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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28 22:05:1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1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并与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设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活动和道路运输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封锁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闭现场,阻止一切可能产生事故源头,防止危险货物的脱落、扬撒、流失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运输。

  4、要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及必要的防护设备。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检查是否有超载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车辆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货物的品名、性质、采取何种措施、人员的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当事人应封锁现场,抢救伤员,疏散群众、保护好货物,并通报本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正确使用必备的防护设备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应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将伤者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并经检测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及操作规程,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安全行车十条禁令:

  1、严禁无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乘车;

  7、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8、严禁车辆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9、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0、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五)、驾驶员出车前8项安全检查要点

  步骤一、灯光

  目的:检查车辆灯光照明和指示灯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前部行车灯、近光灯、远光灯、喇叭、前雾灯、转向灯、双闪灯的功能是否正常。

  2、检查后部行车灯、牌照灯、后雾灯、制动灯、倒车灯、后转向灯、后双闪灯。

  3、检查仪表指示灯、内室灯及各种指示灯功能是否完好。

  4、检查大灯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进行调整。

  步骤二、电瓶

  目的:检查电瓶电压及电极紧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检查电瓶正极、负极紧固情况及极柱是否干净。

  2、检查电瓶外壳是否损坏或漏电解液。

  3、若电瓶有光眼,可通过观察光眼颜色判断电瓶电压。绿色表示电瓶充电充足;黑色表示充电小或没电;无色或黄色表示电解液达到临界必须补充蒸馏水,对于免维护电瓶建议更换;若无光眼,可直接测量电瓶电压。

  4、使用超过年限并且光眼显示颜色变浅或淡黄色应更换电瓶。

  步骤三、机油及冷却液、水

  目的:检查机油及冷却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机油液面检查,车应停于水平路面,未启动发动机前,检查机油是否在油尺b区麻点处。

  2、用油尺取机油滴到白纸上观察机油是否脏。

  3、检查机油时要避免机油滴到发动机上以免发生火灾。

  4、冷却液、水液面不应低于MIN标记,冬季要使用防冻液,以防止水箱结冰。

  步骤四、制动系统

  目的:检查制动系统功能。

  操作步骤:

  1、目视检查制动系统密封性,检查制动泵、制动调节器、制动钳。

  2、检查制动摩擦衬块的厚度,若制动摩擦衬块和背板厚度磨损严重,应立即更换。

  步骤五、转向系统

  目的:检查转功能是否正常 ,是车辆行车安全的重要保证。 操作步骤:

  转向系统是由方向盘、方向机、转向柱及传动杆等部件组成。现代车辆的转向系统一般与悬挂系统密切相关。驾驶者将转向力通过方向盘传到方向机和转向柱,再将方向盘的扭力传到传动杆,最后将动力转到前轮,使车辆转向。

  1、以下几点帮助判断转向系统好坏:

  (1)操作转向系统感觉操作力度是否适当。

  (2)转向系统应能在车辆转弯时灵活平稳的将扭力传到前轮。

  (3)不会让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动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盘应能平稳回位。

  在正常状态下,转向系统与悬挂系统一起发挥重要作用,确保车辆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应注意对转向系统的保养和检查:

  (1)检查转向节和拉杆球头是否磨损或松动。有发现磨损过大的须立即更换。

  (2)检查转向液压助动泵是否缺油。

  (3)将方向盘用力向上拉,如有间隙,检查方向盘螺母是否松动和转向柱十字头是否松动、转向柱接方向机的部分是否松动。检查横直拉杆是否变形。

  最后一点很重要。因横直拉杆变形会引起前轮定位改变,影响转向系统的正常工作。须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后需将前轮前束调校正常。

  步骤六、底盘

  目的:检查底盘部件状态。

  操作步骤:

  1、若检查底护板有损伤,需拆下底护板检查发动机油底壳和变速箱壳体是否有损伤。

  2、检查轮辋是否有磕碰伤,检查车轮轴向和径向间隙。

  3、检查车身底部是否损伤,后桥、油箱是否有磕碰伤。

  步骤七、轮胎

  目的:检查轮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胎面和侧面是否有损伤,去除异物(如钉子、铁屑、石子等)。

  2、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据前轮磨损形态,判断是否有必要检查前束和车轮外倾角(轮胎断面出现毛边,表明前束不正确。单面磨损则表明车轮外倾角不正确)。

  4、根据轮胎胎压数值调整轮胎气压。

  步骤八、变速箱油

  目的:检查变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骤:

  1、变速箱油液面应位于加油孔下沿。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自觉遵守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职业道德,严禁违章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

  2、危险品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危险品操作培训,持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方能驾驶车辆。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4、不超装、超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确需进入的,应按事先商请当地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5、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6、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7、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严禁将车随意停放在外,运输途中停留住宿时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经获批准后方可停留。

  9、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空档溜车。严禁无台速和熄火滑行。

  10、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使车辆保持完好状态。服从调度,积极参加车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岗位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

  3、必须掌握所押运危险品性质、危害特性以及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

  4、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5、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坚决制止驾驶员将车辆驶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6、认真押运货物,特别是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确保不发生货损、货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驾驶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及行车安全工作,安全到达目的地。

  8、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被盗、丢失、泄露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

  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有关规定,根据承运物资的特点妥善装卸、文明装载.严禁违章操作。

  2、加强责任感,必须掌握操作危险化学品的知识,并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危险物品时注意轻拿、轻放,注意标志,堆放稳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3、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等。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驾驶员做好车容整洁工作。

  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性能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要对所有的危货营运车辆必须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3、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并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

  4、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5、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6、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驶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区域内。

  十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购的有关车辆资料和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公司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车辆原始基本情况档案,并每年对车辆的检测、审验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及装卸人员应及时填充,确保车辆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公司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如有变动、改动,应将变动、改动的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并报请相关部门。

  (二)、车辆检查

  1、车辆经检测必须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辆;

  2、罐体车辆经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罚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标志灯、标志牌、及告示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5、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部门核准的危险品车辆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相应的运管部门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公司报请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辆,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市车管所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相关证件、资料到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3)报废车辆资料公司要统一保存,并将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2

  车辆设备、设施、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种车辆、设备的管理,确保车辆、设备与良好的运行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设备、设施的管理。

  三、职责

  (一)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设备、设施的购置、改造、报废管理。

  (二)运输部门(车队)负责本单位车辆、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检测、审验、设备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四、程序

  (一)新车辆、设备使用

  1、新车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标准、法规。

  2、按购置合同、车辆、设备清单、产品说明书进行验收,并清点配件、附件及随车工具。

  3、新车辆、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养。

  4、接收新车辆、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对驾驶员,保修工、操作工进行培训,掌握使用、保养的方法。维修中必须注意的事项和各种调整数据。

  5、新车辆、设备要按照保修协议,按期进行强保,保修协议期内的设备故障有安全管理部门向生产厂或代理商交涉处理。

  6、新车辆、设备验收交付作业部使用要及时建立车辆、设备技术档案。

  (二)车辆、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1、应对车辆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车辆、设备的技术特点和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和维护保养知识。

  2、车辆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要按要求经常性地对车辆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

  3、严格执行车辆设备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对检车出的问题,若影响安全时,立即停止车辆、设备的'运行,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

  5、使用车辆设备、设施时应按要求穿戴和使用防护劳动用品。

  6、在设备、设施操作时,事前要做好安全与分析,要清楚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程序,要有自我防护准备,同时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负责。

  7、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按时完成各类设备的检测、年审等相关的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8、发生事故时,立即报告,并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三)车辆设备、设施的改造、报废

  1、车辆的改装、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向公安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2、设备、设施的改造必须提出改造的方案、预算,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

  3、车辆、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期限者与报废。

  (2)因意外事故,或长期使用,主要总成大部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车辆无法达到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4)凡符合上述保费调剂那的车辆、是被,有车辆、设备所属单位提出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公司统一处理。

  (5)报废车辆、设备后,及时回收残值,核销固定资产。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3

  设施、设备、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坚持设备与生产全过程的系统管理方式,必须坚持不断更新改造、提新安全技术水平的原则,能及时有效地消除设备运行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设施、设备的选购

  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设施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工的安全。

  2、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二、设备设施使用前的管理工作

  1、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3、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员工培训,内容包括设备原理、操作方法、安全注意。

  5、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经考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司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情况;

  2、设备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3、为了便于操作工日常维护保养,由部门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实施;

  4、预检预修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避免发生事故的.有效措施,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状况和使用寿命,预先制定出安全检修周期和检修内容,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将设备质量保持在最好状态,确保设备从本质上的安全性。

  四、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实行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养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2、操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爱护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2)做好设备班前、班中、班后按照要求经常性的加注润滑油,防止过度磨损;

  (3)设备要定期更换、强制保养、保持技术状况;

  (4)建立设备保养卡片,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记录;

  (5)保持设备设施清洁,场所窗明地净,环境卫生好。

  五、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车辆驾驶人员,每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

  2、每年由安全部门会同维修人员,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前必须制定修理工时,停歇时间,材料消耗,清洗用油及维修费用;

  3、设备大修完工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的验收;

  4、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安全处、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六、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过程中的记录制度

  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即在设备生产全过程的状态,按章设备选别,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检查等程序运行,由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保存。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公司设安全经理一名,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4、公司设专职安全员一名,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5、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6、公司将责任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8、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9、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按时做好车辆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2、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②、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③、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④、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⑤、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

  2、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

  2、车辆的年检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4、按期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和检测,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5、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10、建立健全车辆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5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和驾驶员。

  2.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2.1公司负责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和监控。

  2.2监控员负责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动态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2.3驾驶员职责:必需按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公司联系维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执行车辆途经地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规定。

  3.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3.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3.1.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3.1.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长途车出车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规定,并对GPS车载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才能出车。

  3.2.2.任何人不得通过GPS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 3.2.3.车辆行驶中接受监控中心信息时,为了安全可以有押运员操作,或在停车时阅读。

  3.2.4.车辆在行驶中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会发出安全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速度行驶。

  3.2.5.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3.2.6.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抛锚和抢劫),驾驶员、押运员向监控中心发出紧急报警。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情况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报警,以便处置险情。

  3.2.7.除遇紧急情况发送紧急报警外,一般情况不发送紧急报警信息,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报。

  3.2.8.监控中心应及时将驾驶员违章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违规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技术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4.2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公司车辆的限制速度。

  4.3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公司所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4.4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运管处,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5.信息发送:

  5.1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

  5.2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

  5.3对于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通过监控平台发送驾驶员;

  5.4对于超速提示,监控人员及时发送短息或电话提示,降低行驶速度。

  6.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信息监控(日)台帐》、《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

  6.2对监控人员的处罚规定

  6.2.1. 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6.2.2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6.2.3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

  6.2.4录入监控资料不全的,每次处罚20元;

  6.2.5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6.2.6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6.2.7驾驶员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处罚

  6.2.8.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6.2.9.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或电话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全部门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为满足客户的.发货要求,保证发货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公司发货流程的顺畅。

  二、职责与权限

  1、跟车业务员负责产品装卸,仓库管理员协助跟车人员装卸产品及点数。跟车人员根据送货单据点数,品种及数量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

  2、仓库管理员负责办理产品打印送货单,出库手续,按送货单准备好出货产品,并将产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3、快递公司由仓库管理员联系;外发物流公司、短途由跟车人员及司机负责产品运输。

  三、发货流程

  1.业务员按合同或客户要求的发货信息,将送货客户、交货日期、订单号、产品编码、数量、备品告知仓库进行备货。

  2.出货前如因缺货、质量问题或其它异常情况仓库要及时告知业务部相关人员,及时反馈客户,以便客户做相应的变更。

  3.确保产品质量、数量后,仓管员将送货数量等信息进行记录,确保帐目的准确性。填写送货单,公司领导签字审核,业务部及跟车人员签字确认。送货单一式四联,仓库一联、财务一联,回单一联,客户一联。

  4.业务员负责通知物流公司或司机提货、送货。货运期间,业务员要与物流公司保持联系,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送达。产品送达后,物流货运单、回单等原始单据要保留其全。

  5.如需开具发票,要提供客户所需发票明细给财务部开具。货物送达后,跟车人员要跟踪付款。

  6.货物送达后,客户反映产品质量问题,跟车人员要及时沟通、反馈给相关负责人批准进行处理。

  7.样品出库:业务员到财务部领取送货单,做好领用登记,手写送货单。送货单上一定要注明:收货客户、货名及规格、数量、金额、送货人签字(不可代签),如果是免费样品,送货单上一定要注明。凭送货单开具出库单,送货人签字,仓库主管审核,办理出库。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7

  一、按票装货,堆码紧密,隔票清楚,绑扎牢固,防止货物滚动、位移。按顺序、分段逐层、均衡卸货。

  二、作业中轻拿轻放,箭头朝上,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地脚货及时扫清、灌包、归垛。

  三、装卸散货避免洒漏、混质、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四、雨雪天,怕湿货物无防范措施不作业。

  五、危险品,特殊物件,笨重长大件及冷藏、危险品集装箱等,应制定防范措施后再作业。

  六、对残损件货,分清原残、工残,并如实做好现场记录。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8

  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参照文件

  3.1《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imo(a648)决议

  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4.1.4.1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4.1.4.4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4.1.4.5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1.1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

  4.2.1.2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4.2.1.3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4.2.1.4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4.2.2.2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4.2.2.3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4.2.3.1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4.2.3.2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4.2.3.3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9

  一、安全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二、安全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职责,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3、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企业与部门、部门与各岗位员工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安全生产责任书包括部门(员工)的安全岗位职责、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5、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对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法人代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3、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组织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和落实整改。

  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7、负责有关危险货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安全会议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由供应运输公司经理主持,安办成员及驾驶员、押运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会。根据培训内容,由供运公司负责,每月两次以上,以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为主要内容。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每月二次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事故隐患,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2、安全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季度性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3、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重点部位、驾驶员和运输车辆。

  4、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5、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保证整改措施的落实。

  货物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的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的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 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 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 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 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 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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