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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时间:2022-04-06 01:58:4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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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范文

  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范文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篇1

  1、工作日期间,各部室人员要提高安全保卫意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和异常情况,及时查清,妥善处理并向办公室报告。

  2、法定节假日,由机关领导带班,各部室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认真负责,不许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岗,应请示带班领导,并由机关人员暂时代岗。

  3、外来人员以电话、慕名前来等形式找机关领导,应先与办公室联系,未经允许,不得引见机关领导,也不得告诉机关领导的电话和住址。

  4、机关财务室、档案室等重要场所要进行防盗处理。

  5、办公室内无人时应随时锁门,下班时必须关闭办公室电灯、空调、计算机等电器以及窗户、房门等。

  6、办公室内电器设备要共同维护、正确使用,发现损坏,应及时通知办公室进行维修。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篇2

  为加强委内部治安保卫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一、治安保卫任务

  1、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专人负责、分级管理。依靠全体工作人员,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落实措施。

  2、委办公室是实施本制度的职能部门,对机关内各处室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3、机关各处室负责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处室实施,将治安保卫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教育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4、委机关治安保卫工作主要任务:

  ⑴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⑵开展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内部治安管理,开展群防群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⑶认真落实“四防”的各项具体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四防”工作中的隐患。

  ⑷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⑸维护机关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负责机关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

  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好机关治安保卫“创安”活动工作计划,并与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考核,与机关其它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总结。

  2、健全机关保卫组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通讯器材,创造必要的运作条件。

  3、组织机关各处室,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搞好内部综合治理。

  4、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

  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本委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使之有章可循,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2、加强值班,严格执行门卫出入登记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3、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正确确定委机关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和消防重点保卫目标,年初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每季一次的定期检查、年终奖罚兑现。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办公秩序,确保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级机关办公区,是指市委机关办公区、市政府机关办公区。本制度适用于在市级机关办公区办公的所有部门、单位及进出市级机关办公区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履职尽责、齐抓共管、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物防、技防和人防相结合。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四条 市级机关办公区部门、单位应当将新增、借调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便办理出入证件。

  第五条 市级机关办公区工作人员出入,保安员问询时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市级机关办公区部门、单位使用设备维修、工程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应坚持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对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人员不得使用。对使用的人员,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七条 其他市直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市级机关办公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 办理正常业务的外来人员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说明事由,征得受访单位同意,凭有效证件办理来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严禁收废品、推销人员进入,送快餐、送水等为市级机关办公区提供工作、生活保障的,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三章 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第十条 非机动车辆应当放入自行车车棚或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机动车辆停车位,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放的通行证进入市级机关办公区。

  第十二条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其他无证机动车辆须履行登记手续,换发临时通行证之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出市级机关办公区限速5公里,禁止鸣笛,避免发生擦碰。

  第十四条 车主不得带入上访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务、业务往来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凡有货物运出车辆,须持有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品名、数量),保安员查验属实后,准予放行。运入货物的`,收货单位须提前通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循“先公后私、公近私远”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或车流量过大而对机动车辆的进出、停放实行交通管制时,驾驶人员应自觉服从。

  第四章 会议、活动秩序管理

  第十八条 在市级机关办公区组织、召开有外来人员参加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天通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凭会议通知或会议证件进入,应当自觉遵守机关办公区安全保卫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检查、考察、参观或其他来访的客人,接待单位应当提前1天通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办公区各部门、单位内部消防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公共区域消防管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公区不准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应当将燃烧物熄灭后放入垃圾筒,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公用消防器材、器具不得随意挪动或遮挡。

  第二十四条 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门厅、楼梯、过道内堆放物品,消防通道不得停放车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对发现的公共区域消防隐患应当及时通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发生的火灾有义务先行组织施救并报警。

  第六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锅炉房、配电室、机房等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各类密级文件的处理按《保密法》规定执行。严禁在机关办公区焚烧废弃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关办公区。

  第二十九条 实行市级机关办公区公共区域昼夜巡逻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安服务公司是市级机关办公区安保服务主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机关办公区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一名安保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社会治安综合防治及消防工作,负责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保科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人员、车辆进出管理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通报至所在单位、部门,由所在单位、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视情形将作出暂扣、没收通行证及下年度通行证停办处理。

  第三十四条 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等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区信访维稳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综合办公区(原师专办公区)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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