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管理制度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机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1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XX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学院学生会干部量化管理条例
1、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一次扣1分,请假、早退或找人替会者,一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次数超过两次,请假、早退超过三次者,院相关领导、分管辅导员予以谈话,扣量化分3分,并在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收支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关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力求节约,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中学工会工作制度
一、在上级工会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围绕学校的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
休假制度
1、员工每周带薪休假一天:公司总部:每周六、周日串休各销售部:依照实际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销售部门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2、调整:根据公司需要,有活动及相关变动时,员工有义务更改休息时间,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感染性废...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2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农机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证件
第十三条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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