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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时间:2022-04-05 06:37:06 保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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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为落实保密工作,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应制定规范的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篇1

  为使市所干部党员切实履行保密工作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及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督促并落实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责任。

  二、保密工作的关键在领导。市所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批示、决定,每年要研究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各科领导要把保密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落实。

  四、各科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治牧。

  五、各科要把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凡是发生严重失泄密事件的单位,一把手、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六、领导干部要经常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七、积极支持保密科室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问题。

  八、要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经常对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进行保密教育。

  九、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维护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党和国家事业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我校担任现职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目标:与各自职责权限相对应,分别对所主管的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出现失泄密问题。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禁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安排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密级文件、资料;

  (四)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笔记本或其他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存储、传输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保管;

  (六)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业务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向亲友、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配偶和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社交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演讲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国家机关批准;

  (十)不准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关心支持本部门保密工作,积极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按时完成保密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保密原则,其职责是: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抓好保密整改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负有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不力者暂缓提拔,出现保密事故的不予提拔。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导致所负责工作范围出现失泄密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交通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度篇3

  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应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第一条 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研究制定保密工作部署,及时解决和处理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的工作,指定管理日常保密工作的部门,选配保密干部负责具体的保密工作。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开展督促检查。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对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工作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制定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抓好保密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配备工作。

  第五条 对本单位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认真总结本单位保密工作,交流做好保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 积极支持保密组织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落实保密业务经费,为保密组织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积极协助上级组织、纪检监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秘密。

  (二)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妥善保管,阅办后及时清退,不得积压和横传,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三)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要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复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同原件一样进行登记、管理。

  (四)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或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等;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应在保密室办理登记手续后,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五)个人收到或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

  (六)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著作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传递或传达党和国家秘密,应使用有加密的通信设备和机要交通渠道;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明码传真等传送秘密事项。

  (八)内部会议讲话或作报告需涉及国家秘密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同时应对参加会议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重要会议的召开和结束后,要指定工作人员对会议场所及与会人员住房进行认真细致的保密检查,防止丢失文件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九)不在非保密笔记本上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保密笔记本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用完后交单位保密室统一保管、销毁。

  (十)在涉外活动和接受记者采访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十一)在出境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反间防特的工作。确需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文件、资料出境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十二)领导干部发生失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本单位保密组织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