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_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_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

时间:2022-11-29 12:11:4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_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

  为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应制定规范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_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篇1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中小学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规范中小学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镇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一、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1、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2、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3、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非公务接待、购买礼品和其他馈赠等方面的支出。对不按规定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预算管理,积极实施预算编制规定。

  1、中小学预算以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

  2、中心学校以下的村小、教学点及初级中学的预算由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

  3、中小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

  4、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阜南县地城镇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标准:

  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一类支出项目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5 %。

  1、师训费:占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7%。用于教师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材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此项费用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2、书报杂志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3、专用资料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5%。由

  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4、图书资料购置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年均增加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5、仪器设备购置费标准: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3%。由中心学校在全乡统筹管理使用。

  (2)二类支出项目标准:办公费(不含书报杂志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印刷费七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为65%。村完小、初级中学使用60%,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5%。

  其中维修(护)费标准: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维修(护)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10%。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

  (3)三类支出项目标准: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四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比例为10%。

  1、交通费、差旅费:两项支出合计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6%。由村完小、初级中学管理使用4%,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2%。

  2、会议费: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1.5%,村完小、初级中学使用0.5%。

  3、招待费:占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由中心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四、 中小学财务管理

  严格账户管理。中心学校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账户,对中央和地方的`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进行专门管理核算。中心学校统一核算各村级完小和初级中学经费,按各完小和初级中学学校名称建立明细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一) 加强财务监管。

  1、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机制保障改革后,各中、小学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对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或单笔活动资金超出2000元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以上的须报中心学校批准,1万元以上的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严格核销手续。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单位法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所属类别,方可核销。

  4、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和报账,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每年度末进行财务结算后,必须向学校班子成员及教职工公布账目,实行财务公开。并定期在校内外公布学校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对账目管理混乱,违犯财经纪律的财务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严格控制单位的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要遵照“专款专用、量入支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办事。对不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立项、扩大开支范围,年终出现新债务的学校,追究学校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

  6、健全财务机构,中心学校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各中小学配备专(兼)职报账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各学校财务人员每月到中心学校报账一次。

  8、各中小学到中心学校报销的单据必须真实,如经中心学校或相关部门审核后出现虚假情况,追究经手人和学校领导责任。

  9、各校长直接经手发生的票据,须由学校其他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中心学校报销。

  10、不得挪用各种类别项目资金。

  (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学校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制定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对学校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公示学校财务收支状况。组织编制学校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上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

  (三)、完善监督机构。中心学校要成立经费使用监督小组,组长由党总支(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兼任,对学校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学校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任财务人员或报账员。

  五、严格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完整。中小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核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要经校委会集体研究后,上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并设立专(兼)职公物保管员。具体要求:

  1、大型资产购建需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2、各学校对固定资产、物品、材料每学期末至少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大型资产(学校各类基地、房舍、校园等)的处置(出售、报废等)相关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变价及残值收入必须入账,作为专用基金管理。

  4、单位确认为呆死账的往来款项,必须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核销。

  六、严格资金管理制度。教育、财政部门加大对各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学校的财务收支进行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对违纪违规人和事,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究,从严处罚。

  七、严格资金审计制度。各中小学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必须先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然后再移交财务手续,中心学校派人监交。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篇2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区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5)教师培训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

  业务费: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30%;

  公务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以内;

  设备购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5%左右;

  修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左右;

  教师培训费:支出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

  4、经费支出程序

  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

  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

  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

  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三、检查与监督

  1、坚持民主理财,推行校务公开。各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的经费支出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外,公示、公布;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义务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拨款和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取得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经费管理“以县为主”和财务管理“校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以绩效为导向,全方位规范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以及中小学财务管理行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积极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组织、指导教育部门编制义务教育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教育部门预算控制数和批复教育部门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对教育部门、义务教育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条 教育部门根据本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提出经费投入需求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按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及时批复到各学校;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落实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义务教育学校规范预算执行工作,保障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财务管理 “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会计制度,科学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和确保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设置学校资产、教学设备台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加强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并在校内公开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义务教育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时应当依法足额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办学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国家政策规定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省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边远地区津贴,社会保障缴费除个人负担之外的部分,遗属补助、丧葬补助,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综合奖励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公用经费补助。

  第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每所独立设置的学校作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单独编制预算,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的模式(程序)进行编制。 “一上”、“二上”阶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预算进行汇总,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在此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学校(含其依托设置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下同)具有组织指导、汇总审核的'职责,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代编学校预算。 “一下”、“二下”阶段,县级财政部门对教育行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批复部门预算,批复预算时需明细到学校等二级预算单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批复学校预算,批复预算时必须采用正式规范的文本,不得只采用电话告知、电子表格等非正式形式。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国家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 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同级人民政府也不得以发展义务教育的名义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举借债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经费支出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人员经费类: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各项学生资助经费支出、其他人员经费支出等。

  公用经费类:包括财政按学生人数或教职工人数安排的公用经费、从事业收入中列支的公用经费、其他公用经费。

  专项经费类: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购置专项资金、从事业收入中列支的专项资金,从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学生资助政策规定使用,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出台和发放除国家政策以外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学生与校园安全、寄宿生管理、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以及房屋、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校园绿化美化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指单次单笔5万元以上)、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以学校为单位,实行“标准安排、分项预算、收支平衡、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标准安排”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省和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予以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分项预算”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按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分项细化支出预算,除教师培训经费需按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不低于5%安排外,其他公用经费开支项目由学校按实际教育教学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收支平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加强公用经费的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收支平衡,严禁超支。“结余留用”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公用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纳入下年度收支预算,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以及事业收入安排、社会团体与个人捐赠的专项资金,必须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

  义务教育学校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学校财务支出中全面正确反映。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用于设备购置(货物)、工程建设、服务购买等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在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义务教育学校采购项目,可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两种组织方式。集中采购项目由同级教育部门按辖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分年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汇总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集中采购所需资金由学校按所采购项目的资金计划额度直接汇缴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户,采购事项完成后,由政府采购部门按实际采购资金发生额向学校出具相关财务凭据并做好资金结算。利用学校公用经费进行集中采购的,必须坚持学校自愿的原则,且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公用经费总额的15%。

  除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集中、调剂、挪用、截留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分散采购是指除集中采购之外的采购事项,由学校按《政府采购法》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支出中的工程建设、大型维修项目、购买服务支出,按国家政策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资金中达到同级财政规定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额度的支出,必须编制项目预、决算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按同级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公用经费拨付实行额度控制、计划申报、分季或分期拨付。

  第二十五条 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会计核算法人主体地位,逐步取消教育集中核算机构(中心)代行义务教育学校会计核算职能。从2015年起,全省全面实现义务教育学校自主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义务教育经费逐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绩效评价成果,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资产配置、调剂、整合和处置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学校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公开,根据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逐步公开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收支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监督条例》的规定,分年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监督,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收支、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合法合规。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预算管理、使用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市(州)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提高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所)、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部门对市(州)、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督导评估检查,涉及义务教育学校经费管理相关内容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此前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_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文章:

教育经费管理制度04-04

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10-22

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条例04-04

义务消防管理制度02-05

专职义务消防管理制度05-14

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03-20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03-16

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15篇04-24

教育经费自查报告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