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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管理制度_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条例
科技成果是科研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创新和提高。
第三条 科技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科学专著;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标准等研究成果;3、发明类科技成果:是指自己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是发明专利等)成功实施转化,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鼓励多个相关成果的集成,力争申报高水平的各类大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科技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 鉴定和评审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包括以下自然科学领域范围:1、各类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评价;2、科技开发方案的评估评价;3、科技团体的科研实力或完成某项特定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或风险的咨询或评估评价;
第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2、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3、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4、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条 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 2、完成正式样机、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 3、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 4、技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2、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3、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采用会议鉴定要讲究实效,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邀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邀请的单位和代表要保证技术上的权威性。
第十四条采用通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鉴定委员会专家。
第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院、系初审后送学校科技处审查、可申请教育部鉴定,亦可申请江苏省教育厅厅鉴定。申请教育部鉴定者,可由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批教育部。申请江苏省教育厅鉴定者,需通过省教育厅批复并组织鉴定。鉴定事务工作由院、系组织实施,科技处予以配合。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理论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的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章 登记和上报
第十九条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过省、部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申请申报各种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由学校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渠道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凡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报校科技处审查登记,并上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备案,并由我校会同其他单位联合上报;我校作为合作单位者,只须交手续齐全的鉴定证书一份报校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研究人员,应根据其创造性劳动的贡献大小,实事求是地明确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和参加人员,按顺序排列,如超过国家规定限额时,则从尾部开始向前删除。
第二十二条在报送科技成果的同时,应将该项成果的科学技术档案材料整理分类,送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三条 科技人员和各级领导都要重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要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做出贡献。主要工作:
1、 科技成果经鉴定、评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信息报告报校科技处,加强成果信息交流; 2、 科技处负责编印科技成果年度汇编,以促进成果推广应用; 3、 对于有普遍应用意义、效果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进行交流、推广; 4、 抓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实施和开发。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国家和教育部、江苏省奖励的科技成果分别按“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国家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申请报奖。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给予处分,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我院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我院的宝贵财富。为使科研成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系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专利、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开发或接受委托开发的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学院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
(一)“执行学院的任务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指: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执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成果或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工作调动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或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学院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实验场所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而且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在完成成果或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科研成果权属为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及下属单位的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
第六条 成果管理包括科研成果鉴定、登记,奖励申报,专利申请,科技成果的转化,奖惩等。
第二章 成果鉴定及登记
第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否完成项目合同要求的指标;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八条 成果鉴定的形式: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专家组的组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应当通过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成果完成鉴定以后,项目组应当及时将鉴定证书及有关的项目材料报送科技产业处存档。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后必须及时完成成果登记工作,成果登记材料包括:鉴定证书、查新报告、项目合同、鉴定申请表、成果登记表、鉴定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专利摘要信息报送科技产业处。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已完成成果登记;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等方面无异议;申报内容同级不能重复;具体的申报条件按设奖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报奖材料:报奖申报书;成果登记表;成果评价意见、应用证明;项目合同;查新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在进行某项研究前,或者在研究过程中,应当考虑研究成果是否有申请专利的价值。对于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当在成果出来后,尚未向社会公开或出版发表前先申请专利,以免丧失新颖性。
第十六条 新品种应申请新品种保护,有较大应用前景的杂交种育种方法应申请专利保护。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其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利(品种)基金。职务发明申请发明专利、品种权的各种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申请维持费、第1~3年年费、专利、品种证书费、印花税等)从基金中支付;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由基金和项目组各支付50%。授权专利或新品种3~5年未转化的,年费等费用由项目组支付。
第十八条 由学院出资的专利申请或新品种权申请应当通过科技产业处审查并统一办理申请委托。未通过科技产业处审查或统一办理申请委托的,相关费用学院不予支付。学院资助的专利证书原件由学院保存。
第五章 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
(一)学院自行投资转化。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技术入股。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四)联合企业推荐转化项目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计划。
(五)为非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偿中介服务。
(六)组织成果转化活动的综合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是成果转化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负责成熟技术(包括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鉴定和登记、获奖的成果)的推广,其中带有研究性质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纳入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有关统计数据按要求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完成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根据科研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报科研管理部门汇总。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学院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学院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院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院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二)合同履行完成后,学院、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三)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院的专门账户,独立建卡,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两年后未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在与学院协商,并在收益分配上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转化。
第二十九条 进入学院的成果转化项目经费,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成者,也可按阶段进行分配,但须对方出具验收证明或阶段实施证明。科研成果转化经费的分配:
(一)技术转让的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管理,其经费在扣除中介费后,分配按表1执行。
(二)如果学院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进行转化,或技术效益分红,其经费分配按表2执行。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进行的成果转化收益,项目组必须与学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学院与科研人员各自的权利和职责,以保证转化成果产业化的有效实施。
(四)学院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先收费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0.5~5万元/项的标准收取使用方费用。
第三十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成果、专利和品种的奖励按学院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于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专利、新兽药或品种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篇3
一、科技成果的范围
1.阐明自然现象、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成果)。
2.解决科学实验和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设计等。
3.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课题进程中取得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具有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经过实践证明已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就(发明)。
上述成果,原则上应是为完成被我所列选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的管理、归档、登记
1.每个课题结束后,应及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提交成果资料。
2.为了加强成果的目标管理,在制定本年度科研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出成果计划。
3.对技术性成果必须进行成果鉴定。
4.确定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按时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5.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成果,申请奖励应由主持单位负责申报,申报前应取得其它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予申报。
三、科技成果的鉴定
1.鉴定会:对于技术性应用成果完成后,确需由所或校组织开鉴定会的`项目,应提前半月(所级)或一个月(院级)与科技处联系,并提交申请鉴定的请示报告(包括鉴定理由、规模、建议鉴定人选、经费预算等)。并附上技术成果的文字材料及必要的图纸表格、证明等。经批准的鉴定会要本着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
2.通讯鉴定:对于理论性成果,只需通过科技处,并由科技处送同行专家评审(原则上不请本单位专家评审,如果需要时,不得超过两人)。
3.视同鉴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果,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1)已经生产实践一年以上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2)经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鉴定验收合格,并在生产实验中应用,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
(3)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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