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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江津区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取得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中小学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科研,提高我市教育科研水平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奖项系江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凡以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为研究对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
一、凡在省市级和江津市公开出版和发表的(含江津市级以上的内部刊物)教育类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经验总结、咨询报告等;
二、尚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对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教育实践有重要意义,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并产生实际效果的研究成果;
三、经江津市教育委员会及以上批准立项的中小学教育科研课题(含一级子课题),江津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科研规划办批准立项或经结题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三个等级。特别突出的成果,由市教委批准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对获奖的成果,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每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三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五人。
第七条 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教研室承担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请江津市教育科研成果的单位、个人,每两年一次以校为单位向江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评奖申请。其受理、初审、推荐的日常工作由教研室负责办理。申请江津市中小学教育科研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要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九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获奖的,其获奖资格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凡提出权属异议及举报弄虚作假者的单位或者个人,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异议或举报内容函致江津市教育委员会教研室。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个人应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并由本人亲笔签名。教研室对提出异议或举报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义或举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验中学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及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加强教育与教学研究活动,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与成果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我校教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发挥教科研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在课程改革、学科教学、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学术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强调研究课题必须与教育教学第一线紧密结合,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检查验证,以教育教学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二章 确定研究课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市、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科学,步骤可行,有一定的创新与与特色。
第六条: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并在该课题领域已进行过前期研究,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主客观条件。
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校长室统一负责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督导、鉴定和评奖等工作。学校教科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九条:立项课题由省、市、区教科研主管部门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在本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课题承担者负责对本课题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 研究课题的分类
第十一条:依据研究课题的重要性,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性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研究时限,研究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年度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领域,研究课题分为: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重点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课题;一般性课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局部的教育改革能起到推进和促进作用的课题。
第十三条:规划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长的研究周期(2年以上),具有较强计划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年度课题主要是指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的课题。
第十四条: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是指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是指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评价研究主要是指针对学科或综合性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是指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养、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是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从提高工作效益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教学理论研究主要是指学科或综合性理论研究。
第五章 申报和申报人
第十五条: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议的办法。校级课题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十六条:学校教科室负责全校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受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个人或单位须填写统一制定的《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属年级组和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学校申报课题原则上先报送区教研室,个人申报由各教研组上报校教科室。
第十八条:重点课题或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其它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第十九条:同一时间内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第二十条: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2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六章 规划、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依据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研究课题指南》,供研究选题参考。申报者也可自定其它课题。在每年立项课题中确定一批区重点课题。
第二十二条:申报课题经校教科室初审,由区教科室领导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区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七章 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立项课题由校长室和教科室和课题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所有立项课题,教科室将采用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研究情况。每年的1月和6月底之前,每个立项课题必须向教科室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验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立项课题在研究时,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书面报告,经课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教科室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的课题将作中止研究处理。中止研究的课题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1、课题立项后,无故不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
2、在规划到期后,没有形成成果,或者形成的成果与预期目标太远的。
第八章 课题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研究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地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有权按照研究计划和研究经费预算支配经费。
第三十二条:课题研究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于被撤销的课题,根据性质终止或追回课题经费。
第九章 课题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课题完成了符合《申报表》中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可结题。每年的1月和6月为全校课题结题工作月,由教科室统一安排结题工作。
第三十五条:研究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写出结题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课题负责人应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递交《课题研究记载册》,内附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和附件;附件包括主要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结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发给结题证书。
第三十六条: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为: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教育产品(仪器、教具等)等。
第三十七条:已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市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未能按时(含延长期)结题的课题,将被撤销。
第十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三十八条:成果的推广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课题价值,产生出效益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课题负责人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课题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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