气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静电接地链必须接地,如有磨损及时更换。

  7.运输天然气车辆装卸时,应将车的静电接地设施与装卸台的地线网接牢。

  8.天然气生产运行部现场应经常检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当达到警戒浓度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生产。

气防管理制度4

  (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反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⒁压盘式喇叭嘴紧固要均匀适中,不得偏斜。

气防管理制度5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气防管理制度6

  1、施工驻地、作业现场的排水;

  2、临时用电的管理,防止发生漏电、负荷过重和其它违规用电事故;

  3、严防地质灾害,监控山洪、泥石流暴发引发灾害;

  4、临河面及河道施工严防汛期洪水,严禁在河床、洼地、高开挖山体下侧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人员宿舍和作业场所,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认真落实挖孔桩安全施工标识及防护;

  6、要加强对高温天气的应对措施,及时发放各种消暑降温物资和药品,防范因高温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7、搞好对临时便道、便桥的安全排查;

  8、督促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维护和安全操作;

  9、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提高防灾、防汛、防雷、防暑和避险能力,结合雨季和高温季节特点,组织教育培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人人掌握安全施工要点,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10、加强雨季安全巡检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危险源监控。

气防管理制度7

  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在通风。

  2、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口齿;设专职监护人员。

  3、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4、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5、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6、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7、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8、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9、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10、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11、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注射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12、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13、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汇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14、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15、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16、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17、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气防站装备的配置

  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配置:

  a.天平秤1~2台;

  b.分析仪器(包括测爆仪、测氧仪等监测仪器)按需要配备;

  c.器材维修工具(包括台钳、钳工工具)1套;

  d.生产调度电话1台;

  e.无线电对讲机至少1对;

  f.事故警铃1只;

  g.气防作业(救护)车1~2辆,车内应设有声光报警器,备有空气或氧气呼吸器(或生氧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全身防毒衣、防酸碱胶皮衣裤、绝缘棒、绝缘靴、手套、被褥、担架、防爆照明等抢救用的器具。

气防管理制度8

  正确使用空气呼吸器须知

  1 压力达到规定的压力值(200bar以上)。

  2 供需阀工作正常时,呼吸应畅通均匀。

  3使用中当感到呼吸疲倦需要额外的.空气时,可直接按压供需阀中央的红色按钮。

  4 密切注视压力表值或倾听低压报警声,当压力达5bar时应立即退出煤气区。

  5 若察觉到脸部有凉风或有“咝咝”的气流声,则应把大视野全面罩头带合适拉紧。

  6 使用前要检查大视野全面罩内的橡胶薄片是否有脱落或丢失,呼吸阀是否有粘连现象。

  7要把空气瓶阀开启到最大位置。

  8在使用呼吸器作业中,要注意周围的作业环境,以防作业现场周围的障碍将瓶阀关住。

  冬季佩戴空气呼吸器作业时,要有保温保护措施,以防呼吸阀冻结,中高压管冻结导致压力表回零。

  10 重新佩戴使用时,也需做必要的检查。

  安全防护装置、煤气防护器具考核。

  1)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煤气监测器、co煤气报警器、等损坏、失灵时,要及时报告生产科,进行调换修复。

  2 )对袖珍式co报警仪在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明确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不得随意转借他人玩耍,要有专人保管,丢失1台考核200元。

  3)对空气呼吸器的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发现一次不符合,责任人考核100元,丢失一台考核500元。

  4)无故丢失损坏安全防护装置的责任者考核200元。

气防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加强煤气防护安全管理,规范煤气区域设备、设施作业,避免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提高煤气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煤气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储存、输(配)送和使用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煤气的一切管理活动。

  3.定义:

  3.1煤气:是一种由不同成份组成的可燃性混合气体,通常由co、h2、ch4、cnhm(不饱和碳氢化合物)、h2s、co2、so2、n2、h2o等组成。

  3.2煤气设施:所有流经煤气(特别是高压煤气)的设施,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设施。

  3.3隔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3.4煤气从业人员:专指从事煤气生产、回收、储存、输(配)送、使用过程中的操作人员、检修人员和管理人员。

  3.5煤气危险区域: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正常或不正常状态下出现的co浓度超标,可能引发煤气事故的工作场所。定性地分为三类:

  3.5.1一类煤气危险区域: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co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区域。

  3.5.2二类煤气危险区域: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区域。

  3.5.3三类煤气危险区域:在不正常情况时可能出现co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区域。

  3.6煤气危险作业:是指在煤气设备设施上或在煤气危险区域内进行的带煤气作业或煤气检修作业,通常可以分为三类。

  3.6.1一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不停煤气情况下在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上及10米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b.停煤气情况下在煤气柜、煤气主管道、煤气加压机等重要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上的动火检修作业。

  c.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部进行的检修作业。

  d.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煤气设备设施进行的送煤气作业(包括首次引煤气点火).

  3.6.2二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高炉炉顶更换探尺、处理炉顶阀门、检修料钟等。

  b.在煤气主管道支架附近其它管道上(不包括氧气管道)的动火检修作业。

  c.开关煤气管道上盲板阀或抽堵盲板的作业。

  d.煤气柜区内非煤气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以外的其它动火检修作业。

  3.6.3三类煤气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a.煤气取样作业。

  b.在不停气情况下在煤气管道、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上进行非动火检修。

  c.进入煤气区域进行的其它检修作业。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负责对煤气防护站和各相关煤气单位的煤气防护安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1.2负责公司煤气事故应急预案、一类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

  4.1.3负责涉及煤气设备设施重大危险作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4.1.4参与煤气设备、设施检查、消缺及竣工验收工作。

  4.1.5负责组织煤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煤气防护站

  4.2.1负责煤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煤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和公司《煤气控制程序》等管理制度,并提出考核意见。

  4.2.2负责制定公司级煤气安全管理的各种制度、作业标准、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审核各单位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司煤气安全管理档案,并对煤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评估。

  4.2.3参与公司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运工作。

  4.2.4负责公司各类煤气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2.5负责组织公司煤气系统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及煤气专业管理考核工作。

  4.2.6负责公司煤气的动态监测分析工作、煤气中毒人员的防护救护工作,现场紧急疏送,参与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的现场协调指挥和处置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监督责任落实及考核工作,推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做好煤气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4.2.7负责公司煤气安全宣传及煤气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监督工作。

  4.2.8指导公司各煤气班组进行标准化建设并组织验收。

  4.2.9负责公司防护器材的'管理及空气呼吸器气瓶、氧气瓶(苏生器)充装工作。

  4.2.10负责煤气一类动火作业技术方案的审核和监督落实。

  4.2.11负责煤气系统异常状况下的临机处置。

  4.3保卫部职责

  4.3.1负责煤气一类动火作业消防措施的审核和监督。

  4.3.2负责有关煤气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工作。

  4.3.3参与煤气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4生产技术部

  4.4.1负责对公司煤气系统的重大信息进行处置。

  4.4.2负责正常情况下煤气用、产户停、送气指令的下达工作。

  4.4.3负责对煤气质量进行考核管理。

  4.4.4参与一类煤气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核。

  4.4.5负责组织煤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运前验收工作。

  4.5计量检验中心

  负责煤气的取样、化验工作。

  4.6设备管理部

  4.6.1负责煤气设备设施责任范围的划分工作。

  4.6.2负责煤气系统仪表、自动化设备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4.6.3参与一类煤气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核。

  4.6.4参与煤气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

  4.6.5负责组织煤气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管道壁厚、接地电阻的测试等)。

  4.7检修中心

  4.7.1负责煤气系统检测自控设备的维修、检修。

  4.7.2负责煤气系统仪表、自动化设备的日常点检维护、及备件材料的检查申报工作。

  4.8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公司煤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证件复审工作。

  4.9各煤气生产、输(配)送、使用、维护单位职责

  4.9.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体系。

  4.9.2根据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安监总局四[20xx]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各自的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4.9.3制定和完善煤气生产使用技术规程、安全规程、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维修规程、煤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并根据设备设施改造、更新,适时修订。

  4.9.4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施、各类切断装置,放散装置、水封、排水器、人孔、支架等附属设施编号,编号应写在明显的地方;绘制“煤气工艺流程图”,并及时更新,图上应标明煤气设备及附属装置的编号。

  4.9.5建立煤气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加强日常点检和维护,做好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工作。

  4.9.6每季度对本单位煤气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煤气安全教育培训、考试,无证人员必须签订师徒协议。

  4.9.7认真做好煤气设备设施大、中修项目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煤气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4.9.8明确煤气管理人员职责并成立煤气防护小组,配备足够的煤气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9.9积极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配合煤气防护站做好煤气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事故调查分析。

  5.安全管理内容

  5.1煤气设施设计要求

  5.1.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以及安监总局四[20xx]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压力管道的煤气管网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

  5.1.2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5.1.3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5.1.4凡煤气设施、设备、管道等设计,在经常检修的部位,必须增设可靠的切断装置和具备介质进行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5.2煤气设备设施施工、验收

  5.2.1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xx〕125号)。

  5.2.2在煤气区域或设施附近的项目,必须经过煤气防护站批准后方可开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5.2.3煤气设备、设施施工要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

  5.2.4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更改通知。

  5.2.5煤气工程的隐蔽部分,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煤气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和煤气防护站共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合格后方能封闭。

  5.2.6煤气工程施工完毕,工程管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2.7煤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运前验收,必须经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设计部门、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保卫部、煤气防护站、使用单位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xx〕125号)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原则检查验收,符合安全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规程,验收签字后,才能投入运行。

  5.3煤气安全教育

  5.3.1从事煤气生产、净化、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5.3.2培训教育管理要制订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培训教育登记台账,科学编制教育教案与试卷,并做好归档工作。

  5.3.3煤气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要包括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

  5.3.4凡在煤气区域进行煤气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经煤气管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煤气区域,并遵守煤气安全有关规定。

  5.3.5对煤气柜区域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由二级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报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执行。

  5.4煤气安全检查与整改

  5.4.1煤气防护站对公司一类危险区域每天检查一次,二类危险区域每周检查一次,三类危险区域每月监测检查一次。并根据煤气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调整危险类别。公司每月由煤气防护站组织一次煤气安全专项检查。

  5.4.2各煤气班组每班必须对煤气设施进行检查,作业区(或工段)每周检查一次,二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5.4.3煤气防护站除按照设备检查的要求每月对煤气设备设施检查外,动力能源中心组织相关单位每半年应对公司煤气设备设施的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每年对公司煤气管网,煤气柜进行沉降观测,并有详细记录。

  5.4.4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煤气防护安全专项检查表》中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煤气安全检查表,每周组织检查。

  5.4.5煤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本着“五落实”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做出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单位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由签发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跟踪验证。

  5.4.6对公司级重大煤气危险源点管理控制执行《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

  5.5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煤气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管理要求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申请审批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动火制度》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6煤气设施操作的安全防护要求

  5.6.1进入煤气区域作业、检查(要看好风向),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携带检测、防护、急救设备,在监护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6.2新建或检修后的送煤气前必须制定送煤气方案,包括送煤气作业时间、地点、工作要求、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并做好送气前的全面检查工作。

  5.6.3送煤气前,用氮气(蒸汽)进行吹扫置换,开始时先开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再开氮气(蒸汽)阀门、结束时先关氮气(蒸汽)阀门再关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在煤气管道末端放散处连续3次爆发试验及氧含量分析合格后,吹扫置换合格,每次吹扫完成后必须断开与吹扫气源的连接。

  5.6.4一般煤气设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明火后再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

  5.6.5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烧嘴,然后停送风机。

  5.6.6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

  5.6.7生活上、下水管,蒸汽、氮气等管道严禁与煤气设施用硬连接相接通。

  5.6.8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氮气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恢复生产时,若用氮气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方可关闭放散管。

  5.6.9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漏煤气。

  5.6.10操作盲板阀时,必须关闭前端蝶阀,泄压后再操作。

  5.7煤气安全监测与防护

  5.7.1凡有可能造成煤气聚集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7.2煤气操作岗位、操作室必须设置良好的通讯设备。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5.7.3各单位对自行配备使用的防护器材依照公司《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在良好的备用状态。

  5.7.4煤气区域、煤气操作室、值班室进行煤气浓度含量的日常监测由煤气管辖单位明确分级责任人、适时监测;在煤气区域、煤气设施内进行维修、检修、放散时必须报告煤气防护站及气体调度,同时告知周边区域岗位人员,专人监测环境co浓度,在规定的浓度范围内安全作业。

  5.7.5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的切断气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动火作业分析可燃性气体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或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要求分级监测确认,具备作业条件并开据作业票方可作业。

  5.7.6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除分析煤气中的co气体浓度外,还应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备,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5.7.7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

  5.8煤气设备、管道附属装置的安全要求

  5.8.1煤气设施、管道应按规范进行明显的介质、流向、色环等标示,并对区域设备按安全定置管理规范挂牌要求悬挂责任包机牌。

  5.8.2煤气设备附近或管道下方不准设生活、休息间等。

  盲板直(mm)≤230300≤500600—10001100—15001600—1800盲板厚(mm)44.56—88—1010—1212—14

  5.8.3在煤气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盲板的位置应在闸阀后、调节阀前,盲板与闸阀的间距以不影响闸阀动作为宜,为方便生产,盲板厚度可按下表要求制作

  5.8.4水封装置在其它隔断装置后并用,在冬季应注意保温措施,水封的安全要求按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安监总局[20xx]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中的要求。眼镜阀、扇形阀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不宜单独使用。密封蝶阀必须和水封、插板、眼镜阀并用。

  5.8.5为方便生产操作,煤气设施的人孔、闸门、仪表或经常操作部位应设操作平台,平台、栏杆、走梯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5.8.6煤气管道设备检修吹扫放散,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5.8.7煤气阀门每季度必须维护保养一次,其效果要能保证阀门能够随时灵活操作。

  5.8.8对煤气水封、排水器必须每半年清污一次,每年必须测量腐蚀情况一次。

  5.8.9煤气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有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煤气管道应有低压联锁装置和断电快切装置。对煤气设备设施的自动联锁保护设备必须每月检查一次,确保其可靠性。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对泄爆膜(阀)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测厚一次,并按要求校验。

  5.8.10煤气管网日常管理按公司《动力能源管网管理制度》执行。

  5.9煤气设备事故管理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5.10煤气防护器材管理按公司《煤气防护器材管理制度》执行。

  5.11考核:

  凡违反煤气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造成煤气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煤气防护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

  6.引用文件

  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安监总管四[20xx] 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气防管理制度10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完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重要作用。

  1.管理内容

  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气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重点检查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消防气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设施及其完好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1消防气防设施日常管理

  各类消防气防设施、器材必须按要求在醒目部位设置消防标志,消防设施、器材严禁覆盖、遮挡,周围不得乱堆乱放杂物,避免影响突发事故事件情况的应急抢险。

  1.1.1消防水泵房(站)

  (1)消防水泵房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专人值班,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西山高压消防水泵房由供水车间管理,厂南区高压消防水泵房由气分车间管理,兴海公司消防水泵房由兴海公司管理,其他消防水泵房由属地单位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5)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应安装自动补水系统。

  1.1.2泡沫泵(房)站

  (1)泡沫泵站严禁改作它用,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沽,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机泵润滑,每天进行盘车,认真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泵每周进行试运转,做好记录。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道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泡沫液到期,必须立即更换药剂,做好登记。

  (5)西山罐区泡沫站由消防支队管理,兴海罐区、原油商储罐区泡沫站由兴海公司管理,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1.1.3消防管网

  (1)消防管网应按照设计要求运行,消防管网应完好无泄漏,阀门、法兰、垫片压力等级应满足稳高压系统使用要求,避免应急使用时增压不足,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压力应保持在0.7—1.2mpa。每年春秋两季对稳高压系统进行压力测试,管网末端压力要达到0.7—1.2mpa,保压60分钟,并做好记录。

  (2)消防管网出现泄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维修,处理过程中不得停止整个管网消防水,应临时关闭故障管段的截止阀进行维修,要尽快恢复消防给水,保证消防管网系统稳定可靠。

  (3)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特殊情况下必须切断消防管网给水或停止消防水泵的,要做出切实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并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消防管网系统运行。

  (4)新建、改建消防管网,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清除管道内杂物。

  1.1.4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

  (1)消火栓、消火栓井、消防阀井(消火栓井、消防阀井以下简称消防井)应有统一编号和明显标志,消防井内不得有积水、杂物,周围不得有杂草、垃圾、积水等。

  (2)定期检查消火栓、消防井是否完好,无锈蚀、无渗漏、无损坏,零部件齐全,接口垫圈完整无缺,老化的应及时更换,并定期润滑,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处理。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

  (3)定期对消火栓、消防井进行维护保养。消火栓、消防井的阀门等要定期整修油漆,避免外表生锈。每年春秋两季应对消火栓进行试用,保证开启灵活自如。

  (4)消火栓、消防井在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完好。

  (5)消火栓、消防井不得被埋压、圈占或私自使用。消火栓周围5米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6)消火栓由属地单位负责管理,消防支队负责定期检查,油品车间罐区防火堤外泡沫消火栓由消防支队负责管理。消火栓应保证灵活好用,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如生产、工程急需用水,应进行审批,具体办法由生产技术处规定。

  1.1.5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

  (1)消防软管卷盘及箱式消火栓内应按要求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软管卷盘等,并有明显标志。

  (2)稳高压管网应配备13型及以上级别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应具备直流-水雾功能。

  (3)箱应保持内部清洁、干燥,防止锈蚀、损坏。外观漆色无脱落、无破损,门玻璃无破损。

  (4)箱内水枪、泡沫枪、水带等应完好无损,水带不得霉变。如果消防水带出现渗水、漏水、发霉变质等应及时更换。

  (5)灭火或演练后,应将器材清洗晾干,水带要完全干燥后才能装入箱内。做好箱体内的整理工作,如果锁面板上的玻璃被击破,应及时安装新玻璃。

  1.1.6消防炮

  (1)消防炮应具备自泄水功能,具备直流-水雾两种喷射方式,早期安装的直流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机会逐步更换。

  (2)消防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有编号,每月检查一次,填写检查记录,存在问题的挂牌标识,及时维修。消防炮应在现场配置开阀扳手和炮衣。

  (3)炮体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炮转动部位进行润滑,使之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4)消防炮喷嘴内保持干净,不得有杂物,水炮零部件齐全。

  (5)炮及其阀井按照要求进行防冻保温工作。

  (6)每年冬防开始前和冬防结束后均应对消防炮进行试射,确保正常工作。

  1.1.7消防喷淋

  (1)消防喷淋必须专人管理,防止管道、筛孔或喷嘴堵塞。

  (2)消防喷淋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确保系统完好。

  1.1.8蒸汽灭火系统

  (1)输气管应良好,要经常充满蒸汽,排除冷凝水设备工作正常,管网不积存冷凝水。

  (2)管线上的阀门灵活,不漏气。筛孔管、喷嘴等畅通,配气管清洁卫生。

  (3)生产装置的消防蒸汽管线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时灵活好用。

  1.1.9泡沫灭火系统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接口保持完好,阀门灵活。

  (2)泡沫管道接口宜采用跨越方式引出到防火堤外。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竖管下端应设排渣口,防止竖管内锈蚀物堵塞管路。

  (3)油罐上泡沫发生器不少于两个,泡沫发生器及连接管道应定期检查,无堵塞、无破损,保证空气通道畅通。定期检查密封玻璃盲板,发现破碎应及时更换,以免储罐内易燃气体外漏;使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恢复原来状态。外浮顶储罐泡沫发生器禁止安装玻璃盲板。泡沫产生器的'玻璃盲板由消防支队提供,属地单位负责安装,消防支队负责检查。

  (4)西山罐区防火堤外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消防支队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半固定系统和防火堤内固定式系统的消防管网由油品车间负责检查、维护、保养;其他单位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管网由属地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

  1.1.10消防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泵接合器是为高层建筑或食堂等建筑配套的自备消防设施,用以连接消防车、机动泵向建筑物管网输送消防水,以扑救不同楼层的火灾。闸阀在管路上作为开关使用,平时常开。

  (2)消防水泵接合器必须定人管理,定期保养,保证在使用时能正常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

  (3)对已老化的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1.1.11消防给水竖管

  (1)消防给水竖管要定人管理,经常对阀门进行注油保养,确保灵活好用。

  (2)对已老化和损坏的密封件、闷盖应及时更换。

  (3)管道畅通,无腐蚀和损坏。

  1.1.12火灾报警系统

  (1)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电话。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间内。

  (2)火灾报警装置的配装要采用经国家鉴定的合格产品,由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

  (3)值班人员应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和各监护场所的具体位置。

  (4)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6)早期建设的装置应利用大修、改造的时机按照规范要求增设火灾报警系统。

  (7)火灾报警系统的职责分工、日常维护管理内容与要求执行《本公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1.13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1.14灭火器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要求,在生产、使用、储存可燃物质的各种场所配置相应类型灭火器,定位置、定类型、定数量、并绘制现场灭火器材摆放平面布置图。小型灭火器要进器材箱,推车式灭火器应有防护罩,灭火器上要挂放灭火器材状态检查卡片。定人、定期检查,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整、清洁、好用。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2)岗位配备的灭火器使用后,或泄压、损坏、丢失以及用于灭火演习的,应于1日内上报消防支队更换。消防支队应于1日内完成更换。

  (3)动火现场需用灭火器时,必须经属地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意方可使用。监火期间未使用并保持完好的,要及时放回原岗位。

  (4)灭火器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随意挪用。铅封、保险销、喷射管、压力表等各部件保持完好。

  (5)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环境的地点。

  (6)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推车式灭火器可配置1具。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7)符合下列条件灭火器应到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损坏部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达到维修期限,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如不合格,做报废处理。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首次维修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

  (8)灭火器的报废。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按照充装介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必须报废:

  1)干粉灭火器——10年;

  2)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3)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4)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认证厂家生产的;

  6)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1.1.15空气呼吸器

  (1)空气呼吸器使用前,必须对气瓶压力,减压阀、输气管、面罩的气密性和瓶体进行检查,气瓶开启后,储存压力低于15 mpa,不得使用。

  (2)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应检查有无损坏情况,清洁污垢,对气瓶充气,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3)空气呼吸器应放置在气防柜内,气防柜不得上锁,由消防支队统一铅封;统一维修;统一更换气瓶。消防支队每月对空气呼吸器检查一次。

  (4)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

  1.1.16消防车辆、消防道路

  (1)消防支队的消防车辆、装备保持战备状态,完整好用,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消防车辆在出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厂内交通限速的限制,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2)公司内所有的消防道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占用消防道路从事施工作业须经消防支队同意,用后恢复原来状态。领导参观、视察,安全检查和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除外。

  1.2消防气防设施检测

  1.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消防部门申请验收。

  1.2.2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进行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各二级单位要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1.3消防气防设施报废

  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消防支队核准,安全环保处批准,进行报废。

  2.本规定所涉及的台账、档案、检查记录由消防支队出具统一的样式,下发各单位执行。

  3.违反本细则规定,纳入绩效考核。

  4.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气防管理制度11

  一、防爆设备入井验收制度

  1、新进及在修设备必须经机电区设备防爆检查组严格按照电气防爆检查细则检查合格签发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记入防爆设备技术档案。

  2、设备组及使用单位凭煤安标志下发及领取设备,无煤安标志的设备严禁入井。

  3、机电区负责对入井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复查,并检验煤安标志,合格后签发入井证,机运队凭煤安标志入井证安排入井。

  4、设备组对新购置及检修的设备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不完好设备严禁入井。

  5、完好电气设备包括:设备电气保护装置,内部接线、操作机构、防爆机构等按完好标准要求。

  6、各生产区队领用设备时,应按完好标准进行严格复检,并在领用单上签字,入井后按质量完好标准使用,确保设备防爆性能。

  二、防爆设备的检查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问题处理后,方可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检查、登记建帐等管理工作。对需入井使用电气设备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应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处罚办法

  1、经机电区电管组定期检查每发现一处失爆,对该队罚款20xx元,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当班电工罚款200元。

  2、经上级检查团检查发现一处失爆,按集团公司规定罚责任单位5000元。

气防管理制度12

  电气防爆管理员对井下通讯供电系统,信号控制系统,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检查。督促各单位用好、管好电器设备不出现失爆设备和不合格接头,保证安全生产。

  一、每月三次对各单位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科设备组。

  二、每天由专管区域负责人对各自片段巡查,防爆状况检查,设备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组发“隐患通知单”并于当日送交责任单位,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三、对各单位危及安全的供电设施失爆隐患,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供电,待整改完以后,再予送电。

  四、各单位在用电器设备完好率在92%以上,小型电器完好率在95%以上,必须消灭失爆,达不到以上要求者,应按矿发文件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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