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研究生导师的管理,提高研究生的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考核工作,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工作,能适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专兼职相结合、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或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 能够系统讲授1门以上专业学位课程。
(四)熟悉专业学位教育,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对专业学位所涉及领域有较深研究,近五年内其学术和科研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两项:
1.拥有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执业资格证书;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在硕士专业学位相关领域的实践部门有3年以上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2.承担过1项与硕士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应用性课题(前3名)或5万元以上横向课题。
3.在校定一般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学位领域相关的应用性研究成果(第一作者),或出版1部以上应用性著作(前3名),
4.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在专业学位相关领域指导研究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取得五级及以上智库成果1项以上。
第五条 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热爱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备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二)一般应为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具有五年以上与专业学位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对该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为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
3.主持1项以上科研课题;
4.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5.获得1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6.取得1项以上五级以上智库成果。
第三章 遴选和聘任
第六条 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各硕士专业学位点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每年遴选增补一次。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附支撑材料,提交相关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
(二)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和指导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同票的教师取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资格。
(三)研究生处对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的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票的候选人为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对在任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三年对导师考核评估一次。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指导资格,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三年后按新增硕士生导师任职条件和遴选程序申报。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三年未被学生选作硕士生导师的(本学位点研究生人数不足除外);
(三)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人次学术不端检测复制比超过40%或论文盲审、答辩环节不合格的;
(五)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检中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者一次出现两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六)校内导师连续三年内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要求的,校外导师连续三年内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本条(一)—(五)款原因取消资格者,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将其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给该专业学位点其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因本条第(六)款原因取消资格者,其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由本人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当事人若对取消资格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位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需担任两个学位点的指导工作,本人应在该专业领域上确有学术成果,且能担负起指导职责,并须相关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年龄满58周岁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再指导新进校的研究生,正在指导尚未毕业的研究生仍由本人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2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与现场单位的交流合作,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差异性,不断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度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选聘工作应当依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有利于相应专业学位的学科发展,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现场优秀教育资源,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和实践水平的提升
(二)论文指导教师为第一导师,实务导师为第二导师。
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理论部分等进行指导;第二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活动环节中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位论文选题与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等进行指导。
第二条 选聘为我院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的人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知名企业、行业协会等担任领导职务;或富有实践经验的相关专业学位领域的行业精英;
(三)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有较好的学术科研水平。在公开出版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本专业地市级以上政府奖励,或取得过有关专利权等;
(四)在专业学位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工作一线,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及论文写作等方面的指导能力。
第三条 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工作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
(二)新选聘现场导师填写《经济管理学院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简况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院审核备案;
(三)建立现场导师资源库将有一定学术背景特别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管理者的信息收集入库并动态更新;
(四)凡新选聘现场导师,由学院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三年。到期后由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部分培养工作,尤其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为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相应的专业实践(实习)活动条件,负责实践(实习)或创作的指导,参与指导学位论文;
(二)根据学科需要,开设有关专题讲座或课程,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及学科的学术教研等活动。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署名权。署名位次可根据实际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与校内导师协商解决;
(二)根据参与培养指导专业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领取酬金。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现场导师资格的考核:
(一)凡不履行现场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现场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现场导师资格办理;
(二)中止或取消现场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调查、审核后终止资格;
(三)恢复现场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各学院和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两类。凡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同时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条 导师实行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申请审核制。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五条 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科研经费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七条 导师负责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并结合研究生的个人情况制定培养计划,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导师负责协助所在学院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中期考核工作,并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负责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和论文写作,定期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等材料。
第九条 导师应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支持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尊重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
第十条 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新增导师聘任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新增聘任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国际前沿及发展趋势,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目前有作为项目负责人、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且近五年在所从事专业,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至少发表4篇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
(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近两年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 新增聘任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且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及以上,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以下(不含57周岁)。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国际前沿及发展趋势,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经验和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有承担的科研项目。且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SCI/A&HCI/E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2篇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
2.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前2位)。
3.作为第一发明人,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2部及以上。
(四)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或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近两年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能承担硕士研究生教学任务。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教师被聘任导师后再次招收研究生须通过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
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SC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2篇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
(二)近五年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
(三)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1项,并且专利的技术转移到校经费在10万元以上。
(四)申请当月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学校账面经费理工科4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20万元及以上。
第十五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
至申请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不含57周岁)以下,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SSCI/A&HCI/EI/C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发表1篇与所属专业研究方向相关的论文。
(二)近五年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等级内额定人数),厅局级政府科技成果奖(首位)。
(三)近五年作为第一发明人,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四)近五年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学术著作、编著、译著、教材等1部及以上。
(五)申请当月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学校账面经费理工科10万元及以上,其他学科5万元及以上。
第五章 新增导师聘任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新增导师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导师聘任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新增聘任博士(硕士)生导师申请表》,向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新增导师聘任基本条件,对申请聘任导师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将初评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报研究生院。
(三)学校科研处核实初评合格申请人相关材料。
(四)学校图书馆核实初评合格申请人论文收录情况。
(五)研究生院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审核、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拟新增聘任导师名单。
(七)研究生院将拟新增聘任导师名单公示,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布新增导师名单。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硕士生导师可在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兼职导师聘任。
(一)兼职导师聘任坚持有利于培养高水平研究生,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兼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应是国家级人才,能对本学科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聘任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学校学位授权点联合申报单位的申请人,基本条件中有关学校署名的规定可放宽要求);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聘任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兼职导师聘任工作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三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校外引进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聘任为博士生导师;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第四层次及以上引进对象与条件的人员、2017年以后聘任为副教授以上人员,可直接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第六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申请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表》,向一级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申请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对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导师材料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通过后公布名单并备案,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硕士生导师可在下一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也不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但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经本人申请,可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获得批准后,可在相应年度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已聘任硕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兼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一)兼职博士生导师招收研究生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基本条件(学校学位授权点联合申报单位的申请人,基本条件中有关学校署名的规定可放宽要求);兼职硕士生导师招收研究生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招生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兼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七章 超龄导师
第二十四条 超龄导师指已聘任博士生导师,至申请招收研究生当年12月31日,年龄在57周岁(含57周岁)以上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下的导师,院士可放宽到67周岁(含67周岁)。
第二十五条 超龄导师申请招收研究生近五年所从事专业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且至少有1项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国家级项目(我校为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超龄导师申请招收研究生,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导师的具体上岗计划,由所在学院按照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批准的导师名单确定上岗导师及其招生限额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多、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条 导师因国内外访学、攻读学位、进修等原因离校超过12个月且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应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一条 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也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
第三十二条 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导师只允许在一个一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联合校内外其他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聘任的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的管理,并履行我校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导师岗位培训,支持导师学术交流、访学和参与行业企业实践。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等奖项,对在研究生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奖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奖励的,学校同时对导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导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指导的研究生论文抽检不合格,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按《山东科技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暂行办法(山科大研字〔2015〕20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山科大研字〔2014〕8号)同时废止。
【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研究生管理制度_研究生管理制度规定04-04
申请新西兰研究生课程的择校指导04-17
被指导教师总结07-12
研究生考勤请假管理制度_研究生考勤请假管理制度范本04-04
实习教师指导总结02-10
实习指导教师评语05-17
实习指导教师总结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