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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 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公示。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开发区)在收到县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预拨。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预拨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工作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乡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乡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一经拨付,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纪委、扶贫工作站、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县级实行抽验制度,抽验项目实施农户的30%以上。
第十八条 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统一采购或有实物发票的,要项目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到县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管,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检查、审计中发现精准扶贫项目不符合规定,扶贫主管部门责成有关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精准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等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县级政府统筹各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和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第四条 县级存量资金可统筹部分的50%要用于精准扶贫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脱贫的目标,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重点用于我县贫困乡镇和老区乡镇及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不得用于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四)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
(五)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公用经费不足;
(六)不得用在非扶贫工作上;
(七)不得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八)不得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九)不得将农村低保、五保资金、危房改造等到户到人的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不得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的补助(供养)标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其他统筹使用的精准扶贫资金需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按照该资金原有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八条 与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精准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县级精准扶贫资金的.统筹方案。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和省专项扶贫资金以及精准扶贫资金的招标和具体管理。
(三)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精准扶贫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加大公示公告力度,建立违纪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精准扶贫资金拨付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1、县精准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后按程序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审签。
2、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和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县长审签意见,将精准扶贫资金下达各部门(中央和省市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拟定使用方案报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和分管副县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中央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
3、各主管部门按招投标程序组织精准扶贫项目招投标工作。
4、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中标人)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
5、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对资金申请、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和拨款,并对报账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精准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精准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对象给予补助,要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精准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3
为充分发挥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南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龙南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管制、项目审计结算制、项目绩效考评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及县级报账制。
2、工程预算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初审后,报县工程结算审计中心核定,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查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建设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增加投资的,应经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领导小组批准。
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工程验收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纸或施工说明完整、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4、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县扶贫和移民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乡(镇、场、管委会)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和扶贫专干、村委会代表、监督小组或理事会成员进行据实验收。承建单位负责编制结算资料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初审后,再报县审计中心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质量差,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限期整改,明确复查时间重新组织验收。
5、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规定设置工程标示牌,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管护(受益)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6、承建单位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单》、《工程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其它报账票据,经过项目监督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核实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办请款。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拔付部分工程进度款;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财政扶贫资金的90%—95%,剩余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复验合格支付。对复验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转作项目维修费。
二、实施信贷扶持类项目
发放贷款的对象为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贴息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1、申请:企业或农户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核实资金投向后将《龙南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信贷扶持申请表》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扶贫和移民办初审后将名单提交县农信联社进行调查、授信。
2、调查与评级授信:乡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按照信贷原则自主把握贷款风险,具体调查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并根据资信评定或授信评级标准和程序确定扶持对象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3、审核:经调查确认符合信贷扶持条件的企业或农户,由县农信联社核定贷款额度,同时将名单连同申请表报送县扶贫和移民办,待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返还县信用联社。
4、贷款: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在县农信联社设立扶贫攻坚产业化信贷扶贫资金专户,经审核通过后的企业或农户持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
5、贷款额度:一般为5—10万元。对创业项目有规模、效益好、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经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准后,贷款额度可根据资产抵押情况进行调整。
6、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扶持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对确遇特殊情况需展期的,依贷款展期有关规定办理。
7、贷款利率: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结息方式由乡镇农村信用社与扶持对象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收益的80%转为产业化专项资金,循环使用;利息收益的20%作为手续费划拨给县农信联社。
三、实施贷款贴息扶持类项目
贴息的对象为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贴息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1、贴息比例:对办理扶持贷款的企业与农户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到一年的,按贷款时间据实贴息)。涉及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由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2、贴息方式:被扶持农户或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凭金融机构的还贷凭证及利息支付清单办理贴息补助。
3、报批程序:被扶持企业与农户凭金融机构的`还贷本息凭证向当地乡镇提出贴息申请,并附相关资料。贴息资金每季度审批一次,各乡(镇、场、管委会)收到扶持对象贴息资金申请后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内完成初审工作,核对无误后报送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核,县扶贫和移民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使用用途、期限、利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做好贴息资金发放表随同贴息申请一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扶贫和移民办的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的个人账户内。
四、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奖补类项目
奖补对象为2014年全县建档立卡中的贫困户。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蔬菜:露地种植蔬菜1亩以上,按600元/亩标准补助(其中:补助种苗(子)200元,肥料农药款400元);建竹木大棚补助600元/亩,钢架大棚补助3000元/亩。脐橙和鹰嘴桃:贫困户当年集中连片种植脐橙或鹰嘴桃2亩以上,按200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甜玉米、西瓜:种植面积1亩以上(补助种子款100元/亩和肥料农药款400元/亩),合计补助500元/亩。:茶叶新植茶园1亩以上,按6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低产茶园改造1亩以上,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油茶:新植油茶1亩以上,按6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低产油茶5亩以上,按3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牛:新购养殖仔牛2头以上,且连续饲养6个月以上,按800元/头标准予以补助。养禽:(1)鸡、鸭苗(满30日龄)每批50羽以上,按10元/羽补助(其中:苗3元/羽,饲料7元/羽),每年补助不超过两批次。(2)鹅苗(满30日龄)每批20羽以上,按20元/羽补助(其中:苗15元/羽,饲料5元/羽),每年补助不超过两批次。
(二)项目申报和审核
1、项目申报
由贫困户提出项目发展申请,并填写好《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每户贫困户当年最多只能申报三个产业发展扶贫补助项目,一年中每户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0.5万元,2015年的项目申报工作须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2016年的项目申报工作须在2016年3月底完成,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享受产业扶贫政策。
2、项目审核
先由结对干部、镇、村和帮扶单位审核,主要审核该贫困户是否符合发展其申报产业项目所具备的基础条件,结对扶贫干部对贫困户发展产业进行全程监管。
3、项目批复
各村委会汇总审核同意后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填入《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在村、组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场、管委会)政府;乡(镇、场、管委会)对各村上报的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进行批复,并下达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同时报一份到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
贫困户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3),经贫困户本人签字,帮扶结对帮扶干部、扶贫工作队长、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场、管委会)复核,再由各乡(镇、场、管委会)汇总,并将填写好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在镇、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精准扶贫办和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拨付至贫困户账户。
五、投资收益类项目
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即低保户特别是纯低保户,在为其提供低保补助的基础上,探索性地通过资产性投入获益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增加其收入。划拨部分精准扶贫资金交由县城投公司管理,投资于房地产、建标准厂房等方面,确保投资回报率在10%-15%之间,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提高兜底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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