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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2015年12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
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
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
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
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
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
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
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2
为充分发挥精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根据省扶贫和移民办、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南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龙南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管制、项目审计结算制、项目绩效考评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及县级报账制。
2、工程预算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初审后,报县工程结算审计中心核定,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查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或调整预算,项目建设期间不得擅自增加未纳入工程预算的其他建设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增加投资的,应经县扶贫和移民办、县财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县领导小组批准。
3、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工程验收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纸或施工说明完整、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有关监督人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4、工程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后,县扶贫和移民办要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乡(镇、场、管委会)扶贫工作分管领导和扶贫专干、村委会代表、监督小组或理事会成员进行据实验收。承建单位负责编制结算资料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初审后,再报县审计中心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质量差,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限期整改,明确复查时间重新组织验收。
5、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规定设置工程标示牌,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管护(受益)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6、承建单位依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单》、《工程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其它报账票据,经过项目监督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核实后,报县扶贫和移民办请款。5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拔付部分工程进度款;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财政扶贫资金的90%—95%,剩余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复验合格支付。对复验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转作项目维修费。
二、实施信贷扶持类项目
发放贷款的对象为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贴息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1、申请:企业或农户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核实资金投向后将《龙南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信贷扶持申请表》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扶贫和移民办初审后将名单提交县农信联社进行调查、授信。
2、调查与评级授信:乡镇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按照信贷原则自主把握贷款风险,具体调查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并根据资信评定或授信评级标准和程序确定扶持对象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3、审核:经调查确认符合信贷扶持条件的企业或农户,由县农信联社核定贷款额度,同时将名单连同申请表报送县扶贫和移民办,待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返还县信用联社。
4、贷款: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在县农信联社设立扶贫攻坚产业化信贷扶贫资金专户,经审核通过后的企业或农户持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贷款。
5、贷款额度:一般为5—10万元。对创业项目有规模、效益好、能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经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准后,贷款额度可根据资产抵押情况进行调整。
6、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扶持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对确遇特殊情况需展期的,依贷款展期有关规定办理。
7、贷款利率: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结息方式由乡镇农村信用社与扶持对象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收益的80%转为产业化专项资金,循环使用;利息收益的20%作为手续费划拨给县农信联社。
三、实施贷款贴息扶持类项目
贴息的对象为已建档立卡的农村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贴息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1、贴息比例:对办理扶持贷款的企业与农户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到一年的,按贷款时间据实贴息)。涉及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由县扶贫攻坚产业化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2、贴息方式:被扶持农户或企业按借款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凭金融机构的还贷凭证及利息支付清单办理贴息补助。
3、报批程序:被扶持企业与农户凭金融机构的还贷本息凭证向当地乡镇提出贴息申请,并附相关资料。贴息资金每季度审批一次,各乡(镇、场、管委会)收到扶持对象贴息资金申请后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内完成初审工作,核对无误后报送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核,县扶贫和移民办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使用用途、期限、利率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做好贴息资金发放表随同贴息申请一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收到县扶贫和移民办的审核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的个人账户内。
四、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奖补类项目
奖补对象为2014年全县建档立卡中的贫困户。
(一)奖补范围和标准
蔬菜:露地种植蔬菜1亩以上,按600元/亩标准补助(其中:补助种苗(子)200元,肥料农药款400元);建竹木大棚补助600元/亩,钢架大棚补助3000元/亩。脐橙和鹰嘴桃:贫困户当年集中连片种植脐橙或鹰嘴桃2亩以上,按200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甜玉米、西瓜:种植面积1亩以上(补助种子款100元/亩和肥料农药款400元/亩),合计补助500元/亩。:茶叶新植茶园1亩以上,按6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低产茶园改造1亩以上,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油茶:新植油茶1亩以上,按6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低产油茶5亩以上,按3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牛:新购养殖仔牛2头以上,且连续饲养6个月以上,按800元/头标准予以补助。养禽:(1)鸡、鸭苗(满30日龄)每批50羽以上,按10元/羽补助(其中:苗3元/羽,饲料7元/羽),每年补助不超过两批次。(2)鹅苗(满30日龄)每批20羽以上,按20元/羽补助(其中:苗15元/羽,饲料5元/羽),每年补助不超过两批次。
(二)项目申报和审核
1、项目申报
由贫困户提出项目发展申请,并填写好《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每户贫困户当年最多只能申报三个产业发展扶贫补助项目,一年中每户奖补总额最多不超过0.5万元,2015年的项目申报工作须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2016年的项目申报工作须在2016年3月底完成,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享受产业扶贫政策。
2、项目审核
先由结对干部、镇、村和帮扶单位审核,主要审核该贫困户是否符合发展其申报产业项目所具备的基础条件,结对扶贫干部对贫困户发展产业进行全程监管。
3、项目批复
各村委会汇总审核同意后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填入《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在村、组公示7天后,上报乡(镇、场、管委会)政府;乡(镇、场、管委会)对各村上报的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进行批复,并下达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批准文件,同时报一份到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扶持资金申请和拨付
贫困户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3),经贫困户本人签字,帮扶结对帮扶干部、扶贫工作队长、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场、管委会)复核,再由各乡(镇、场、管委会)汇总,并将填写好的《贫困户产业发展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在镇、村、组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精准扶贫办和县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拨付至贫困户账户。
五、投资收益类项目
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即低保户特别是纯低保户,在为其提供低保补助的基础上,探索性地通过资产性投入获益的发展模式来实现增加其收入。划拨部分精准扶贫资金交由县城投公司管理,投资于房地产、建标准厂房等方面,确保投资回报率在10%-15%之间,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提高兜底保障标准。
乡镇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明确职责,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精准扶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4〕74号)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精准扶贫攻坚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精准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管理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我县精准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周转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等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财政扶贫周转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移民局、省残联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六条 县财政根据各乡镇、村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加比例不低于上年度预算安排扶贫资金总额的20%。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和省、市、县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和扶贫攻坚工作重点贫困村以及精准识别的贫困农户。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围绕全面脱贫的工作目标,按照规划分配、因素测算、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方法分配到贫困村和贫困农户。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移民局根据年度扶贫工作计划,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扶贫攻坚政策要求,结合贫困村和精准识别的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紧密围绕扶贫摘帽全面奔小康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改善农村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组道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搬迁等。
二、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四小工程”、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发展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建档立卡贫困户,设立产业扶贫周转金,向贫困户提供周转用无息借款,用于购买发展家庭畜牧业所需的幼崽、种植业所需的幼苗、良种等。
五、围绕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其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财政贴息;设立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对其贷款风险进行担保。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扶贫移民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攻坚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各类项目资金力度,整合比例占农业投入资金的50%以上,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上级安排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各项目乡镇、项目实施单位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执行力度,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方案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汇总上报后按批复后的方案执行,同时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之日起,抓紧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报账和项目资金拨付,凡超过12个月未办理项目峻工决算和报账的,其资金将由县扶贫领导小组收回重新安排。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三)精准识别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之外的其他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开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且必须留村四职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村纪检员)印章、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印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已经下达扶贫项目计划且开工实施的扶贫项目,在项目启动后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乡镇和县扶贫主管部门提供的南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表(在表内工程完成进度栏内注明为“预拨”),经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预拨50%的项目启动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乡镇和县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进度款。在项目完工验收并办理峻工决算后,按照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项目尾款。通过招投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直接用于精准识别的贫困人口的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拨付或打卡到户。
对于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数额较小的,不采取预拨方式,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结算。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手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村民“一事一议”会议决议记录(包括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材料的购进)、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单位自验、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复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项目公示公告照片等资料,填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表、工程检查(验收)表、项目竣工(进度)结算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原始支出票据,经项目乡镇和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和报账。
所有表格应当根据验收的真实结果填写,必须做到数据准确、逻辑性强、内容完整、数量真实、质量达标、验收合格、签字真实、印章清析。
第十九 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实行统一报账制和资金拨付制。项目乡镇要配备一名报账员,专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料收集、发票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所提供的原始单据必须经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监督小组、主要负责人、项目乡镇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
项目乡镇要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的.验收等环节进行把关、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做到项目资金开支合法、合规,票据真实、资料完整,并及时整理报账资料,履行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核算。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原始资料进行专账核算;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报告、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书和项目报账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建立资金台帐;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乡(镇)财政所的指导下,根据项目报账资料和原始支出发票复印件做好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辅助账建立和核算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备案。资金安排应依据扶贫规划、减贫任务、工作目标、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管理要求,科学安排扶贫资金。要充分利用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结果,围绕减贫任务,按照乡镇、村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程度等因素,以解决好贫困村、贫困户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首要任务,确定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扶贫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村必须严格遵循《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的规定,认真执行扶贫项目建设计划,确保扶贫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补助环节以及定额和预算。确需变更的,要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财政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新下达扶贫项目计划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属乡镇履行监督职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工程,监督扶贫项目按批复的方案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改变建设内容,按时完成年度项目任务,对资金使用不合法、不合规、虚假结算的资料、报账发票拒绝签字、杜绝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立项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立项原则,由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联合考察审核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上报备案。其中涉及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按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川发改赈〔2011〕1297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招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要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同时,要加强扶贫物资管理,建立扶贫物资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采用民办公助方式的,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53号文件要求。工程队伍的选择,严格按照南农领〔2015〕7号文件规定的第九条执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规插手和干预扶贫项目工程。
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村(社)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应明确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现金补助的,应填制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的,应填制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两次公告公示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受益对象、补助环节、补助金额、物资领用、出资投劳、竣工验收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和事后两次公示公告并拍照留存。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年度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监督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进行验收,并向项目乡镇申请复验,项目乡镇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复验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乡镇的复验报告后,在项目库中抽2—3名专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总验工作,并作出验收结论“优秀、合格、不合格”,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的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对于招标或承包工程可在项目工程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该分项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项目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复查同意后,财政部门据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的后期管护,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筹集和分配、资金计划的下达、拨付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项目的编制、项目计划的下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项目的检查验收,项目拨款资料的审核、归集和整理,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三)项目乡镇应组织相关人员经常性开展对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年度任务的完成,项目数量真实、质量达标、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帐户核算准确、资金使用规范、报帐及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承担监管责任。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扶贫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报账和核算、资料的整理,承担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下达的扶贫项目要分项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实施好的予以奖励,对项目实施差、群众参与度不高的予以惩戒,对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混乱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对已下达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月将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料的收集、归类、整理、档案的管理,接受各级检查验收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加大财政、审计、监察乡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配合上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迟缓,未按时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甚至不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造成进度资金和结算资金未拨付、未报帐的,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资金台帐未建立和项目实施单位辅助台帐未建立、帐务核算不规范、资料收集不齐全、档案整理不规范等,在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反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监督工作纪律规定的将按照南纪发〔2015〕11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制,对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滞留、挤占、挪用、贪污的专项扶贫资金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部县财政局、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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