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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22:23:33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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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应制定规范的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简称基建)财务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浙教计[2002]58号)等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并经政府有关批准的基建项目。学校批准的其他基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科学安排、有效使用、严格核算和管理基建资金,保证学校基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做好基建会计核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建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建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二)投资效益原则。基建项目从论证、立项、开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从筹集、使用、核算、决算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减少损失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管理原则。项目经费管理从立项到竣工决算,贯穿全过程,整体控制,配套和附属项目尽量纳入主体工程。

  第二章 基建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对基建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计划财务处对基建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校内有关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学校基建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计划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管理全校基建财务和会计核算工作。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基建工程的资金需求。

  (三)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四)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

  (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合同、工程变更单和经审计处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报告等合法原始凭证、会计资料等,办理工程、设备、材料等价款的结算。

  (六)及时了解学校的基建计划及变动情况,与校园建设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交流项目信息,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七)不定期收集、汇总基建筹资、资金使用和管理信息,编报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七条 校园建设处是学校基建投资和造价控制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过程、决算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校园建设处的主要财务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学校基建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及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使用公共财政预算拨款资金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前上报月度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及资金计划,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核及付款审批手续;从严控制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三)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招投标和采购管理,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采购确认书的申报、招投标的组织与管理、合同备案等。

  (四)建立基建合同台账,逐笔、序时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做好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

  (五)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电等代垫款项的记录,并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六)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基建活动中的设备、材料及其他财产物资的收、发、存情况;定期开展财产物资清查,项目竣工决算后,将核对无误的财产物资移交给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审计处是对学校基建项目实施审计和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审计、阶段审计、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基建资金实行单设账户,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形式;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基建预算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和财力状况,按项目编制的项目预算的总和,是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建预算实行零基预算。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概算)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编制,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建设标准、投资总额,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后,确定基建投资项目的预算(概算)。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资金来源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户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三)学校其他资金中安排的基建项目资金;

  (四)基建项目贷款;

  (五)基建项目捐款;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

  第十三条 基建支出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1)项目前期费用;(2)征地拆迁费;(3)建筑工程费;(4)安装工程费;(5)设备购置费;(6)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省发改委批复的文件及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党委会决议)等明确的要求,建立项目账,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进度划入基建账户。

  第十五条 校园建设处应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概算)管理。经批准下达的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预算(概算)的,由校园建设处编制预算(概算)调整报告,并严格按基建变更程序和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提高预算及维护国家投资计划的严肃性。

  第四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指学校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的10%。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建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成本由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设成本的开支,除需具备合同、进度、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等外,还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有效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设备价款结算、材料价款结算及其他价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以《浙江财经大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文件为基本依据,严格遵循结算程序、有关合同的规定,控制支付。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开工前,校园建设处需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合同、总概算及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标底造价、施工合同及相关预算(概算)资料。项目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以及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工程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凭单和其他有效文件也应及时提交,所有资料齐全后方可进入结算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要求: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2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及完成抵扣预付款的时间或阶段节点,并在给付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按照工程进度,由校园建设处核定工程量,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要求在合同中明确。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并协助学校到城建档案馆备案合格后,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

  (三)工程进度款依据工程进度报表,凭合同、现场监理同意支付凭证、工程进度表等材料,经校园建设处、审计处审核,根据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四)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五)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要求:

  (一)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校园建设处审查后,报审计处按相关程序审定。

  (三)计划财务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造价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决算,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四)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工程款的5%预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根据校园建设处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学校有关规定退还质量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校园建设处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派人维修,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支出。

  (五)工程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由承建单位负担,按月预付,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按实际耗用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校园建设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设备价款结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

  (二)设备价款结算。

  1.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2.设备到施工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3.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

  4.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退还程序参照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相关款项。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校园建设处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

  第三十一条 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价款的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1.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批支付;

  2.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

  3.单笔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预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预审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如果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材料,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校园建设处依据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资产管理处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并实施后续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2)概预算编制与审核;(3)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4)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支出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时,建设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审计人员有权了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与建设资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有关的财会、审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审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四十九条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或违反基建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五十二条 如果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对其过程进行合理的监督控制和管理,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及决算编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计划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三)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四)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进度。

  (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

  (七)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时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监督与管理。

  (二)负责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出具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七条 资产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有关资产的验收、产籍登记、账目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根据基建部门编制的资产验收申请表和提供的资产验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金额,进行资产移交验收。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九条 学校每年按照教育部要求,认真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必须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项目成本和投资个数。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需要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需按照规定分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的费用。

  项目和需要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包括:

  (1)征地费;

  (2)可行性研究费;

  (3)设计费;

  (4)合同印花税及工程监理费:

  (5)项目审计费及质检费;

  (6)其他费用。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房屋购置和基本林木、绿化、道路、管道等配套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教育部国家预算拨款资金;

  (二)地方财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签订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洽商变更量。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部门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部门对基建部门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先由基建处审批,再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长审批,最后送主管基建校长审批,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同时基建财务要做好合同付款登记工作,以便日后结算对账。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款

  预付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同时,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按规定抵扣。

  凡是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为保证设备预付款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在支付其预付款时,需由施工企业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确保预付款使用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二)工程进度款

  根据基建部门确定的月进度工程结算单,一般情况下,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结算书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或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结算汇总表和结算审计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余款,抵扣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四)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经基建部门组织验收,填写《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时,基建处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明细表》,应附“工程项目竣工三方验收单”以及“设备清单”、“有关图纸”等其他明细资料,以便接收单位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教育部规定格式编制,并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报依据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

  (三)历年投资计划和预算下达文件;

  (四)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监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报表。

  (五)工程结算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账务处理、物资的盘点核实以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在年度终止,应按照教育部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财务处长审批,校长审阅签字后,方可上报教育部。

  第七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基建部门向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项目实物管理移交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部门填制的“房屋资产报增申请表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都门提供的最终数据,做好固定资产价值验收、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与资产管理部门账目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又发生的基建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高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校深化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教发[1999]155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各单位用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捐赠、自筹以及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三条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地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财务处是我校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在主管财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负责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编制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财务决算;按照基建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基建投资计划、基建程序、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管理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作为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经学校主管基建、财务校长批准的相关资料送交财务部门,作为编制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基建处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所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财务处根据批复后的工程预算,以及基建处提供的当年各基建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结合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认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编制学校本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基建投资计划和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基建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经学校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方案要有政策依据和分项调整说明;财务处据此编制基建投资调整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教育部批准。如确因学校发展的需要而在当年新增的建设项目,基建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列入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据此列入当年校内特批基建项目,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才可启动。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基建处应向财务处提供详细的投资预算,包括建安工程费用(按分包工程)、甲供材费用、设备及固定家具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

  第十三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大型空调、电梯等)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设备投资支出仅包含与基建项目密切相关的各类固定必备设施(备)等,与基建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可移动设备由用户单位另向学校申请专项资金购置。

  第十七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汇兑损益、借款利息、其它待摊投资等。

  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各种与基建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按照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我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的总额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计入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中,经教育部立项批复后最终确定;未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中的管理费不得计入工程成本,由学校日常运行经费安排。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外聘人员工资及保险、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加班费、人员技术培训费、工程建设用车经费(包括:租车费、汽车保险费、养路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凡不属上述范围的开支,一律不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外聘人员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须报经学校人事处审定。

  业务招待费年度累计支出数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参照江苏省的差旅费标准执行,施工现场工作的工程直接管理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每人每天施工现场津贴标准为10-12元。

  第二十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章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工程预付款、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明确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明确工程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工程决算滞纳金的收取比例、扣缴方式及时限。

  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国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立项批复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可以支付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加强和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及审批权限。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审签。

  ㈠ 基建财务科在年度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基建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确定当月建设资金的需求量并报财务处结算中心,同时通知基建处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㈡ 基建资金借款必须经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签字。

  ㈢ 实际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由基建处处长一支笔审批、核准签字。

  ㈣ 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经基建处审查。基建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对工程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签字,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对审计内容签署审计意见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基建处处长签字并加盖基建处公章;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㈤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基建处要提供增(减)项目的必要性和原因的书面报告,涉及超工程预算的工程量,需经审计处确认签字,上报主管基建、财务校长审批。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按工程进度款支付。

  ㈥ 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工程监理和基建处进行初审后,由基建处报审计处审计,财务处根据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四条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㈠ 预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按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㈡ 甲供材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等支付。根据实际支付的甲供材金额,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进行抵扣。

  ㈢ 工程款(含甲供材款)累计付款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70%时,需送审计部门审计,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

  ㈣ 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待基本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基建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㈤ 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核减率在5%(含5%)范围内,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核减率超出5%则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计费用,视作工程预付款处理。

  ㈥ 审计费作为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一个部分,实际支付时,必须经审计处处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基建处处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基建处公章。

  第六章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核算的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主管部门批复之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二十七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监理部门报送决算资料,监理部门初审后一个月内向基建处报送有关资料。对无特殊原因而过期未报送决算资料的基建项目,将向违约单位收取逾期滞纳金并在应付工程款中扣缴;逾期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逾期一个月按工程决算款的0.5%收取;逾期三个月以上按工程决算款的0.75%收取;逾期六个月以上按工程决算款的1.0%收取;逾期九个月以上按工程决算款的1.25%收取;逾期12个月以上按工程决算款的1.5%收取。基建处收到决算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审计处收到决算资料后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处收到决算审计报告后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财务价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审核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以下报表(表式略):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分析情况、决算与预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年内将竣工结余资金全额上缴财务处。严禁将结余资金用做其他基建项目。

  第三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报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学校基建、财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做好有关决算审核工作,及时提供决算审核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使用单位也已进驻使用,超过十二个月因决算审计工作未完成,而无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交付使用,其费用将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

  第七章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基建处与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房产移交;财务处按该建筑物的计划投资额与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房地产管理处据此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并到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帐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根据经教育部或财政部审批后的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并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时与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调增(减)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交接手续;房地产管理处据此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通过国拨基建款专户核算的实验室改造、设备专项投资等项目,交付手续应参照房产交接手续进行办理,由科技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财务处共同负责。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若确需支付,需报请学校主管财务校长书面批准同意,列入当年特批项目,专款专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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