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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1 18:20:5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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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

  一、 总 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 基本原则

  2.1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2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2.3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2.4 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

  三、 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3.1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3.2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3.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四、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1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2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4.3 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4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5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6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7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8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由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所每年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一次监测分析。

  五、附 则

  5.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5.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规定防尘、防毒安全要求。

  2、范围:适用于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3、责任人:安全部、中央研究所、制造部、环保部。

  4、程序:

  4.1基本原则。

  4.1.1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4.1.2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4.1.3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4.1.4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

  4.1.5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4.2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

  4.2.1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4.2.2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4.2.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3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3.1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高频射线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3.2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3.3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3.4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3.5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3.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3.7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3.8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和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志,不合格的包装不准出厂。

  4.3.9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3.10环保部门应配备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人员,定期进行岗位的监测化验分析,每月至少一次,并将检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同时报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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