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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6 04:09:2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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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办法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篇1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危险物品所属部门负责管理,使用部门领取使用时,要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

  2、危险物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危险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的安全。

  3、危险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放在专室专柜专用工具内保存。其中剧毒药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采取“双人双锁”管理。要保证不失窃,不发生事故。管理人员做到登记造册,底数清晰。险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熟悉保管物品的性能、特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有不安全因素,应主动加以解决,及时上报。人员密集场所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危险品必须指定熟悉危险品业务的'专人保管,危险药品库内要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通风等防护设施。做好通风排气工作,严禁烟火,对储存的危险品应定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管人员要将危险品分隔存放在危险品柜内,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存放剧毒药品的专柜要双人双锁保管。禁止在实验室内存放食品,

  5、要严格危险品领用手续,领用危险品时,必须由教师亲笔在危险品领用单上签名并负责领出药品的安全保护工作,要切实防止因保管不善而发生意外,严禁由学生代领。

  6、领用人对危险品的性质、防护及发生意外后的应急措施等,必须事先熟悉。学生在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

  7、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品,应立即送还,并妥善保管。对废液、残物,要认真按国家有关要求处理好。如发现危险品特别是剧毒品被盗,要立即报告校领导,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8、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9、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的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备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10、经常对存放地点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上报。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篇2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 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篇3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16、奖励与责任处罚

  16.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6.3、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部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安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注: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2、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3、上述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a、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b、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c、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d、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e、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f、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h、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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