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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_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应制定规范的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篇1
一、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的职权,独立监督和评价我院所属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收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卫生院目标。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卫生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四、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零星修缮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卫生院内部经济效益评价。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八)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卫生院有关科室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参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审计事项实施审查核对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汇报。
(三)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计送院长审批。
(四)审计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篇2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的职权,独立监督和评价我院所属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收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卫生院目标。
二、 内部审计人员在卫生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四、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财务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
(二) 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 零星修缮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四) 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五) 卫生院内部经济效益评价。
(六)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七)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八) 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五、 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卫生院有关科室按时报送预算、决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
(三)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参与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审计事项实施审查核对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院长汇报。
(三)审计终结,写出审计报告计送院长审批。
(四)审计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卫生院内部审计制度篇3
财务审计工作制度:
一、审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卫生院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二、做好卫生院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1、审查卫生院年度财务计划和预、决执行情况。
2、基建及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审计。
3、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契(约)定的可行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审计。
4、院内各部门负责人承包或租赁期间的财务收支及院签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
5、审查卫生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以及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成效的审查。
6、对卫生院财务处、出入院管理处、门诊收款处及有关部门的现金收支、结存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会计凭证、报表、帐册和相关文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查。
7审查卫生院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报废手续,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8对院内小金库进行随时检查和清理。
三、检查,评估卫生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情况。
四、配合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必要的专题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贪污盗窃以及由于工作失职或者失误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宣传贯彻审计法规,办理审计机关及上级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和卫生院的审计工作。
六、审计卫生院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开展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专项审计。
八、开展药品和医用设备、耗材购销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九、其他审计事项。
十、做好审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制度:
一、凡使用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卫生院使用自由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接受审计监督。
二、卫生院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超过30万(含30万)的竣工决算审核,由院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卫生院相关部门委派内审人员配合审计。30万以下工程,由院审计室组织审计,报分管院长同意后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新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合同的签订等工作均应通知审计室参与,10万元以上大宗材料和设备的调研、采购招标及合同签订必须有审计室参与,同时将签订的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报审计部门备案。
四、零星维修项目实行全面审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大型维修项目,事前应向审计室报送由院部核准的维修项目预算,施工前签订的维修项目合同同时报送审计室备案。
五、在施工过程中,审计室有权对基建维修项目的预算和合同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六、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后,30万以上的决算(含30万),由审计部门组织初审后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30万以下的决算,须由相关部门的兼职审计人员或技术人员对决算进行初审后,经部门分管院领导签字(或盖章),方可报送院审计室审计。
七、报审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完整,审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或增减决算资料。项目中的施工技术联系单、经济鉴证、隐蔽记录及维修项目的工程量及计时工日数,由现场施工监督人员2人以上签字方为有效。分项工程修改、变更或经济鉴证,单价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5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字(或盖章)。分项工程同一内容不得分解。
八、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银行结算等均可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2)交付使用的财产审计;
(3)成本核算的审计;
(4)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5)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九、新建项目和10万元以上大型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财务处支付工程价款不超过75%,审计报告下达后另预留10%质保金待保质期满后付清。
十、凡本制度规定要求进行审计的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未下达审计报告前,财务处应当拒付剩余工程价款,不办理财务决算。
十一、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卫生院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卫生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审计人员和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卫生院将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卫生院将终止其委托合同并追究其赔偿责任。上述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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