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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06 19:13:10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管理是双刃剑,管理者在管理考勤时,企业文化所带给员工的是宽松、朴素的心灵相约。企业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有着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魔力,并不需要过多流于形式、依附制度。下面爱汇小编整理的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供你参考。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

  1、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现结合公司企业管理需求及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期全体员工自觉、认真地予以执行; 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综合部负责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 义务; 3、公司考勤管理采用指纹签到系统,公司于食堂处安装一台指纹考勤机供全体员工记录 出勤使用;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指纹考勤实行每天一次签到和一次签退;指纹考勤机 是对员工上下班时间的记录和证实,采用指纹考勤机必须本人亲自考勤,员工要严格遵 守工作时间,上下班按时考勤; 4、有关缺勤管理及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罚严格依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各部门员工应 按照考勤管理的流程和规定及时报批报备,综合部考勤员应及时、完备地做好考勤事项 的核批、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查工作。

  综合部门将于每月末审核统计员工出勤情况, 并根据该审核统计结果对员工的每月应发工资数额予以调整; 5、员工年度累积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之一予以考量。

  第一章 考勤机使用注意事项 1、员工要严格按照考勤机的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将水、油、灰尘、砂砾等物 质留在指纹采集窗口上,也不要用尖硬的东西接触考勤机。

  若有个人损坏情形将对其通 告批评并要求其核价赔偿; 2、考勤机上已设定管理员,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如考勤机出现故障或出现其他不能 解决的问题应协调管理员解决,若擅自摆弄而致考勤机损坏的,将对其通告批评并要求 其核价赔偿; 3、使用指纹考勤机签到/签退时, 手指平压于指纹采集窗口上, 指纹纹心尽量对正窗口中 心,手指不要倾斜或放在指纹采集窗口太偏的位置。

  保持手指水平按在指纹采集头上, 并且覆盖尽可能大的面积。

  不要垂直点击指纹在指纹采集头上;不要快速的敲击手指; 也不要滑动手指。

  指纹输入结束后,出现语音提示“谢谢”为成功验证指纹,确认完毕 后方能离开; 4、为便于考勤管理人员确认考勤机记录,除因休假或全天外出未到班到岗而无法指纹签 到的,员工到班到岗(含值勤日)必须签到/签退。

  5、除经审批确认的特殊情况外,员工出勤时间一律按指纹考勤记录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一条 工作时间 1、公司工作时间实习季节区分制: 冬季(10 月 1 日-4 月 30 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00—5:30; 夏季(5 月 1 日-9 月 30 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6:00; 因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的以综合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2、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但因岗位职责特殊及其他特殊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及人员公休日 值班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配合; 3、有关员工的法定节假日的休假的规定,具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给假及调 休处理。

  第二条 迟到、早退1

  1、 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超过十五分钟后到班者以旷工(职)半日论,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职) 半日论,因审批确认的特殊情况而致签到/签退有此情形的除外; 2、员工每迟到早退一次,扣款 10 元以示处罚,部门负责人迟到早退的,每一次扣款 20 元以示处罚;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工(职)半日论, ;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扣除一定比例的月 度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班的,应及时电话告知公司总经理、 部门主管并报综合部知悉,到班后及时补充《考勤特殊情况说明》交存综合部,经核查 属实且报备手续齐全的,综合部门予以记录后不作迟到早退处理; 5、员工实际到勤但忘记指纹签到/签退或因考勤机故障无法指纹签到/签退或因公外出或 其他特殊情况未能指纹签到/签退的,需及时填写《考勤特殊情况说明》按流程呈批后交 综合部门考勤登记备查,本《考勤特殊情况说明》需一事一呈批,一月一交存,如无经 审批确认的特殊情况说明而缺勤的,一律按指纹考勤机记录的迟到/早退/旷工(职)状态 予以处理; 6、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职)论处且将扣除月度绩效工资的 20%以示处罚。

  第三条 请假 1、部门主管以下人员请假半天及以下者由部门主管批准,部门主管以下人员请假半天以 上者及部门主管请假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所有在职员工请假三天及以上的由公司董事 长批准,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秘书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2、因需请假人员经核准允许休假的均须在综合部门备案以便工作协调和紧急联络。

  部门 主管及以下员工休假的需持书面《员工请假单》按流程呈批后于休假前一个工作日下班 前交存综合部,副总以上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同意请假的,口头通知到综合部即可。

  因事 发突然未能提前呈批但已征得口头同意的,应及时补充相关书面文件交存综合部门,否 则一律按照旷工(职)处理; 3、因享受年休假、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员工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计生假、丧假等) 的请假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提前按流程呈批《员工请假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 明》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周报备综合部; 4、员工因获准享受本办法所列法定带薪假/薪资补贴假的,应填写《考勤特殊情况说明》 交综合部备案供核算薪资使用;因一般事假及普通病假可不予填写呈批《考勤特殊情况 说明》 ;实际迟到早退、旷工(旷职)的,不可填具呈批《考勤特殊情况说明》 ,否则一 律按照伪造出勤记录论处;本《考勤特殊情况说明》需一事一呈批,一月一交存,如无 经审批确认的特殊情况说明而缺勤的,一律按指纹考勤机记录的迟到/早退/旷工(职)状 态予以处理; 4、员工休假期间达 3 天以上(含 3 天)的需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并在休假期间保持联络畅 通以及时应对紧急工作处理情形。

  经获准休假 3 天以上的员工,应填写《日常工作交接 单》按流程呈批核实工作交接情况,并于休假前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存综合部。

  5、未按规定请假即休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的,以旷工(职)论处且将扣除月 度绩效工资的 10%以示处罚;伪造请假事由或请假手续者,一经查明属实,以旷工(职) 论处且将扣除月度绩效工资的 20%以示处罚。

  第四条 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填写《员工请假单》按照请假流程提前呈批,并应于休2

  假前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存综合部;连续请病假两个工作日以上(不含两日)者,必须 取得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如不能提交相关证明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并 扣除月度绩效工资的 10%以示处罚; 2、员工因急发病情需请假的,应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向其所在部门领导及公司总经理请 假,经批准方可休假;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后两日内向综合部报备补充的流程文件,连 续请病假两个工作日以上(不含两日)的,还需提交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如不能提交相关证明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并扣除月度绩效工资的 10%以示处罚; 3、非需住院治疗的一般病假,病假期间每日/每小时工资将从应发工资中予以扣除; 4、员工患病及非因公伤需要接受住院治疗的,凭病历及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公司将根 据员工病情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 工资;超过医疗期仍未痊愈者,按事假处理,扣除相应的事假考勤款; 5、无正当理由或虚构谎报病假者,一经查实,公司将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 资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

  第五条 事假 1、员工因私人事务须作请假处理的,应填写《员工请假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明》按 照规定的请假流程呈批,并应于休假前一个工作日下班前交存综合部。

  未按规定报批报 备而擅自休假的,一律按照旷工(职)处理; 2、事假期间每日/每小时工资将从应发工资中予以扣除; 3、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需在外出办理业务前向部门 主管(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的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上班时间外 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按照旷工(职)处理; 4、员工每年累积事假不得超过 12 天,超过 12 天的一律以旷工(职)论。

  第六条 年休假 1、员工在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享受每年 5 个日历日的年假;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假 期增加一日,但最长假期不超过 15 个日历日; 2、员工申请年休假的,应按流程呈批《员工请假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明》并至少提 前 10 个工作日报备综合部; 3、年假需一次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4、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员工本年累计事假 8 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需按流程呈批《员工请假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明》并应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备至综合部;员工应于婚假后及时向综合部提供结婚证书作为相关事实证明; 2、适龄结婚的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方满 25 周岁、女方满 23 周岁)享受婚假 7 天; 3、员工婚假期间享受本岗位基本工资收入。

  第八条 产假及计生假 1、产假期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公司对参保员工不另行计发生育津贴,员工由于生育所产生的一切检查和医疗费用都 将根据天津市政策予以报销,由员工本人产后到天津市生育保险处办理,公司综合部门 予以必要的协助; 3、 员工休产假/陪产假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计生假前提交医院证明, 按公司规定的流程填具 《员工请假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明》呈批报备。

  3

  4、员工产假期间享受本岗位基本工资收入。

  第九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公司 将酌情给予 1-3 天丧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

  2、员工办理丧假需按流程呈批《员工请假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明》并报综合部备案; 3、员工丧假期间享受本岗位基本工资收入。

  第十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由其所在部门及时通知综合部;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综合部于 48 小 时内到工伤部门报案; 2、员工因执行公务负伤或致伤残者,持指定医院证明,经公司确认确不能出勤,核给工 伤假的,按照员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予以发放;工伤假期期满应主动复职,否则一律按 照旷工(职)处理。

  第十一条 值勤 1、公司值勤分为:1)上班日的值夜;2)休假日的值日及值夜;值日值夜悉遵照本办法 执行; 2、公司休假日(周末公休日及部分法定节假日)值日由部门职员轮流排班执行,财务部 无特殊情况可不排班值勤,综合部应保证每值班日有一人值勤,工程部门应保证每值班 日有所在部门 50%以上的人员值勤;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均免值勤;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监督本部门值勤安排,并应于每周五下午将本部门本周 值班人员安排报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公示记录; 4、值勤人员职责如下: 1)代理收受保管公私函件及电文; 2)接待来客,收听电话及整理收文并归放各部门、各办公室; 3)巡察本公司办公区、接待区,注意电气安全、电气节约及清洁卫生工作,并预防窃盗 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司安全的事项; 4) 处理当日其他临时发生的事务, 但事后应分别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 必要时,亦得请示总经理及董事长办理后办理; 5、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或擅离职守,如因病或因故确实不能到值者,应事先自行委托 本公司同职人员代值并向综合部报备,经委托代值的,其一切责任则由代值人员承担; 经取得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同意而免于值班的,经报备综合部可不予值勤安排。

  6、公司值夜另有专人担任,不须轮值,但其职责除前条所列各项外,尤应注意人员的来 往走动,灯火管理及门户安全等事项。

  7、公休日值日时间原则上与日常上下班时间一致,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核准可稍晚于上班 日工作时间到班或稍早于下班时离班;值夜时间以当日下午下班后至隔日上午上班前以 内的'时间为限,但需候接替人接值后始可离班。

  8、在岗人员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故公司不另行报支加班费,但值班期间 公司提供全天工作餐,并在每月计算考勤扣除以核定月工资表时将值班天数与法定工作 天数并行计算以作平衡,值班一天为正常上班的半天计算,故各部门值班人员务必及时 报综合部门记录备查。

  9、违反上述值勤规定而擅自行事者,皆按正常工作日考勤管理做迟到/早退/旷工(职) 处理。

  第十二条 出差4

  1、员工因需出差或接公司指示出差的,应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及《考勤特殊情况说 明》按流程呈批,呈批获准的应在出差日开始前一个工作日交综合部门存档备查,未按 规定提交流程文件或所提交的流程文件无领导批示而擅自离职离岗者一律按照旷工(职) 处理; 2、员工出差应向同职人员做好岗位工作的交接,并应在出差期间保持联络畅通,及时向 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程。

  核批的出差期满应及时返岗述职;如因工作处理需延长出差期 间的,应在征得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同意后报备综合部门,并于返岗后两个工作日内向 综合部补充报备相关流程文件,未能提交补充文件的,一律按照旷工(职)处理; 3、出差员工应提交《员工出差申请单》至财务部门,并按照核定的拟借出差费用领款; 员工应于返岗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提交相关票据如实核销出差费用; 4、接公司指示出差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 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具,合理降低出差费用;出差人员返回 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述职。

  第十三条 旷工(职) 1、以上列明的违规迟到/早退及违规请假情形按照旷工(职)处理的,依照本条规定予以 记录、计扣工资; 2、旷工(职)半日者,由综合部予以记录备查,不计发旷工(职)期间内的日/小时工资, 并扣除当月月度绩效工资的 10%以示处罚;旷工(职)全天的,由综合部予以记录备查, 不计发旷工(职)期间内的日/小时工资,并扣除当月月度绩效工资的 20%以示处罚;连 续旷工数日的,绩效工资的扣除累计计算; 3、以上第一条至第十二条列明的几种情形下计扣绩效工资比例的规定不与本条关于旷工 (职)绩效工资扣除的规定相冲突,有如上条款列明情形的,应扣绩效工资与旷工(职) 处理下的绩效工资的扣除并行计算; 4、连续旷工(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职)达十二日者, 除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的外,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

  一、 工作时间 1、每周实行五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五,周六、日为正常休息。

  2、夏季工作时间(5 月 1 日—本年 10 月 31 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3、 冬季工作时间(11 月 1 日—次年 4 月 30 日)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4、如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经人力资源部审核, 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 考勤执行范围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工程各项目部按照实际情况记录员工考勤。

  三、 监督与管理 各部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人力资源部将依据员工打卡情况及《请假单》计算员工出勤。

  若因故不能 打卡的需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查。

  如 因外出办事不能打卡的, 需事先将情况告知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考勤负

  责人,并回公司后填写外出登记表。

  2、员工上、下班执行打卡制度,每天打卡四次,上班时间前 30 分钟 内、 下班后 30 分钟内打卡为有效打卡; 无效打卡必须执行签卡程序,否则 视为旷工。

  3、有下列情形者,分别给以扣罚工资、警告、记过和辞退。

  (1)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迟到或早退每次处以扣薪 10 元;迟 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合计五次以上 的,给予扣除当月全勤奖。

  (2)无故缺勤 30 分钟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当日内未补请假手续或补 办手续 未获批准的,视为旷工处理。

  (3)代替他人打卡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双方当事人 50 元/次,并给 与通报 处理。

  4、 请(休)假。

  员工请(休)假须履行请(休)假手续,实行逐级 申请、 复核、审批手续(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 (三天以上的请 (休)假须提前 2 天报总经理室审批) 。

  (1)请假: a) 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请假单》 ,注明休假日期及原因; b) 部门经理根据员工需要给予审批意见; 管理层人员由上一级领导 签署意见; c) 不论请假是否批准,员工均需将《请假单》于休假日期前人力资 源部; d)《请假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经理随时可以抽查员工在岗 情况; e) 请病假必须于上班时间前 15 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 力资源部, 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 向公司提供规定医务机构出具的 有效证明。

  病假期间扣除当日福利补贴。

  (2) 批假权限: a) 员工请假 1 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b) 员工请假 2 天以内(含 2 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部审 核; c) 员工请假 3 天以上(含 3 天)由总经理室审批; 5、加班 (1) 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上级交办的工 作,不提倡员工加班。

  员工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加班,则由本人提出加班 申请,填制《加班申请单》 ,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一联交人力资源部备 案,以便人事专员查岗。

  如不能提前提交加班申请,则视为无效加班。

  (2)员工加班,参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加班时应实行打卡 制度,打卡时间按照公司规定或依照加班申请单注明的加班起止时间为 准。

  (3)员工平时加班及节、假日上班,其工资核算方法参照《薪酬管理 制度》 。

  (4)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休,薪金照发。

  (5)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时制度、电子考勤操作流程、加班调休管理以及请假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所有在职人员。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内考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的提出和报批,并组织、指导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

  3.2 集团公司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根据职责分配,负责分管范围内电子考勤规定的宣传、协调和执行。

  3.3 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落实各点警卫人员,监督员工按规定打卡,同时做好电子考勤设备的日常卫生及正常运行管理,发现故障及时上报网络信息部进行维修维护,保证电子考勤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4 集团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负责严格执行电子考勤管理制度,自觉规范考勤,客观公正审核上报考勤数据。

  4 程序与规定

  4.1 考勤管理

  4.1.1 集团公司的工时制度

  ◆ 日班每周六天工作制,即每日工作6小时40分,每周工作40小时;

  ◆ 倒班工时制度,具体有三班二运转(中途安排轮休2小时,每班实际工作不超过10小时),四班三运转,根据倒班轮休,实行综合计时,对因生产需要,在正常倒班日工作时间超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要求的,对超时工作时间按日基本工资的150%核算加点工资。

  ◆ 弹性工时制度,主要是针对国内外销售公司员工的工作特点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的员工,不严格限制员工上下班时间,在完成当月业务工作目标的前提下,由单位负责人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不核算员工加班工资。

  4.1.2 集团公司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1天。

  2)法定节假日:

  A. 元旦,放假1天;

  B. 春节,放假3天;

  C. 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

  D. 清明,放假1天;

  E. 端午,放假1天;

  F. 中秋,放假1天

  G. 国庆节,放假3天;

  H. 妇女节,女性员工放假0.5天。

  4.1.3 考勤设置种类:

  1)出勤。

  2)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3)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4)旷工。无故缺勤。

  5)请假。可分为事假、病假、婚假、探亲补助、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和带薪年休假。

  6)出差。

  7)工伤。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并按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经审批同意后视作出勤。

  8)加班。

  9)调休。在当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计天数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并相应调减加班日。

  4.2 电子考勤操作流程:

  4.2.1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网络信息部根据各单位员工的数量、出入通道情况,确定电子考勤打卡的设置规划,并由网络信息部负责实施。

  4.2.2 员工上下班及中途进出科技大楼、厂门的,必须按照就近原则在考勤点进行打卡,外出的须出示出门证,警卫负责查验出门证并监督进出人员打卡。对员工按时上下班,但忘带卡、卡异常的,由警卫负责出具临时打卡凭证,由员工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考勤人员手工录入修改当天考勤记录,否则,按缺勤处理;员工迟到早退而未打卡,经警卫查处的,由安全保卫部每月27日前收集警卫登记记录并按单位汇总,上报管理监控部进行通报和反馈。

  4.2.3 所有考勤机的时间由网络信息部定期统一校准,打卡时间以考勤机显示时间为准。

  4.2.4 若出现忘记打卡的,须在当天及时补打,并向所在单位考勤人员说明,作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当日未及时补打的,一律按未出勤处理。

  4.2.5 员工在打卡时必须做到文明、有序,爱护考勤机设备,按时打卡,严禁弄虚作假。

  4.2.6 考勤机设置地点的警卫、总台人员负责对考勤机的日常卫生、运行状况进行管理,对考勤机简单故障进行复位处理,出现考勤机损坏的及时汇报,并监督员工文明有序、实事求是打卡。

  4.2.7 对于三班二运转的倒班人员在中途休息的两小时内需要外出的,需向当班组长说明,并由组长开具出门证,凭出门证出门,进出厂门打卡操作,同时必须保证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例会。

  4.2.8 各分厂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专员负责每周审核校正、导出考勤异常记录,并反馈给所在各单位,以便所在单位负责人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加班、调休等情况;在次月2日前对当月人员的出勤、加班、请假(调休)等情况的电子考勤信息进行核对,并将全员考勤信息反馈所在单位、工段,由所在单位、工段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各类审批表上报所在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

  4.2.9 各行政部、办、中心、供应公司、国外销售公司人员的电子考勤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周导出考勤异常记录并反馈,次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并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进行信息资料的核对;其中,国内销售公司、食堂、总部餐厅和小车班司机仍然实行人工考勤。

  4.2.10 如实际出勤与电子考勤记录不符的,应写明原因并将各类审批表在次月9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或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否则将视电子考勤信息为准。

  4.2.11 如出现工伤,人员未曾上班的,由所在部门填写请假/调休审批表,上报人力资源部/管理人事科更改考勤记录,可视作出勤。

  4.2.12 如电子考勤记录显示迟到、早退,又无外出审批表的,按迟到或者早退在1小时以内扣减当日固定工资的50%,超过1小时扣减当日固定工资,迟到或者早退超过4小时的,视作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个人1.2倍的固定工资,依次类推。

  4.2.13 若出现加班、请假、外出、出差等情况的,需在事先或之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相关审批表(见附件)报负责人审批并备案。

  4.2.14 各类审批表及临时打卡凭证必须在当月内上交,否则将不予更正。

  4.3 加班调休管理

  4.3.1 各单位应妥善安排好工作,严格控制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员工本人必须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审批表》,并由直接领导负责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作加班处理。并在月底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填写汇总所在单位人员《员工加班汇总审批表》,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加班,由总裁审批;

  2)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的加班,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以下中层干部的加班,由本单位厂、部级第一负责人审批;

  4)普通员工的加班,由本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4.3.2 工作日延长加班原则上为3小时以上算半个工作日加班,6个小时以上算1个工作日加班,少于3小时的不作加班处理;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按正常上班时间出勤。

  4.3.3 加班工资具体为:工作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150%;休息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日工资标准的300%。

  4.3.4 加点工资计算方法为:日工资标准/日工作小时*工作日1.5倍加班*加班小时。

  4.3.5 在当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计天数的情况下,员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休息的,经直接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相应调减加班日。

  4.3.6 次月7日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对上月人员考勤信息进行核算,确认上月可调休天数、当月剩余可调休天数、累计可调休天数,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无误后上交人力资源部或分管人事科。本人未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不作为当月考勤和工资计发依据。

  4.3.7 调休加班天数原则上必须遵守先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再调休休息日加班,最后调休工作日加班的顺序,并遵循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一天调休一天的原则,但遇到突发性、指令性加班后适当的调休可不安上述原则处理,具体有所在单位审批人负责把关。

  4.3.8 各单位严格控制申报加班费,员工产生的加班,原则上要求合理安排调休,不计发加班费,当月未能调休的,列入可调休天数。可调休天数每年清算一次,不跨年度累计。

  4.4 请假管理

  4.4.1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表,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及备案。

  4.4.2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4.4.3 确因实际需要超假期的,应在假期截止前一天以上报告,并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同加班审批权限)。

  4.4.4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4.5 未办手续或已办请假手续但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4.4.6 请假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请假,由总裁审批;

  2)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请假,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3)厂、部级单位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请假5天及5天以内的,由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5天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4)普通员工(非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3天及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科级干部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由厂、部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

  4.4.7 事假

  1)请假条件:

  A.因个人事由请事假,须提交请假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息。

  2)待遇:

  B.根据请假天数,按实扣发固定工资、浮动工资等工资项目;

  4.4.8 病假

  1)请假条件:

  A.病假一律凭就诊的市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上级领导审批(同加班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休假。无就诊医院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2)待遇:

  A.病假少于一个月的:按实际病假天数,以40元/天的标准计发病假期固定工资,出勤期间的固定工资按规定正常核发,浮动工资按实际考核发放;

  B.病假多于一个月(含)的:取消当月浮动工资及其他各类工资项目,按当年本岗位基本工资发放薪酬。

  4.4.9 婚假

  1)休假条件:

  A.婚假凭结婚证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到人力资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开具结婚休假条,并交回原工作单位,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假期: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C.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路程在300千米以上、800千米及以下的,给予路程假2天;路程超过800千米的,给予路程假4天;

  3)待遇:

  A.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4)其他:

  A.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B.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得转存。

  4.4.10 探亲补助

  1)适用对象:

  A.为集团公司引进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条件:

  A.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路程在300千米及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补助;

  3)期限:

  A.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补助一次;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补助一次;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补助一次;

  4)报销:

  A.统一按0.2元/公里(往返分别计算里程公里)定额报销,市内交通费、行李托运费、保险费等自负;

  B.探亲员工因路远而需中途转车(船)的,途中可报销一夜住宿费,住宿标准控制在100元以内(超过部分自负);

  C.路费报销应使用集团公司内统一的报销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由财务会计部报销;

  5)其他:

  A.对于探亲补助对象没有探亲的,由本人填报《探亲补助申请审批表》,经逐级审批同意后,计发一次性未探亲补助300元/年,并均视为享受探亲补助;

  B.当年本人可享受探亲补助,且不申报探亲补助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得转存;

  C.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期满转为正式员工后,若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补助;若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补助;

  E.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每满四年给假一次。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F.若遇结婚、丧事的,不享受探亲补助;

  H.结婚、离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补助;

  4.4.11 产假

  1.休假条件: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2.假期

  A.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若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B.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C.妊娠内自然(人工)流产或人工引产及早产的,均需出具医院证明方能休假;

  3.待遇:

  A.按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B.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确认的,每年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发至子女满14周岁);

  C.产假期间,按当年桐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发;

  D.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为其哺乳一小时(具体按岗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安排);

  E.对超计划生育者,停止工资发放和各种福利待遇,分娩、产褥期等一切费用自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处罚,直至开除。

  4.4.12 计划生育假

  1.假期:

  A.放环、摘环、埋线各享受3天(应出具医院证明);

  B. 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休假。

  2.待遇:

  A.放环、摘环、埋线、绝育休假期间,固定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B.放环、摘环、埋线、绝育等医疗费用按医院实际正常费用给予报销;

  C.如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病假处理,待遇按病假办法处理;

  D.未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而发生计划外怀孕,休假期间作事假处理,待遇按事假办法处理,并处于经济处罚。

  3.其他:

  A.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4.4.13 丧假

  1.假期:

  A.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员工可休丧假3天。

  2.待遇:

  A.丧假期间,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3.其他:

  A.员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具体按第4.4.10规定执行。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按实扣发当月浮动工资,差旅费自负;

  B.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

  4.4.14 带薪年休假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固定工资待遇。

  3.员工在本公司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除应当支付员工固定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将每日按照该员工3倍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在下一年度3月份统一核发;对享受年休假的人员,固定工资正常发放,浮动工资按实扣发。

  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固定工资的;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其他

  5.1 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及探亲补助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5.2 除带薪年休假外,应休假期未休的,视作自动放弃,不作加班处理。

  5.3 本制度修改后于2009年1月开始实施。

  5.4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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